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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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器呼號;
2.航空器機型;
3.預計到達進近定位點或機場上空的時間和預定高度或實際高度;
4.儀表進近的種類(必要時通知)。
(四)塔臺管制室應當將進場航空器的下列情報通知進近管制室:
1.看到了將要著陸的航空器,或該航空器已著陸;
2.著陸時間;
3.撤銷儀表飛行程序的,其撤銷時間;
4.復飛或通信中斷航空器的有關情報'
5.使用跑道。
(五)各管制單位已發出的情報如有下列變更,應當迅速通知對方單位:
1.區域管制與進近管制之間發出的預計到達時間相差超過5分鐘;
2.進近管制與塔臺管制之間發出的預計到達時間相差超過2分鐘。
第一百六十四條 區域管制室等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發給進場航空器飛至進近定
位點的管制許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進近定位點的名稱;
(二)到進近定位點的飛行航路;
(三)高度;
(四)其他必要的事項。
區域管制室向進近管制室或塔臺管制室移交進場航空器的通信聯絡及管制業務
的,應當在完成管制協調的基礎上,在該航空器到達管制移交點之前進行,以便進
近管制室或塔臺管制室有充分時間對該航空器發出更新的管制許可。
第一百六十五條 進近管制室或塔臺管制室與進場航空器建立無線電通信聯系
后,應當對航空器位置進行核實并向該航空器迅速發出有關下列情報的通知:
(一)進近許可;
(二)儀表或目視飛行的進近程序;
(三)使用跑道;
(四)風向、風速值;
(五)氣象報告的云高低于目視進近最低下降高度,或氣象報告的能見度小于
目視進近最低氣象條件的,其云高或能見度值;
(六)高度表撥正值。
第一百六十六條 塔臺管制室或進近管制室應當隨時注意機場區域內的天氣變
化并及時通知進場航空器。當機場的氣象條件低于著陸最低氣象條件時,應當根據
該航空器的要求允許其等待或向其發出飛往備降機場的管制許可,并調整進近的順
序。在航空器油量不足、嚴重機械故障或因天氣原因不能飛往其他機場以及航空器
駕駛員要求在低于著陸最低氣象條件的機場著陸的,管制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
協助,并通知有關保障部門做好應急準備。航空器駕駛員應當對其決定的后果負責。
第一百六十七條 發布進近許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塔臺管制室或進近管制室發給進近許可時,可根據空中交通情況指定公
布的儀表進近程序或讓航空器自選公布的儀表進近程序;
(二)對于不是在公布的航路上飛行的航空器的進近許可,應當在該航空器到
達公布的航路上或按照儀表進近程序開始進近的定位點之后發出。但是,指示航空
器在到達按照儀表進近程序的定位點之前應當保持高度的,則可在到達該定位點之
前發出進近許可;
(三)對于進行儀表進近的航空器,為配備管制間隔而有必要要求其遵守指定
高度的,應當在發出進近許可時指定必要的高度;
(四)為了確切掌握進場航空器的位置,管制單位可以要求進近中的航空器報
告其位置和高度;
(五)公布的儀表進近程序中有盤旋進近的,不得向航空器發出脫離該區域的
指示;
(六)地面能見度和云高符合目視飛行規則條件的,管制單位可以根據空中交
通的情況,準許航空器進行目視進近。進行目視進近的航空器之間或其與儀表進近
航空器之間的管制間隔,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規定的標準進行配備。
第一百六十八條 因空中交通繁忙、跑道臨時關閉以及有緊急著陸的其他航空
器,不能許可航空器立即著陸的,管制員應當通知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航空器之間的間隔;
(二)擴大或縮小起落航線;
(三)安排目視等待。目視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在通常使用的目視位置報告點或
目視確認的地點上空盤旋等待;但是,指示兩架航空器在同一地點等待的,應當向
該兩架航空器提供交通情報;
(四)儀表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在等待空域內飛行等待。但是,每架航空器在
等待空域內飛行和進入著陸的時間,通常不得超過30分鐘。
在等待空域內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嚴格保持規定的高度層,按照規定的等待航
線飛行。因故急需著陸的,航空器駕駛員應當立即報告塔臺(進近)管制員,經過
允許后,按照有關程序下降和進入著陸;
(五)指揮航空器進行等待時,應當在該航空器到達管制許可界限點或進近定
位點5分鐘之前,向該航空器發出包括以下內容的指示:
1.等待定位點;
2.等待航線與等待點的方位關系;
3.飛往等待定位點的航路或航線及所使用的導航設施的徑向線、航向、方位;
4.等待航線的出航距離(使用測距設備)或以分鐘為單位的出航飛行時間;
5.等待航線的轉彎方向(等待程序已公布的,可以省略);
(六)預計航空器的等待時間在30分鐘以上的,管制員應當了解航空器的續
航能力并迅速通知該航空器預計進近時間或預計更新管制許可的時間。等待時間未
確定的,也應當通知該航空器。進場的預計更新管制許可的時間應當在該航空器的
等待定位點發出。預計還要進行等待的,應當通知該航空器盡可能準確的預計等待
時間;
(七)航空器進行等待后向其發出更新的管制許可,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新的管制許可界限點或進近許可;
2.在新的管制界限點之前的全部飛行航線;
3.高度;
4.其他必要的事項;
(八)航空器使用指點標和在沒有監視設施的地點上空等待的,管制單位應當
擬定好如航空器收聽不到該設施的信號時可飛行的航線,包括與其他航空器之間的
管制間隔配備。
第一百六十九條 航空器著陸順序應當按照先到達先著陸的原則予以安排。執
行不同任務或者不同機型的航空器同時進場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妥善安排優先
著陸順序。通常情況下,遇到緊急情況的航空器、執行重要任務的航空器,應當允
許優先著陸。
第一百七十條 在機場地形、設備和氣象條件及空中交通允許的情況下,塔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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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