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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飛行前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放行許可;
(二)飛行中嚴格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持續守聽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頻
率,并建立雙向通信聯絡;
(三)按要求向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飛越每一個位置報告點的時刻和高
度層。
第一百八十八條 為便于提供飛行情報、告警服務以及同軍事單位之間的協調,
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處于或者進入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區域和
航路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應當持續守聽向其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單
位的有關頻率,并按要求向該單位報告飛行情況及位置。
第一百八十九條 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要求改為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即向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對現行飛行計劃將要進行的更改;
(二)在管制空域內遇到天氣低于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氣象條件時,能按儀表
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駕駛員,應當立即向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經空中交
通管制單位許可后,改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只能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駕
駛員,應當立即返航或者去就近機場著陸。
第一百九十條 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應當進行嚴密的空中觀
察。并對保持航空器之間的間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礙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確負責。
第七章 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管制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條 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應當裝備儀表飛行所需的
設備以及與所飛航路相適應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
第一百九十二條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要求改為按目視飛行規則飛
行的,應當事先向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得到許可后方可改變。
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在飛行中遇到目視飛行規則的氣象條件時,除
預計能夠長時間、不間斷地在目視氣象條件下飛行外,不得提出改變原來申請并經
批準的儀表飛行規則飛行計劃。
第一百九十三條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作水平巡航時,應當保持在空
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巡航高度層飛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航空器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應當在規定頻
率上持續守聽,并向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以下事項:
(一)飛越每一個指定報告點的時間和飛行高度,但當該航空器處于雷達管制
下時,僅在通過空中交通管制特別要求的那些報告點時才作出報告;
(二)遇到任何沒有預報的但影響飛行安全的氣象條件;
(三)與飛行安全有關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九十五條 提供Ⅱ類運行的機場,空中交通管制通常由塔臺管制室或進
近管制室負責。塔臺管制室應當設立起飛、著陸管制席和地面管制席。
第一百九十六條 提供機場Ⅱ類運行服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除履行應當履行
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工作:
(一)發布實施Ⅱ類運行的通知;
(二)通過監視設備了解、掌握機場場道、燈光和儀表著陸系統的工作狀況;
(三)通過機場活動監視和通信設備,掌握和指揮機動區內和儀表著陸系統敏
感區內的地面交通活動狀況,保證敏感區不受航空器、車輛等物體對航向和下滑信
號的侵擾;
(四)指定起飛、著陸跑道和航空器的進離場滑行路線以及機動區車輛的行駛
路線;
(五)向航空器及時通報氣象、跑道道面和助航燈光以及儀表著陸系統等設施
工作狀況的信息;
(六)控制地面和空中交通的流量,提供必要的地面交通間的間隔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條 Ⅱ類運行時,航空器之間的最低間隔標準,應當以程序管制
或雷達管制間隔為最低間隔,并且在運行中至少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進離場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時,離場航空器起飛并飛越航向臺天線時,
進近航空器距接地點的距離應當不小于10千米;
(二)進近航空器應當在距接地點19千米以上切入儀表著陸系統航向道;
(三)對進近中的航空器應當在其距接地點4千米之前發出著陸許可;
(四)跟進進近著陸的航空器間,應當保持應有的安全間隔,以保證前機著陸
脫離跑道時,后機距接地點的距離不少于10千米。
第八章 雷達管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一次監視雷達和二次監視雷達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時,可
單獨使用或結合使用。一次監視雷達應當在二次監視雷達不能達到空中交通管制要
求時使用。
二次監視雷達系統,特別是具有單脈沖技術及S模式和數據鏈能力的系統,可
作為主要雷達監視系統單獨使用。
使用雷達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應當限制在雷達覆蓋范圍內并符合空中交通管制
單位規定的區域。提供雷達管制服務的單位應當在航行情報資料中發布有關運行方
法的資料及影響空中交通管制實施的有關設備要求。
第一百九十九條 如果二次監視雷達位置顯示的精確性通過監控設備或其他方
式得到證實,在要求聯合使用一次監視雷達與二次監視雷達的場合,一次監視雷達
失效的,可以單獨使用二次監視雷達,以便對已經識別的并裝備應答機的航空器之
間提供間隔。
第二百條 有關管制區或扇區同時接受雷達服務的航空器的架數不得超過在繁
忙情況下能安全處理的架數,并應當考慮下列限制因素:
(一)航路、航線結構所造成的復雜的局面;
(二)所使用的雷達覆蓋范圍及其功能;
(三)對雷達管制員的工作能力及扇區可接受能力的評估;
(四)雷達以及通信系統的自動化程度;
(五)遇有雷達設備失效或其他緊急情況需要改用備用設施或非雷達間隔時,
備用雷達和通信系統的技術可靠性及可用性所能達到的程度。
通常情況下,進近扇區管制席位同時提供雷達服務航空器的數量最多為8架,
區域扇區管制席位同時提供雷達服務航空器的數量最多為12架。各管制單位可根
據本管制區的環境、設備、人員技術等實際情況確定本管制扇區管制席位同時可提
供雷達服務航空器的最大數量。
第二百零一條 雷達管制員應當依照雷達設備的技術說明,調整所用雷達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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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