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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如在18000米或其下)所需的時間以及地點;
(十)預計結束運行的日期、時間和計劃碰撞回收區的地點,如氣球從事長期
運行,不能精確預報出結束運行的日期、時間及碰撞地點的,則應當采用"長期"一
詞加以說明。
第四百二十五條 如果按照本章所要求的通知內容在施放氣球前有任何更改,
至少應當在預計施放前6小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四百二十六條 施放中型或重型無人駕駛氣球后,施放氣球的單位或個人應
當立即將下列內容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一)氣球識別標志;
(二)施放地點;
(三)實際施放時刻;
(四)預計穿越18000米的時刻,如果高度是在18000米或其下時,
則為預計上升到巡航高度層的時刻和預計點。
第四百二十七條 中型或重型無人駕駛氣球預先的計劃取消后,施放氣球的單
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四百二十八條 重型無人駕駛氣球在氣壓高度18000米或其以下運行
時,施放氣球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監測氣球的航徑,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要求
通報氣球運行的情況及位置。
第四百二十九條 無人駕駛氣球在運行期間,如不能按照要求記錄到氣球的位
置,施放氣球的單位或個人應立即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并在通知中說明
最后一次位置記錄的時刻。當重新跟蹤到氣球時應當立即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
單位。
第四百三十條 在重型無人駕駛氣球開始下降前一小時,施放氣球的單位或個
人應當向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通報下列情況:
(一)現時所在的地理位置;
(二)現時的高度(標準氣壓高度);
(三)預計穿越18000米標準氣壓高度的時間(如有這種情況時)。重型
或中型無人駕駛氣球運行結束后,施放氣球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的空中
交通管制單位。
第四百三十一條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航空器提供關于無
人駕駛氣球的情報。
第十七章 附則
第四百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1990年5月26
日民航總局令第3號發布的并于1994年2月1日民航總局令第38號修訂的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附件一 定義
本規則中所用術語的含義按下列規定:
接受單位(ACCEPTING UNIT)接受航空器并繼續對其實施管制
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機場(AERODROME)供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以及進行其他
活動使用的劃定區域,包括附屬的建筑物、裝置和設施。
機場管制服務(AERODROME CONTROL SERVICE)為
機場交通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塔臺管制室(AERODROME CONTROL TOWER)為機場交
通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而設置的單位。
機場交通(AERODROME TRAFFIC)在機場機動區內的一切交
通以及在機場附近所有航空器的飛行。在機場附近所有航空器的飛行是指已加入、
正在進入和脫離起落航線的航空器的飛行。
機場交通地帶(AERODROME TRAFFIC ZONE)為保護機
場交通而環繞機場劃定的空域。
航空固定服務(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在規定的固定點之間,主要為空中航行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地運行所提供的電
信服務。
航行資料匯編(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
-
LICATION)由國家發行或由國家授權發行的載有空中航行所必需的、持久
的航行資料的出版物。
航空移動服務(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
航空電臺和航空器之間或航空器電臺之間,包括救生船舶電臺也可參加的地空通信;
緊急無線電示位信標臺在指定的遇險和緊急頻率上也可參加此種服務。
航空電臺(AERONAUTICAL STATION)航空移動服務中的
陸地電臺,在某些情況下,航空電臺可以設在船舶或海上平臺。
航空電信網(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
-
ON NETWORK)通過不同類屬的空地和地地通信鏈路向機組、空中交通管
制員、航空器經營人提供數字化數據信息交換的通信網絡。
航空器(AIRCRAFT)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
在大氣中獲得支撐的任何機器。
航空器分類(AIRCRAFT CATEGORY)起飛全重136000
千克(含)以上的航空器為重型航空器;起飛全重大于7000千克,小于136
000千克的航空器為中型航空器;起飛全重等于或小于7000千克的航空器為
輕型航空器。
地空通信(AIR-GROUND CONMUNICATION)航空器與
地面或地面上某些點之間的電臺雙向通信。
地空管制無線電臺(AIR-GROUND CONTROL RADIO
STATION)主要任務是擔任指定區域內關于航空器運行和管制的通信聯絡航
空通信電臺。
空域管理(AIRSPACE MANAGEMENT)依據既定空域結構條
件,實現對空域的充分利用,盡量滿足經營人對空域的需求。
空中交通(AIR TRAFFIC)一切航空器在飛行中或在機場機動區內
的運行。
空中交通咨詢服務(AIR TRAFFIC ADVISORY SEVI
-
CE)對在咨詢空域內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盡可能保證其間隔而提供的
服務。
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許可(AIR TRAFFIC CONTROL CLE
-
ARANCE)批準航空器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規定的條件進行活動的許可,簡
稱放行許可。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
-
CE)為下列目的提供的服務: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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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