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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失效和拆下修理的訓練飛機可以
進行不超過15 天的非商用取酬飛行,但在訓練飛機維修記錄中記錄有失效的日
期,并在駕駛員的視野內放置一塊標牌表明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
器是不能工作的;
f)一旦發生事故或需要立即報告局方的事件,學院應當保存飛行記錄器的
原始信息至少60 天,如果局方另有要求,還應當保存更長的時間。從記錄中所
獲得信息將用來幫助確定事故或事件的發生原因。
9.7非訓練飛行
非訓練飛行包括:試飛、調機飛行兩類,其中,試飛又分為正常試飛和特
殊試飛。且由航務業務部門負責向當地空管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9.7.1試飛
指必須通過空中飛行來驗證訓練航空器及其部件工作性能的飛行,并根據
CCAR145 部《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91 部《一般運行和飛
行規則》307 條規定和民用航空器維修標準MH3145.3-1996“民用航空器試飛”
制定試飛實施方案。
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0 —
運行規則
9.7.1.1正常試飛
指維修方案中規定必須試飛的飛行。
9.7.1.2特殊試飛
除正常性試飛以外,不明確指定要求試飛的飛行,包括新購航空器交付的
試飛、大修及重大檢修工作后的試飛、排故試飛,以及其它需要試飛驗證飛機
航空器性能的飛行。
9.7.2調機飛行
9.7.2.1一般調機
指為了完成某項預定任務而進行的調動飛行,對新購航空器、特殊情況維
修所需的調機飛行,機務部門應與適航部門、飛行部門事先進行溝通工作,承
擔調機飛行的相關工作。
9.7.2.2新購航空器調機
由學院購機小組統一組織飛行、機務、航務等部門完成調機任務。
9.7.2.3調機飛行包括下列情況
A.航空器飛向目的地進行計劃性修理或改裝及相應工作完成后的回調飛
行;
B.航空器在基地以外航站飛到指定修理站的飛行;
C.銷售舊機無“三證”時的特許飛行;
D.執行特殊任務時的空機飛行;
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1 —
運行規則
E.撤離危險地區的飛行;
F.新購航空器從制造廠持適航當局頒發的臨時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電臺
執照飛往基地的飛行。
9.7.2.4故障調機飛行必須遵守的規則
A.執行調機飛行必須由機務處確認可行性,學院維修副院長作出決定并簽
署調機授權書;
B.調機飛行的機長根據飛機性能限制,參考MEL/CDL 限制條件,安排調機
計劃和簽派放行。對損壞或故障飛機調機飛行要盡可能安排該次飛行所需最少
人數空勤組人員。機長在起飛前應與副駕駛仔細研究所要檢查項目、性能和程
序;
C.機務代表應監督或協助委托維修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進行準備;
D.機務代表或委托維修單位應負責向調機機組介紹飛機故障及需機組了
解的其它情況。機組在調機前做必要的飛行準備;
E.一臺發動不工作調機必須依據維護手冊有關章節的規定對故障發動機
進行機務準備,飛行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a)調機所起降的機場及航線必須符合飛機性能的要求;
b)除基本的機組配備外,不得載運其它物品;
c)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的天氣條件不低于目視氣象條件;沿航線不應有
積冰天氣;起飛、落地時側風分量應小于或等于5 米/秒;起飛和著陸應在干跑
道條件下進行;
d)航路備降場:在制定調機飛行計劃時,應選擇若干個緊急備降場以保證
航路飛行中任意一點備降距離在一小時飛行時間以內;
e)根據學院《維修工程管理手冊》規定進行飛行前檢查,應將檢查結果記
錄在維護記錄中并簽字,機長應予以核實;
f)調機機長具備教員資格已完成一發失效飛行訓練并合格,調機飛行機組
代號: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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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2 —
運行規則
必須完成調機訓練的要求,必須符合近期飛行經歷要求,飛行機組為飛行所需
最少人員;
g)調機飛行時可以安排維修技術人員隨機;
h)調機飛行通過特殊運行區域,必須遵守所飛行區域的運行規則和指定的
運行程序。
9.8MEL 使用程序
9.8.1維修人員使用MEL 程序
A.當飛機設備、系統不工作或飛機缺少次要的零部件時,必須按照機型MEL
處理,并獲得批準故障保留DDL 單,通知飛行部門、飛行簽派部門等部門;
B.維修放行人員應按照《最低設備清單》實施放行程序,并且對CCAR91
部411 條允許不工作的任何儀表或設備,在下一次要求的檢查時,必須進行修
理、更換、拆下或檢查;
C.當缺陷包括不工作的儀表或設備時,應當按照CCAR43.11 條要求掛上標
牌;并在要求的兩次檢查之間按CCAR43 部規定修復缺陷。同時,將下列故障保
留項目必須夾入“故障保留單專用夾”放在駕駛艙內:
a)載明需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采取措施的項目;
b)與駕駛艙儀表、設備有關的項目;
c)對裝載以及對地面勤務工作有影響的項目;
d)需飛行機組和/機務人員進行觀察的項目。
9.8.2飛行機組使用MEL 程序
A.機組在每次飛行前有責任核實飛機配有MEL;
B.機組必須了解的保留故障,根據MEL 的規定進行飛行前準備;
C.航空器未依靠自身動力滑行前,出現臨時故障機組可根據機務放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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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
在《飛行記錄本》或《技術記錄本》內簽署的適航性放行意見,按照MEL 的規
定處理;
D.飛機故障影響飛機按照已簽派的飛行計劃運行時,機長報告飛行簽派
員,修改簽派放行計劃或重新簽派放行,這份新的簽派放行計劃必須包括對航
空器不工作項目的限制;
E.一旦航空器用自身動力移動,機組必須根據批準的《快速檢查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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