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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學院駐北京辦事處;
e)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發給的部門或相關人員。
B.學院外部:
未經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同意,嚴禁向學院以外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提供此《運
行手冊》;
C.民航當局:學院所在區域的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
D.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保留一份具有手冊持有人簽名的發放清單,其中包括
《運行手冊》控制編號,《運行手冊》持有人姓名和修訂狀態記錄;
E.《運行手冊》持有人應及時插入本《運行手冊》的修訂頁。部門負責人應督促和
檢查所屬部門的人員了解《運行手冊》的最新修訂內容;
F.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負責定期對《運行手冊》的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G.本《運行手冊》由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1.5 運行手冊的管理責任
1.5.1運行手冊的管理責任
為保證學院運行管理手冊(文件)體系得到充分有效的管理,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
公室、分院安全訓練監察部和學院有關運行單位應確定一名運行手冊專管員,駐北京
辦事處應指定一名手冊責任人。運行手冊負責部門應履行下述責任:
A.保持手冊內容始終符合或高于適用的民用航空規章、運行合格證和的有關內容,
以及經民航總局批準認可的飛機/部件制造商提供的技術標準;
B.依據適用的民用航空法規和學院運行實際情況,對運行手冊內容的持續符合性實
施有效監控;
C.保持手冊內容始終適用于學院現行運行狀況,分析研究手冊在執行中所存在的問
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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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
題,及時進行手冊的修訂;
D.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負責學院手冊的統一報批和監督檢查;
E.學院運行控制辦公室負責其責任手冊的統一發放和有效性控制;
F.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負責學院院部運行手冊的發放和有效性管理;
G.分院由所屬安全訓練監察部負責本單位人員和飛機上機載手冊(資料)的發放和
有效性管理;
H.手冊更改建議單,見下附表。
1.5.2手冊持有者的責任
A.《運行手冊》是學院指導飛行運行活動的法規性文件,每一位手冊持有者有責任
熟知《運行手冊》中的相關工作職責和規定,并嚴格遵照執行。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分管
部門的人員進行培訓,要求員工遵照執行《運行手冊》,以規范的程序和制度保證運行
標準的貫徹落實;
B.每一位手冊持有者在收到手冊的修改或補充頁后,有責任按要求完成如下工作:
a)仔細閱讀“修訂通知”,按“修訂通知”要求在手冊中取出作廢頁,插入新增
頁;
b)在“修訂記錄表”中依次記錄修訂號、版本日期、插入/取出日期,并在姓名
欄中簽署姓名;
c)在五個工作日內,仔細閱讀修訂頁右側標注有更改線條的修訂內容,了解更改
要點,確保按照最新修訂的規定完成運行任務。
C.在完成閱讀修訂內容后,在“修訂記錄表”的閱讀記錄欄中記錄所閱讀的章節;
D.在收到“緊急修訂通知單”和修訂頁后,需立即閱讀更改內容,并及時對手冊插
換頁;
E.飛行機組成員在執行飛行任務時,應保證有隨時可查閱的《運行手冊》;
F.每一位手冊持有人在發現所持手冊有誤或有可能妨礙其履行職責時,有責任及時
以書面形式向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提出,由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通知有關手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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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手冊控制和管理— 8 —
運行規則
部門和負責人進行修改;
G.任何一位手冊持有人不得將所持手冊提供給學院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有
責任對手冊的內容予以保密;
H.手冊持有者有責任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和經驗,認為手冊需要更改或修訂時以書面
形式通知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見下頁“手冊更改建議單”樣表,需用時可復印使
用);
I.手冊持有者調出學院、從學院退休或調換到學院不需要使用所持手冊的其他部門
時,應將手冊移交給接替人員或將所持手冊退還發放部門。手冊丟失應按價賠償。新的
手冊持有者應重新辦理簽收手續。部門撤銷時,應將手冊退回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
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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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手冊更改建議單
手冊更改建議單
手冊名稱:
姓名單位聯系電話
更
改
建
議
簽名:
日期:
單
位
或
部
門
意
見
簽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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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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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
1.6運行合格證的管理
1.6.1概述
A.局方頒發給學院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運行合格證》是對學院飛行培訓的性
質、范圍、訓練課程等方面的具體批準和限制;
B.學院應當遵守局方關于《運行合格證》的頒發條件、內容以及有效期限的規定;
C.“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運行合格證”由學院廣漢本部設立的安全運行控制辦公
室(主業務辦公室)負責在學院主辦公樓進行展示;
D.學院安全運行控制辦公室(主業務辦公室)下設的運行管理科負責保存一套現行
有效的《運行合格證》,以及學院運行管理手冊(文件)體系所要求的手冊,并隨時準備
接受局方的檢查。
1.6.2運行合格證的修改
A.當局方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對學院“運行合格證”修改時,學院應當在收到
局方修改“運行合格證”通知的30天之內向局方提交接受局方修改決定的書面報告。當
學院對局方的修改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重新考慮時,必須在30天內向局方提交書面報
告,闡明對局方修改決定的意見、理由和學院建議的修改內容;
B.當學院由于飛行培訓課程或培訓性質發生變化,需要申請修改“運行合格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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