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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員提供的方位情報應當依據跑道中心線延長線相對位
置確定,必要時應當通知航空器改變航向,使其回到正常的航道上;
(五)航空器接近切入下滑航徑時,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員應當提醒航空器開始
下降并檢查決斷高度;
(六)進近過程中,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員應當向航空器提供其相對下滑道的位
置情報及進行高度調整的通知。當航空器即將到達下滑道上時,應當通知航空器;
(七)航空器距接地點8千米前,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員應當每隔2千米向航空
器發布一次其距接地點距離的情報,在8千米內每隔1千米發布一次距接地點距離
的情報;
(八)航空器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或決斷高度時,該進近服務終止。但精密進
近雷達管制員應當繼續發布情報,直到航空器飛越跑道入口。只有在設備精度許可,
并經民航總局批準的情況下,方可將航空器引導至復飛點;
(九)航空器在進近過程中,如雷達的下滑道指示系統失效,精密進近雷達管
制員應當及時通知航空器,并開始實施監視雷達進近的管制服務;
(十)當發現航空器可能開始復飛時,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有足夠的時間取得航空器駕駛員的回答,應當通知航空器高出下滑航徑
的高度并詢問航空器駕駛員是否要進行復飛。如果航空器駕駛員需要復飛,精密進
近雷達管制員應當通知復飛的指示;
2.如時間短無法取得航空器駕駛員的回答,應當繼續精密進近,通報航空器
的位移,并在正常的終止點終止進近。如果高度信息明顯說明航空器是在進行復飛,
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員應當在正常終止點之前或之后通知復飛的指示。
第十二節 雷達情報服務
第二百五十一條 使用雷達提供飛行情報服務,不解除航空器駕駛員的任何責
任,航空器駕駛員仍有最后的決定權。
第二百五十二條 雷達顯示器上的信息可用于向被識別的航空器提供下列情
報:
(一)任何觀察到的航空器與已經識別的航空器在一沖突航徑上的情報和有關
采取避讓行動的建議;
(二)重要天氣情報,以及指揮航空器繞航避開惡劣天氣的建議;
(三)協助航空器領航的情報。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觀察到被識別的航空器與不明航空器有沖突,可能導致相
撞危險的,雷達管制員應當向其管制下的航空器通報不明航空器情報。如航空器駕
駛員提出請求,應當向其提供有關避讓的建議。沖突危險不存在時,應當及時通知
航空器。
第二百五十四條 如果二次雷達高度未經證實,應當通知航空器駕駛員有相撞
危險,并說明該高度信息未經證實。如高度已經證實,該情報應當清楚地發給航空
器駕駛員。
第二百五十五條 有關航空器將要穿越危險天氣的情報,應當提前足夠時間向
航空器發布,以便航空器駕駛員采取措施。
雷達管制員引導航空器繞航應當確保航空器在雷達覆蓋范圍內能返回至預計或
指定的航跡飛行。
第十三節 雷達在機場管制服務中的使用
第二百五十六條 監視雷達系統可以用于提供以下機場管制服務:
(一)雷達監視最后進近中的航空器;
(二)雷達監視在機場附近的其他航空器;
(三)建立航空器間的間隔并對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提供導航幫助。
利用監視雷達引導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時,不得將該航空器引入儀表
氣象條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使用場面監視雷達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機場場面監視雷達,應當依據機場工作條件、能見度、交流流量和
機場布局確定;
(二)場面監視雷達,應當依據機場工作條件、觀察,監視機動區內不能目視
觀察部分的交通情況;
(三)場面監視雷達顯示器上的情報,可用于下列管制工作:
1.監控機動區內航空器是否遵守放行許可及指令;
2.在著陸和起飛前確定跑道上無交通活動;
3.提供關于機動區內或其附近的重要交通情報;
4.確定機動區內航空器的位置;
5.當航空器駕駛員請求或管制員認為必要時,提供給航空器指導性的滑行情
報。
(四)航空器及車輛的雷達位置指示符,可用符號或非符號的形式顯示。其識
別方法如下:
1.將一特定的雷達位置指示符與管制員目視觀察到的航空器位置或航空器駕
駛員報告的航空器位置或航空器監視雷達顯示器上已識別的雷達位置指示符相關
聯;
2.雷達識別移交;
3.自動識別程序。
第十四節 雷達管制特殊情況處置
第二百五十八條 雷達顯示器上出現7600編碼或與航空器失去雙向通信
時,雷達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原用頻率上指令航空器作一指定動作以表示收到指示,并觀察航空器
航跡,使用改變應答機編碼或使用特殊位置識別等方法,確認該航空器是否具有接
受能力。如采取上述措施后航空器仍無反應,則應當在其他航空器可能守聽的可用
頻率上重復進行;
(二)在確認該航空器的無線電接收機還具有接受能力后,可以繼續提供雷達
管制服務,并要求航空器繼續以有效方式證實收到指示;
(三)確認該航空器已完全失去通信能力時,如果該航空器所在區域正在采用
雷達間隔,或者該航空器即將進入采用雷達間隔的區域時,失去通信聯系能力的航
空器已被識別,在上述區域內可以繼續采用雷達間隔,直至失去通信能力的航空器
著陸或已知該航空器已經飛出本區域;
(四)當一架航空器起飛后,在強制要求使用應答機的地區飛行的航空器遇到
應答機故障,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根據飛行計劃盡量保證該航空器繼續飛行
到第一個預定降落機場。如在某些情況下不能繼續飛行,特別是當起飛后不久查出
有應答機故障,可要求航空器返回到起飛機場或經有關航空器經營人和空中交通管
制單位同意,在就近機場降落。
第二百五十九條 雷達顯示器上航空器出現"7500"或"7700"編碼時,
雷達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利用一切通信手段與該航空器駕駛員確認航空器是否處于與該編碼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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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