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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ATC 應答機和高度報告設備及應用
9.6.4.1ATC 應答機設備要求
所裝ATC 應答機應符合TSO-C74b(A 模式)、TSO-C74c(帶有高度報告性
能的A 模式)任何等級或TSO-C112(S 模式)適當等級的性能和環境要求。
9.6.4.2 ATC 應答機設備使用要求
A.除經空中交通管制批準外,在下述區域運行的訓練航空器應當安裝有可
靠工作的編碼雷達信標應答機,該應答機具備A 模式的4096 個編碼,能按照空
中交通管制規定的編碼對A 模式的詢問進行回答;或具有S 模式,能按照空中
交通管制規定的編碼對A 模式的詢問進行回答,以及按照TSO-C112 中規定的適
用條款對混合模式和S 模式的詢問進行回答。并且該訓練航空器還應安裝C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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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能力的自動氣壓高度報告設備,能以30 米(100 英尺)的增量間隔自動發送
氣壓高度信息回答C 模式詢問:
a)進入CCAR91.131 和133 條規定的一般國際運輸機場和特別繁忙運輸機
場區域運行時;
b)穿越、占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運行時。
B.當在A 款規定的空域運行時,任何裝有應答機的訓練航空器上的駕駛員
應當使用應答機(包括C 模式設備),并且應當使用規定的編碼或空中交通管
制指定的編碼。
9.6.5自動報告的氣壓高度數據與駕駛員的高度參考基準間的數據對應
在下述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與ATC 應答機相聯的任何自動氣壓高度報
告設備:
A.當空中交通管制指令不得使用該設備;
B.除非所安裝的設備已經過檢測和校準,能在高度表基于1013.2 百帕氣
壓高度基準的從海平面到航空器最大運行高度的范圍內,相應于通常用于保持
飛行高度的指示或校準高度表數據±38 米(125 英尺)內(基于95%可靠性)
發送高度數據;
C.除非高度表和該設備中的模數轉換器分別符合TSO-C10b 和TSO-C88 中
的標準。
9.6.6渦輪噴氣飛機的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
9.6.6.1配置要求
A.能以下列條件之一警告駕駛員:
a)無論上升還是下降,一旦接近預選高度,以一連串有足夠時間的音響和
視覺兩種信號報警,以便在該預選高度上轉入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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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無論上升還是下降,一旦接近預選高度,用一連串有足夠時間的視覺信
號報警以便在該預選高度上轉入平飛,在平飛后一旦偏離預選高度時則用音響
信號報警。
B.從海平面到飛機批準的最大運行高度均可提供要求的信號;
C.采用與飛機運行高度相匹配的增量來預選高度;
D.無需專用設備就可測試確定告警信號是否正常工作;
E.如果該系統或裝置根據大氣壓力工作,允許必要的大氣壓力調節。但在
離地高度900 米(3000 英尺)以下使用時,該系統或裝置只需提供視覺信號或
音響信號中的任一種以符合本條的要求。如果采用無線電高度表來確定決斷高
或最低下降高(度)并且相應的程序已經獲得局方批準,則可根據適用情況,
使用無線電高度表來提供信號。
9.6.6.2程序制定要求
本條適用時,學院應當制訂并指定使用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的程序,并且
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遵守該程序。
9.6.6.3不裝該系統或裝置的運行
A.為安裝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B.如果警告系統或裝置在飛機起飛后不能工作,則繼續按照原定計劃飛
行,但不得飛離能夠修復或更換該系統或裝置的地點;
C.帶有不能工作的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的飛機從不能修復或更換的地點
調機飛行到能進行修復或更換的地點;
D.進行適航性飛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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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機載防撞系統設備及應用
A.凡學院執管的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 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
超過19 座的渦輪動力飛機必須安裝機載防撞系統(ACASII);
B.安裝該系統必須得到局方批準,并滿足有關的適航要求;
C.駕駛安裝有該系統飛機的駕駛員應當打開并使用該系統;
D.本條A 款中規定的ACASII 等同于TCAS-II7.0 版本。
9.6.8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
A.截止到2007 年1 月1 日止,學院執管的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 千克或
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9 座的渦輪動力飛機(Y7-100),可不安裝經批準的地形
提示和警告系統B 類TAWS;
B.從2007 年1 月1 日起,學院引進的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 千克或批準
旅客座位數超過9 座的渦輪動力飛機,均應安裝經批準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
B 類TAWS;
C.學院所有最大起飛重量超過15000 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30 座的
渦輪動力飛機,不從事公共航空運輸時,均應安裝經批準的B 類TAWS 系統(經
局方批準的除外)。
9.6.9飛行記錄器
學院Y7-100 飛機已經按照CCAR91.509 條安裝了飛行記錄器和駕駛艙語音
記錄器,在全部訓練運行過程中必須保持連續工作:
A.學院必須對飛行記錄器進行可用性操作檢查;評估來自飛行記錄器系統
的記錄信息,以確保飛行記錄器的可靠性和持續可用性;
B.下述運行必須經局方批準:
a)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不工作時,調機飛行到可以進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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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更換的地點;
b)如果在起飛后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變得不能工作,按照
原計劃繼續飛行到目的地;
c)為測試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或安裝在飛機上的任何通
訊或電子設備,關閉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語音記錄器所進行的適航性試飛;
d)將新購飛機航空器從獲得地調機飛行到可進行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
艙語音記錄器安裝工作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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