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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雷達管制最低間隔
第二百三十條 雷達管制最低間隔(以下簡稱雷達間隔)適用于所有被雷達識
別的航空器之間,一架正在起飛并在跑道端2千米內將被識別的航空器與另一架被
識別的航空器之間。等待航線上的航空器之間不得使用雷達間隔。
第二百三十一條 雷達最低水平間隔標準應當按照如下規定:
(一)進近管制不得小于6千米,區域管制不得小于10千米;
(二)在相鄰管制區使用雷達間隔時,雷達管制的航空器與管制區邊界線之間
的間隔在未經協調前,進近管制不得小于3千米,區域管制不得小于5千米;
(三)在相鄰管制區使用非雷達間隔時,雷達管制的航空器與管制區邊界線之
間的間隔在未經協調前,進近管制不得小于6千米,區域管制不得小于10千米。
第二百三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相對飛行的兩架航空器可不再保持垂
直間隔:
(一)兩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獲得規定的水平間隔,或
(二)一架航空器報告與另一架航空器相遇過。
第二百三十三條 除航路飛行外,航空器與顯示器上標出的障礙物標志的距離
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航空器距天線50千米以內最小間隔為6千米;
(二)航空器距50千米以外最小間隔為10千米。
當航空器飛越一個顯著障礙物的標志后,其與障礙物的垂直間隔可以改變。
第六節 雷達引導
第二百三十四條 雷達管制員應當通過指定航空器的應飛航向實施雷達引導。
實施雷達引導時應當引導航空器盡可能沿便于航空器駕駛員利用地面設備檢查自身
位置及恢復自主領航的路線飛行,避開已知危險天氣。實施雷達引導應當遵守下列
原則:
(一)在管制區域內,為了符合間隔、安全、減少噪聲、操作方便的要求或者
在航空器駕駛員提出要求時,應當盡可能允許航空器維持其自主領航;
(二)在最低引導高度或者儀表飛行最低高度以上,應當保證被引導的航空器
始終保持規定的超障余度;
(三)除非另有協議,應當在本管制內實施引導;
(四)應當在雷達覆蓋范圍內允許航空器恢復自主領航。
第二百三十五條 引導航空器應當指明轉彎方向、轉彎角度,必要時指明應飛
磁航向。
在開始引導航空器時,應當通知航空器駕駛員引導的意圖。引導終止時,應當
通知航空器其所在的位置,指示其恢復自主領航。引導航空器離開指定的程序時,
應當發布高度限制。
第二百三十六條 離場航空器的引導,應當盡可能按標準離場航線和規定高度
進行。在航空器起飛后立即實施雷達引導的,在起飛前,應當指定應飛的起始航向。
引導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偏離標準離場航線時,管制員應當確保航空器在
飛越地面障礙物時有不低于300米的超障余度。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進場航空器的引導,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雷達引導進場航空器迅速地由航路階段過渡到可進入最后儀表進近、
目視進近或雷達進近的某點;引導航空器進行起始進近和中間進近,還可以向航空
器提供監視雷達進近和精密雷達進近;
(二)引導航空器切入最后進近時,應當確保切入點距外指點標或最后進近定
位點不少于4千米;除非氣象條件適用于作目視進近,而且航空器駕駛員有要求時,
航空器高度不得低于精密進近的下滑道或公布的非精密進近程序的下降高度;
(三)航空器駕駛員有明確的特別要求的,可以引導航空器于進近入口內切入
最后進近航道,但不得在最后進近點內切入;
(四)在航空器切入最后進近航道之前的引導過程中,應當至少向航空器通報
一次位置;
(五)區域管制范圍內,如果由管制員提供取后進近引導至機場,應當在雷達
視頻圖上增加進近入口和一條至少10千米長的代表最后進近航道的線,該線自進
近入口開始或通過進近入口延伸至跑道;
(六)航空器利用機載設備作正常儀表進近時,應當指示航空器在建立最后進
近航道時報告,收到報告時,進近雷達服務即可終止;
(七)引導航空器切入最后進近航道時,指定航空器所飛的航向與最后進近航
道的夾角不應大于30度;在切入點距最后進近定位點小于4千米或雙跑道同時進
近時,該夾角不應大于20度;
(八)如果在初次切入航道后,觀察到航空器偏離最后進近航道,管制員應當
采取如下措施:
1.在航空器位于進近入口以外時,采取與本條第(一)款一致的程序。必要
時,引導航空器做另一次進近;
2.在航空器位于進近入口以內時,通知航空器駕駛員該航空器的位置,并了
解航空器駕駛員的意圖。
(九)引導航空器穿越最后進近航道時,管制員應當在穿越前通知航空器駕駛
員并說明理由;
(十)非雷達進近的航空器建立最后進近航徑時,應當向航空器發布最后進近
許可;該航空器還未建立最后進近航徑前,也可以發布最后進近許可,但應當給航
空器指定一個最后進近航徑前應當保持的高度;
(十一)除非塔臺管制室可以提供目視間隔或與管制單位間另有協議,雷達管
制員在履行進近管制責任時,應當對著陸航空器間隔的正確與否負責;
(十二)相關平行儀表進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批準航空器使用平行跑道實施相關平行儀表進近:
(1)兩條平行跑道中心線的距離符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十四的要求;
(2)航空器正在作直線進近;
(3)雷達方位精確度為0.3度,更新周期不超過5秒;
(4)兩條跑道都在實施儀表著陸系統進近,并已通報航空器;
(5)通報航空器使用跑道號及航向道頻率;
(6)雷達視頻圖上標有非侵入地帶;
(7)兩跑道復飛航跡至少相差30度;
(8)雷達管制員具有隨時插入塔臺通話的超控能力。
2.對轉向平行盤航向道的航空器,應當提供300米的最小垂直間隔或6千
米的最小雷達間隔;
3.對于在同一航道上的兩架航空器,應當提供6千米的間隔。除非由于尾流
的影響需要增加縱向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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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