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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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當指示其保持在原規定高度層飛行;如果原高度層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應當
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層飛行;如果原高度層不符合新航向的高
度層配備,應當指示其下降300米(原高度層在6600米(含)以上,120
00米以下時,則應當指示其下降600米)飛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
低安全高度時,則應當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飛行;
(四)通知備降機場管制單位作好準備,并向航空器提供飛往該機場所需的飛
行情報。
第二百七十五條 航空器在航路上失去通信聯絡時,區域管制員應當將有關失
去無線電聯絡的情報發給航路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目的地機場所在地區的區域
管制室管制員應當在航空器預計進入著陸機場區域前15分鐘不斷地發出著陸條
件,指示航空器在已占用的高度層上飛向著陸機場導航臺,并且通知進近管制室和
塔臺管制室。進近和塔臺管制室應當不斷重復發出進近與著陸條件,直至航空器著
陸為止。
第二百七十六條 管制員應當在失去通信聯絡的航空器預計到達著陸機場導航
臺上空前10分鐘,將等待空域內該航空器占用的高度層空出,禁止其他航空器穿
越。在該航空器預計到達導航臺上空的時間后30分鐘內,禁止其他航空器在等待
空域內下降。
失去通信聯絡的航空器應當在上述規定的時間段內著陸。
按照實際起飛時刻計算的到達時刻,即為航空器優先著陸下降高度的開始時間。
第二百七十七條 失去通信聯絡的航空器已經著陸,或者已經恢復聯絡,或者
航空器預計飛越導航臺上空30分鐘內發現航空器的,可恢復其他航空器的活動,
并立即通知有關管制室。
第二百七十八條 因磁暴影響失去地空通信聯絡時,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知有關管制室使用各種波道,特別是甚高頻,設法與航空器聯絡;
(二)使用雷達監視航空器飛行;
(三)通知航空器使用甚高頻與同航路或者鄰近的航空器溝通聯絡,相互通報
情況,并嚴格保持規定的高度層飛行;
(四)暫時停止航空器起飛;
(五)建議飛越的航空器在本機場或者就近機場著陸。
第三節 無線電羅盤失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 管制員接到航空器報告無線電羅盤失效時,應當采取下列措
施:
(一)詢問無線電羅盤失效的情況和原因;
(二)利用雷達監視和引導航空器飛行;
(三)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時,應當指揮其繼續保持在云下按目
視飛行規則飛行。航空器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按照航空器駕駛員的決定,協助
該航空器繼續飛行或者在就近機場著陸。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航空器駕駛員
的要求調配航空器轉為云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四)離場航空器尚未飛出進近管制區時,可建議該航空器返航著陸;
(五)著陸機場的天氣符合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條件,而該機構又無精密進近雷
達或者儀表著陸系統時,管制員應當提供天氣較好且燈光、無線電助航設施較完善
的備降機場,供航空器駕駛員選擇。
第四節 發動機失效
第二百八十條 在起飛過程中,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發動機失效時,管制員應當
及時調配其他有關航空器避讓,立即通知有關保障單位做好航空器著陸的援救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條 航路飛行中,航空器駕駛員報告部分發動機失效時,管制員
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駕駛員意圖;
(二)提供就近機場的資料和有關的飛行情報;
(三)如果航空器不能保持原指定高度繼續飛行,及時調配有關航空器避讓;
(四)航空器不能保持最低安全高度,又不能飛往就近機場著陸,航空器駕駛
員決定選擇場地迫降時,應當按照搜尋援救的程序進行工作。
第二百八十二條 發動機部分失效的航空器進近著陸時,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在航空器著陸前,通知機場管理機構做好援救準備工作;
(二)空出該航空器占用的及其以下的高度,禁止其他航空器和與援救無關的
車輛在機動區內活動;
(三)允許航空器在有利的高度飛向著陸機場。
第五節 座艙失壓
第二百八十三條 接到航空器駕駛員報告航空器因增壓系統失效緊急下降時,
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據航空器當時的位置,迅速通知其他航空器避讓,并立即通報有關管
制單位;
(二)允許航空器在不低于安全高度的情況下,下降到4000米以下高度飛
行;
(三)航空器下降到較低高度層飛行后,了解其續航時間;
(四)按照航空器駕駛員的決定,及時提供航空器繼續飛行或者就近機場著陸
所需的飛行情報。
第六節 迷航或不明的航空器
第二百八十四條 接到航空器駕駛員報告迷航時,空中交通管制員應當采取如
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的續航能力,根據該航空器發出的所有位置報告,推算出航
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確定航空器的位置;
(二)開放有關導航設備,使用雷達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導,指揮其他航空
器避讓;
(三)根據航空器所處條件,及時發出如下管制指令:
1.當航空器低空飛行時,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擴大視界和雷達觀
測;
2.當航空器在山區飛行時,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區飛行;
3.當航空器在國境附近時,指令其改向國境內側飛行,然后采取復航措施;
(四)根據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導航空器飛向導航臺或顯著地標(鐵路、湖
泊、江河、城市等)后,通知航空器位置。按照航空器駕駛員飛往著陸機場或者就
近機場的決定,通知應飛航向和提供飛行情報;
(五)按照需要將關于該航空器的有關資料以及發給該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
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和軍航管制單位。
第二百八十五條 航空器駕駛員采取一切措施后仍不能復航,并決定在發現的
機場著陸或者選擇場地迫降時,管制員應當盡可能了解迫降情況和地點,并按照搜
尋和援救的程序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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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