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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能影響飛行中儀表進近階段安全的可知因素,諸如地面風向等,都應當
給予考慮。嚴密監視可能影響最后進近航道的天氣活動。根據最后進近航道附近的
天氣情況可以隨時改變使用中的進近方式。
(十三)獨立平行儀表進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下列條件下,批準航空器使用平行跑道進行獨立平行儀表進近:
(1)兩條平行跑道的中心線距離符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十四的要求;
(2)航空器正在做直線進近;
(3)正在使用雷達引導航空器切入航向道;
(4)兩條跑道都在實施儀表著陸系統進近;
(5)通報航空器使用跑道號及航向道頻率;
(6)跑道兩側應當有至少610米寬的非侵入地帶,在兩條跑道中心線延長
線間等距離設立,并標在雷達視頻圖上;
(7)兩條跑道復飛航跡至少相差30度;
(8)對每一條跑道有一名管制員對進近進行監視,在不能保持300米垂直
間隔時,確保航空器不進入非侵入地帶并與在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保持最小縱向間隔;
(9)雷達管制員具有隨時插入塔臺通話的超控能力。
2.在航空器飛離外定位點之前,通知航空器駕駛員可以使用儀表進近方式及
航空頻率和跑道號。此情報可通過機場自動終端情報服務系統提供;
3.引導航空器以小于30度的角度切入最后進近航道,且在切入前有至少2
千米的平飛。引導應當在切入航向道前,使已建立航向道的航空器有至少4千米的
平飛;
4.對正在轉向平行最后進近的航空器之間,應當提供最少300米的垂直間
隔或6千米的雷達間隔。對在相同的最后進近航道上的航空器,提供至少6千米的
雷達間隔,直至航空器建立在航向道上向臺飛行。
5.當指定切入最后進近航道的航向時,應當通知以下內容:
(1)相對于航向道上定位點的位置;
(2)保持某一高度直至建立在下滑道上;
(3)向相應的跑道進近的許可。
6.不管天氣如何,應當使用軒達監視所有的進近并守聽塔臺頻率,確保航空
器不進入非侵入地帶,并且:
(1)當觀察到航空器飛過轉彎點或繼續沿著將進入非侵入地帶的航向飛行時,
應當指示該航空器立即改變航向,轉到正確的最后進近航道上來;
(2)當觀察到航空器正進入非侵入地帶,應當指示在相鄰最后進近航道上的
航空器注意避開偏航的航空器。
7.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雷達監視:
(1)可使用目視間隔;
(2)航空器已經著陸或者復飛。如果復飛,飛越跑道的起飛末端至少2千米,
并且與任何其他航空器之間已建立適當的間隔。
第七節 調整速度
第二百三十八條 雷達管制員為了便于雷達管制或減少雷達引導,可以要求在
雷達管制下的航空器以指定的方法調整速度。當使用指示空速時,指定速度通常為
20千米/小時的倍數,當使用馬赫數時,為0.01馬赫數的倍數。
在實施速度限制時,雷達管制員所指定的速度應當經航空器駕駛員認可,并應
當避免速度的增減交替進行。當先前指定的調速不在需要時,應當通知航空器駕駛
員。
中間和最后進近的航空器的調速量不得大于40千米/小時。航空器在等待航
線飛行或最后進近中飛越距跑道入口8千米后,不應當使用調速。
第二百三十九條 管制員指揮航空器調整速度時應當參照本規則附件十《指定
航空器調整速度時使用的最低調整速度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八節 進近和區域雷達管制
第二百四十條 進近雷達管制區是連接區域管制區和塔臺管制區之間的空間。
進近雷達管制的任務是用于引導進場的航空器,使之從航路階段過渡到可以利用機
載和地面設備進入最后儀表進近的某點或監視雷達進近、精密雷達進近、目視進近
的某點;用于引導離場的航空器使之離開塔臺管制室區域后盡快到達巡航高度層,
或縮短飛行航徑,簡化離場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條 進近雷達管制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向塔臺管制員進行管制移
交:
(一)航空器已經建立最后進近航徑,距接地點19千米以內,當時的天氣表
明航空器可以完成該進近;
(二)航空器報告能看到地面;
(三)航空器已經著陸。
上述三者中,選擇其中較早者。
第二百四十二條 進近管制室實施雷達管制時,進近雷達管制員應當:
(一)了解天氣情況,取得本區域內各機場的天氣實況;
(二)校準雷達顯示器;
(三)了解檢查通信、導航設備工作情況;
(四)了解本區域軍民航的飛行動態;
(五)準備飛行進程單;
(六)了解最新航行通告;
(七)做好有關其他準備;
(八)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制服務。
第二百四十三條 區域管制室實施雷達管制時,區域雷達管制員應當:
(一)了解本區域和區域內各機場的天氣實況;
(二)校準雷達顯示器;
(三)了解檢查通信、導航設備工作情況;
(四)了解本區域軍用、民用航空器的飛行動態;
(五)了解相鄰管制單位的雷達工作情況,證實可否實施雷達移交;
(六)與相鄰管制單位確定雷達或非雷達管制協調移交的方法;
(七)準備飛行進程單;
(八)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制服務。
第九節 塔臺管制
第二百四十四條 機場終端區實施雷達管制時,塔臺管制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場塔臺管制員應當與進近雷達管制員就機場范圍內的氣象條件、飛行
計劃進行協商并實施相應的協調;
(二)在塔臺管制室范圍內為儀表氣象條件的情況下,有離場航空器時,塔臺
管制室管制員應當:
1.管制機場機動區內航空器的活動;
2.向進近雷達管制員索取放行許可,并向離場航空器發布;
3.發布航空器進入跑道的許可;
4.向進近雷達管制員索取并適時向航空器發布起飛許可;
5.按規定向有關單位通報航空器的起飛時間;
6.指示航空器聯系進近管制,完成管制移交。
(三)在塔臺管制室范圍內為儀表氣象條件的情況下,有進場航空器時,塔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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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