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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飛行放行單和艙單
A.飛行放行單是學院認可的放行方式;
B.學院飛行放行單包含以下內容:
a)日期、航班號(若需要)、航空器型別;
b)起飛時間、航空器登記號;
c)起飛機場、飛行航線、目的地機場;
d)備降機場、起飛油量;
e)管制員、機長的簽名;
f)其他放行時需要特別注明的事項(如目視或儀表飛行、學員單飛等)。
C.飛行放行單的有效時限從雙方完成簽字起至新的放行單再次簽發或本
次任務結束止;
D.飛行放行單在時效期內管制員和機長各保留一份;
a)學院CE525、Y7 和PA42 在飛機起飛前,調度室應當制定裝載艙單,并
對其準確性負責。機長在收到并核實裝載艙單后方可起飛。艙單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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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規則
1)乘客人數;
2)裝載后飛機的總重;
3)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重心限制;
5)裝載后的飛機重心,但如果飛機根據裝載表或其他經局方批準的方法進
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后的飛機重心不會超出批準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真正
的重心。在該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其他經批準的方法,
該飛機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飛機的登記號;
7)本次飛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
8)機組成員的姓名及其機組職位。
b)飛機的機長應當將完整艙單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學院應在其主運行基
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留艙單至少30 個日歷日。
E.學院各主運行基地必須保留飛行放行單至少30 個日歷日。
6.2.6.2放行天氣要求
A.已獲得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任何兩者的綜合情報資料,能夠表明起飛
機場的天氣條件和預計到達飛行目的地及備降機場時,天氣條件等于或高于學
院運行規定的“最低運行標準”,管制員和機長才可簽字放行;
B.當已知或預報航路上和起飛機場上空有低空風切變、結冰、雷雨等不可
繞飛的危險天氣時,禁止放行。
6.2.6.3放行程序
A.準備
管制員根據飛行訓練計劃于開飛前1 小時收集以下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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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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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起飛、經停、目的地和備降機場的天氣報告和預報以及航路天氣預報等
氣象資料;
b)航空器準備情況;
c)根據確定業載、業載不確定時使用最大業載或可能的最大載量進行所需
油量及其它有關性能計算;
d)航路、機場設施和空管交通服務情況;
e)最新航行通告;
f)影響飛行的其它情況。
B.文件提供
a)管制員根據機組起飛前1 小時提供的飛行領航計劃,以AFTN 格式于飛
機請示開車前45 分鐘(不得早于45 分鐘)向有關部門發出;
b)將已填寫的放行單以及最新可得到的氣象資料包括航路重要天氣(顛
簸、雷暴、低空風切變等)預報資料及最新航行通告等資料提交飛行機組。
C.確認放行的其他條件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禁止放行
a)機組未達到最低成員配置,或由于思想、技術、身體等原因不適于該次
飛行;
b)飛行機組未校對該次飛行所需航行情報資料;
c)機組未攜帶飛行任務書、飛行放行單、氣象情報、飛行人員執照、航行
資料及其他必須的各類飛行文件或機載資料不全;
d)航空器存在低于(最低放行清單)規定的故障;
e)航空器表面覆蓋有冰、雪、霜;
f)低于規定數量的備用燃油;
g)裝載超重或載重平衡不符合規定;
h)航線或機場的地面保障設施發生故障不能保證飛行安全;
i)在禁區、危險區、限制區和機場宵禁的有效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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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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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機場關閉期間。
D.簽署飛行放行單
學院所屬機場由所在機場管制員與機長完成航空器放行;確認所有飛行條
件符合學院安全運行標準后,管制員和機長共同在飛行放行單上簽字;
E.放行后的資料提供
飛行放行后機組應利用甚高頻電臺與管制室保持聯系,管制員及時將可能
的新的變動信息告訴機組,當初始放行條件發生變化,航空器無法按初始放行
條件運行時,管制員應通告機組,并進行初始放行更改;
F.重新放行
航空器需要重新放行時,管制員應主動向飛行機長提供已填寫的放行單或
用電話與機長進行重新放行;并提供最新的天氣資料和航行通告,如機長未收
到新放行單或放行電話,應主動與管制室聯系,獲得新的放行資料:
a)航空器起飛后因故返航,管制員應進行重新放行;
b)初始放行完成后更換機長應重新放行;
c)初始放行完成后需更改飛行航線或目的地機場應重新放行。
6.2.6.4外站放行規定
A.外站放行
a)學院以外機場由機場所在報告室管制員代理完成航空器放行工作;
b)具備AFTN 格式電報或傳真條件的機場也可由航空器所屬單位管制室管
制員與機長通過電報、傳真簽字完成航空器放行;
B.學院未規定最低運行標準機場的放行
a)機場及相關設施適合該航空器運行;
b)遵守航空器《飛行手冊》及經批準的學院運行限制;
c)根據適用于在經批準機場實施運行的簽派規則放行;
d)該機場天氣條件等于或高于該機場局方批準的或規定的最低天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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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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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飛至臨時使用機場
學院航空器飛至臨時使用機場時,所屬地管制員或機長必須確認運行條件
符合學院運行對該機場的要求;
D.在基地以外的機場著陸后,航空器發生故障或發生不正常情況需要維修
時,若與該單位簽有維修協議,機長應通知維修單位進行維修。若未簽維修協
議,機長應通知基地派人進行維修。若儀表或設備發生故障/失效,由機長和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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