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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7 —
運行規則
機組應該按《最低設備清單》(O)項規定程序執行;
5)對于確因航材缺件或維護條件所限制而不得不延長修理時限的保留故
障,參見《維修管理手冊》“保留項目工作程序”處理。
9.8.3.8《最低設備清單》的培訓
A.放行人員必須經過《最低設備清單》的培訓并考核合格;
B.《最低設備清單》的培訓內容:
a)A、B、C、D 類修理時限代碼的含義;
b)項目號與章節號的識別;
c)維修(M)和飛行(O)程序的實施方法;
d)故障保留手續的辦理程序;
e)民航當局相關要求。
9.8.3.9《最低設備清單》執行中的裁決
A.執行《最低設備清單》時下述情況需裁決:
a)當在執行《最低設備清單》過程中遇到疑難時;
b)對《最低設備清單》中有一些規定產生異議時;
c)各執行部門對保留項目有較大爭議時。
B.由當日分院值班領導組織維修人員、飛行人員、安全監察人員等裁決上
述爭議和意見,最終意見由分院主管飛行副院長作出。
9.8.4保留項目管理
保留項目管理依據CCAR145R2《民用訓練飛機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制
定。保留項目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最低設備放行清單。保留項目分為兩類:
A.保留故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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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8 —
運行規則
指飛機在航線或定檢維修中發現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設備、器材或停
場時間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飛前排除的已履行了保留審批手續的項目;
B.保留工作項目:
指航空器在維修工作中,因工具、設備、器材、工作條件等原因,不能正
常地按照維修方案和維修計劃按照時完成的維修工作項目,該工作項目所涉及
設備、部件的技術性能符合規定要求,且工作正常;
C.保留項目管理程序詳見各維修單位制定的具體實施準則。
9.9維修記錄
A. 指記載對訓練飛機及其部件所作維修工作的文件。包括記載與訓練飛
機及其部件維修使用情況和對訓練飛機及其部件維修所需工具設備所作維修工
作的文件、維修證明文件、履歷文件和工作記錄文件;
B. 維修記錄應當按照CCAR91 部317 條要求進行保存;
C. 學院在出售航空器時應當按照CCAR91 部319 條之規定移交記錄;
D. 航空器發動機維修記錄還應當按照CCAR91 部321 條執行。
9.9.1填寫要求
A.維修記錄應用黑色或蘭色墨水筆或圓珠筆填寫;
B.維修記錄應字跡工整、清晰;
C.簽名應用全稱,并應前后一致,不能代簽;
D.填寫維修記錄應使用敘述或說明性語言,內容明確,不得使用模棱兩可
的詞語;
E.測試數據應填寫實側值,不能用“正常”、“性能良好”、“檢查合格”、“試
驗合格”等字樣代替;
F.無需填寫或不適用的記錄欄目應用斜杠劃掉,或寫明“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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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9 —
運行規則
G.維修記錄填寫后原則上不得涂改、如需涂改應用圓圈將其劃掉,在附近
重新填寫正確內容,并簽署姓名和日期,不得用涂改液或墨水覆蓋,凡是更改
的還必須說明理由;
H.維修記錄中不得填寫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I.工作單(卡)應有工作者的簽署,需檢驗的項目檢驗員也應簽署,不得
代簽;
J.內容分項的工作單(卡)應按照工作進行的順序逐項簽署;
K.定檢工作單(卡)為多份時既要簽匯總單也應簽工作單;
L.工作單卡應在工作現場填寫/簽署。
9.9.2填寫規范
9.9.2.1維修記錄文件類型
A.履歷本(飛機、發動機履歷本,螺旋槳、航空器部件履歷本/卡);
B.工作單/卡(例行和非例行兩大類);
C.維修放行證明(詳見CCAR145 第145.33 條);
D.批準放行證書/適航批準標簽[表格AAC-038(12/94)];
E.重要修理及改裝記錄[表格AAC-085(12/94)];
F.缺陷和不適航狀況報告[表格F145-5(10/2001)],詳見CCAR145;
G.其它文件類型。
9.9.2.2飛行記錄本的填寫
A.填寫的的飛行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a)航空器的國籍標志及注冊號;
b)航空器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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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40 —
運行規則
c)飛行第一個起飛站及日期;
d)起飛和降落站三字代碼或航站名稱;
e)取輪擋時間;
f)放輪擋時間;
g)起飛全重;
h)油量(包括新加油量和總油量);
i)飛行前訓練飛機上剩余油量;
j)記錄本中的空中時間,輪擋時間及著陸次數;
k)機組成員姓名;
l)連續起落次數;
m)機組發現故障;
n)對機組發現故障的處理;
o)放行人員簽字和執照號。
B.機組發現故障或缺陷的填寫要求:
a)故障現象或缺陷及發生的環境應敘述清楚、準確;
b)如實填寫對故障或缺陷所作的處理;
c)如發現多條故障或缺陷,應分條敘述并應以阿拉伯數字逐條連續編號;
d)如未發現故障或缺陷應填寫“正常”。
C.維修人員對機組發現故障或缺陷處理的填寫要求:
a)寫明所作排故工作及工作依據文件;
b)寫明涉及故障件的件號、序號,如借助功能試驗或檢測設備確認故障件
頁應寫明;
c)寫明故障不正常的狀況或所受損傷狀況;
d)如有換件應寫明所拆裝件件號及序號;
e)寫明排故后作了何種功能試驗,結果如何;
f)如辦理了故障保留,應寫明保留單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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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41 —
運行規則
g)排故人員簽名和日期;
h)對機組記述的故障或缺陷的處理亦應與機組所報故障或缺陷的編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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