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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0維修方案的動態管理
維修方案要在可靠性管理下實行動態管理,除根據適航性資料外,機務處
和各維修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航空器可靠性管理方案》的要求建立快捷、高效
的航空器維修信息管理系統,將航空器及部件的維修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匯
集到信息分析處理部門,由專人進行分析,尋找航空器及部件的運行趨勢,建
立對航空器重點系統、部件的定量趨勢分析,分析評估得出的重要信息要及時
溝通,從技術層面組織研究,確定相應的糾正措施,及時修訂完善維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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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報批執行。
9.2.2訓練航空器檢查要求
學院訓練航空器使用統一的經局方批準的《維修方案》實施航空器檢查和
維修。任何人不得運行未經檢查、不滿足適航要求的航空器。
9.2.3高度表系統和高度報告設備的測試和檢查
9.2.3.1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飛機或直升機的要求
A.在前24 個日歷月內,每個靜壓系統、高度表儀表和自動氣壓高度報告
系統已經過測試和檢查,并符合CCAR43 部附錄D 的規定;
B.除了使用系統排水和備用靜壓活門外,對靜壓系統的任何開啟和關閉之
后,該系統須經過測試和檢查,并符合CCAR43 部附錄D 中(a)款的規定;
C.因安裝或維修后,ATC 應答機的自動氣壓高度報告系統可能導致數據一
致性誤差,因此該綜合系統應當經測試、檢查并符合本條9.2.3.3 條A 款和
CCAR43 部的規定。
9.2.3.2測試要求
9.2.3.1 款要求的測試應當由以下一方進行
A.飛機或直升機的制造商;
B.具有相應維修許可項目的維修單位;
C.持有相應等級維修人員執照的維修人員(僅限于靜壓系統的測試和檢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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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3其它要求
A.按照技術標準規定批準的高度表和高度報告設備被認為是在它們的制
造日期被測試和檢查的;
B.任何人不得在高度表和自動高度報告系統的最大高度以上,按照儀表飛
行規則駕駛飛機或直升機。
9.2.4ATC 應答機的測試和檢查
A.除非在前24 個日歷月內,該ATC 應答機已經過測試、檢查,并被認為
符合CCAR43 部附錄E 的要求,任何人不得使用ATC 應答機;
B.因安裝或維修后,可能導致ATC 應答機的數據一致性誤差,因此該綜合
系統應當經過測試、檢查并符合CCAR43 部附錄E 中(c)款的要求;
C. ATC 的測試、檢查必須由具有相應維修許可項目的維修單位進行。
9.2.5適航指令執行與控制
9.2.5.1總則
A.適航指令是各型航空器的重要適航性文件,制定本程序的目的是保證適
航指令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并得到嚴格的控制,杜絕航空器的不安全因
素;
B.適航指令的評估是對適航指令作適用性判斷,經判斷適用航空器的適航
指令,必須完全按其內容要求制訂工程技術指令(ED)執行。
9.2.5.2適航指令的接收
A.適航指令(CAD)由機務處技術科設專人負責管理,負責從地區適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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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接收、統一登記和存檔(含網上查詢),并將適航指令轉交相關機型主管工
程師處理;
B.為了保證適航指令的完整性,使其不遺漏,適航指令(CAD)由機務處
技術科專人負責每月與適航部門核對。
9.2.5.3適航指令的處理
A.適航指令的處理要求:
a)適航指令的處理工作要優先于其它工作,以便保證適用的適航指令在規
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
b)在收到國外適航當局頒發的與航空器有關的適航指令(AD)后,也要及
時處理和執行,不必等待中國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CAD);
c)如果中國民航的適航指令(CAD)與其他適航當局頒發的適航指令(AD)
有沖突,應以中國民航的適航指令(CAD)為準;
d)與《飛行手冊》等飛行類資料有關的適航指令,應立即轉飛行安全技術
處負責處理(應履行接交簽字),并將執行情況書面通報機務處技術科;
e)如果對適航指令有效性無法判斷時,可向民航總局或地區適航部門聯系
咨詢,或直接咨詢適航指令聯系人。
B.適航指令的處理程序:
a)機務處技術科與適航指令相關的機型主管工程師要首先判斷適航指令
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并提出初步的執行意見,交技術科科長審核,若屬于必須
執行的適航指令,應立即報告主管處領導;
b)負責處理適航指令的工程師應將適航指令及相關要求在指令生效日期
前轉發到所涉及的維修單位技術部門,認真組織好對適航指令的詳細分析、準
確掌握適航指令所涉及的各方面內容,如:確認機型、航空器序號、原因、措
施、執行時限等。如果適航指令涉及其他技術文件,如服務通告等,應及時查
閱,并正確處理;如果適航指令涉及特殊工具、設備和航材,應通報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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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c)在對適航指令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由機務處下發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
維修單位根據適航指令和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編制工程技術指令(ED)及指令工
作單,特殊情況下由機務處直接下發工程技術指令(ED )執行;
d)須執行的適航指令如果因為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等效措施,由維修單位提
出可行性方案及相關的說明,機務處組織研究,分管處領導審批后,在適航指
令規定的最后期限前30 天(對適航指令期限超過30 天的)或適航指令生效后
5 天內(對適航指令期限不足30 天的),報適航部門批準。
C.適航指令的延長和豁免:
a)當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或完成某一適航指令時,維修單位應及時
制定等效安全措施/方案并報告機務處,機務處在適航指令規定的最后期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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