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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機為中型機,后機為輕型機時,不少于10千米;
(七)前機為輕型機,后機為重型機時,不少于6千米;
(八)前機為輕型機,后機為中型機時,不少于6千米;
(九)前機為輕型機,后機為輕型機時,不少于6千米。
前款規定的尾流間隔距離適用于使用下述跑道:
(一)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以后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內
飛行;
(二)兩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中心線間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后以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內
穿越。
第十節 位置報告
第四十七條 航空器在空中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七《航
空器駕駛員應當進行的請示和報告》在位置報告點和管制員指定的地點和時刻,向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飛行情況。
第四十八條 航空器在飛越位置報告點時提交的報告,應當包括航空器呼號、
飛越位置報告點的時間、位置、飛行高度、飛行條件、預計飛越下一位置報告點或
者到達著陸機場的時間。
第四十九條 航空器的飛行時間超過預計飛越位置報告點的時間3分鐘,空中
交通管制單位尚未收到位置報告時,管制員應當立即查問情況并設法取得位置報告。
第五十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可隨時要求在航路上飛行或進離場的航空器報告
位置和飛行情況。
第十一節 空中交通通信、通話及其使用
的語言、時間和計量單位
第五十一條 區域、進近、塔臺管制室管制員在值勤時應當佩戴耳機,并保持
不間斷的守聽;航空器在飛行的全過程中,航空器駕駛員應當在規定的頻率上守聽,
未經管制員批準不得中斷守聽。
第五十二條 為保證無線電通信順暢有效,管制員、飛行簽派員和航空器駕駛
員應當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無線電報格式、航空器及管制單位識別代號、略語、字
母和數字拼讀規則以及規定的通信優先次序執行。
第五十三條 地空管制通話應當使用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規定的專用術語
及規范,保證地空通話簡短、明確。通話過程中,對關鍵性的內容和發音相似、含
意相反的語句,應當重復或者復誦。
第五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中國航空器,陸空通話使用英語或
漢語普通話;但在同一機場,同時使用兩種語言通話時,管制員應當注意協調。
第五十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外國航空器,不論其國籍,陸空通
話應當使用英語。
第五十六條 中外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飛行,陸空通話均使用協調世界時。
第五十七條 除經過特殊批準的航空器外,航空器在我國境內執行飛行任務時,
應當使用公制計量單位。
第十二節 航空器呼號
第五十八條 航空器在執行任務時,應當使用規定的無線電呼號。
第五十九條 航空器無線電呼號由下列形式之一組成:
(一)經營人代碼后加上航班號;
(二)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三)航空器機型后加上航空器登記標志;
(四)經營人代碼后加上航空器登記標志。
第六十條 國家航空器在民用機場和航路上飛行時,其呼號由航空器所屬部門
自定。
第六十一條 如兩架或兩架以上的航空器呼號相似,可能導致混淆,空中交通
管制單位可指示航空器改變其無線電呼號。在未經協調進行管制移交時,空中交通
管制單位應當指示該航空器轉換至原呼號。
第十三節 機場訓(熟)練飛行的指揮和管制
第六十二條 飛行學校所屬的機場和航空公司駐地機場,在進行本場訓(熟)
練飛行,應當在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批準后實施。飛行院校和航空公司應當派出飛行
指揮員到起飛線塔臺進行指揮。
第六十三條 飛行指揮員由熟悉航空器性能和管制規則的,有正駕駛資格或資
歷的人員擔任。飛行指揮員由航空公司經理或飛行院校的院(校)長任命。
第六十四條 在同一機場,同時有訓(熟)練飛行和運輸飛行時,飛行指揮員
只負責訓(熟)練航空器的管制,間隔調配均由管制員負責。
第六十五條 軍民合用機場的管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規
定和雙方的協議執行。
第十四節 機載防撞系統告警
第六十六條 對于正在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員一旦
收到該航空器已收到機載防撞系統告警并已開始采取防止碰撞的機動飛行的通知,
則不再對該航空器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的間隔負責。管制員在航空器駕駛員報告
恢復現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或許可的條件前,不得改變該航空器的飛行航徑,但應
當向航空器提供空中活動通報。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及培訓
第一節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第六十七條 空中交通管制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是執照
持有人執行任務的資格證書。見習管制員應當在執照管制員指導下上崗工作。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由民航總局頒發。
第六十八條 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養成訓練和崗位訓練,通
過相應的考試,取得執照,方可從事與其執照相適應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六十九條 空中交通管制員的執照分為機場塔臺、進近、區域、進近(精密)
雷達、進近(監視)雷達、區域(監視)雷達、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管調、總調
管制員執照等類別。
第七十條 頒發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前,應當對申請人進行理論考試和技術考
核。考試和考核工作由民航總局授權的單位和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進行。
第七十一條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的申請、考試、考核、頒發、暫停、注銷、
收回、恢復,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執行。
第二節 空中交通管制員培訓
第七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員的養成訓練由具備條件的高等院校進行。
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對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學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七十三條 承擔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員訓練任務的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空中交通管制專業師資。空中交通管制專業課教師應當具有在空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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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