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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飛行教學訓練課程與質量管理— 42 —
運行規則
機懸停機動飛行時,速度、角速度應均勻,注意保持高度和障礙物的距離,避
免尾槳觸地和與障礙物相撞;
B.進行螺旋特技訓練時,應使用符合法規要求的訓練飛機。除經局方批準
外,學院不允許在下列情況下駕駛航空器進行特技飛行:
a)在任何城市、集鎮或居住地的人口稠密區上空;
b)在露天的人員集會地點上空;
c)在任何局方指定的區域內;
d)在任何航路中心線兩側10 公里范圍之內;
e)距地面450 米以下;
f)飛行能見度低于5 公里時。
C.在本條中,特技飛行是指駕駛員有意作出的正常飛行所不需要的機動動
作,這些動作中包含有航空器姿態的急劇變化,非正常的姿態或非正常的加速
度,例如螺旋、急盤旋下降等飛行科目。
6.5.7.3機動飛行使用空域的限制
機動飛行訓練應在目視條件下在規定的空域內按規定的高度進行,要嚴格
遵守進入和退出高度及速度規定。作完每個(每套)動作后,應根據地標檢查
調整飛機位置,防止超出規定的空域范圍。
6.6航線飛行實施機長訓練的規定
6.6.1滑行
開車前或在滑行中(應在進跑道之前)完成離場簡令或客艙廣播。
A.離場簡令
離場簡令應由操縱飛機的駕駛員完成,它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飛行機組各成員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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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離場程序,包括使用跑道和起始高度;
c)過渡高度;
d)各種導航臺的管理;
e)設備使用;
f)V1、VR、V2 速度,襟縫翼位置和起飛全重;
g)航線安全高度和航線高度;
h)使用通信頻率;
i)中斷起飛和主要動力失效后的處理方法;
j)機長認為需要強調的事宜。
B.搭乘客人時的客艙廣播內容:
a)禁止吸煙;
b)安全帶的使用;
c)緊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d)救生設備和氧氣設備的使用(如適用);
e)便攜式電子設備的使用規定。
6.6.2起飛和爬升
起飛前,航空器機長必須確認:
A.天氣實況高于或等于機場、機長最低天氣標準的相關要求;
B.飛機狀態和機場環境滿足起飛要求;
C.有ATC 許可。
6.6.3跑道使用
A.訓練飛行是否使用全跑道起飛,由管制員根據跑道的長度、機型的起飛
滑跑距離、氣象條件以及機長的要求等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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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高教機起飛跑道應盡可能使用全跑道和最長的跑道,每次起飛所用的起
飛性能數據必須由計算機或人工按標準程序計算得到。
6.6.4起飛時發動機馬力的管理
航空器起飛時由機長控制油門,直到達到決斷速度V1時,根據機型要求手可
以從油門上移開。
6.6.5中斷起飛
航空器中斷起飛應嚴格按以下規定程序并結合機型操作手冊,由機長做出決
定。
A.單發航空器在發現飛機、發動機有異常情況時應果斷中斷起飛;
B.多發航空器中斷起飛的決定,只是在嚴重的動力損失、發動機起火失去
飛行能力或嚴重的飛行性能損失的情況下作出,在其他情況下建議繼續起飛。
中斷或繼續起飛必須由機長決斷,并實施相應的操縱;
C.如果V1 時中斷起飛,剎車和地面擾流板不會立刻產生作用,所以V1 不
應是滑跑時做出中斷起飛決斷的最大速度,而應是飛行員已作出行動的最大速
度。建議做出中斷起飛決斷的最大速度為V1 減5 到10 海里/小時。
6.6.6起飛后轉彎和上升
A.通常情況下,學院高教機在起飛以后150 米高度以下不得轉彎,除非是
安全所必須或是為了執行標準程序(SID)和噪音限制程序,但飛機必須具有穩定
的上升率;
B.規定過渡高度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航空器上升到過渡高度時,將氣壓
式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 百帕對正固定指標。未規定過渡高度和過渡高度層
的機場,上升到場壓600 米高時,將氣壓式高度表的氣壓刻度1013.2 百帕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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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指標。
6.6.7航路(巡航)飛行
6.6.7.1燃油管理(適用學院高教機訓練)
A.在可能情況下,飛行機組必須在飛行中指定若干個點,將實際燃油消耗
與計劃的加以比較。每個油箱都必須被監控,以證實正確的消耗和剩余量。飛
行機組還必須分析剩余燃油的合理分布。每個油箱里的燃油量應相加計算得出
總的剩余油量;
B.飛行機組應不斷地觀察和分析飛機的燃油狀態,將實際所剩燃油與待飛
航段所需燃油相比較;一旦發現不正常的燃油狀態,應立即進行分析和處置,
并將所有相關情況向航管部門報告。
6.6.7.2導航管理(適用學院高教機訓練)
A.飛行機組應根據不同機型、不同區域的導航程序要求,對飛機實施標準
的導航管理,使航空器沿航路中心或沿確定該航線的導航設施、定位點之間的
連線飛行。不斷地觀察并及時發現飛機導航設備的不正常狀態、導航精度的降
低、飛機在非主動導航情況下的航跡偏差等情況。一旦發現不正常的導航狀態,
應按標準的程序及時處置,使飛機盡快地恢復到計劃或ATC 許可的導航狀態,
必要時應及時報告ATC 并請求幫助;
B.除特殊情況以外,不要在飛行管理計算機計算的最大高度上巡航,低于
這個高度巡航可以使飛機保持足夠的機動能力;
C.飛行中,機長認為需要偏離放行的飛行計劃中的一個或若干個要素時
(如:航路、巡航高度、速度),經ATC 許可后可以偏離,但當這一偏離會影響
到運行控制相關要素時(如:燃油計劃、飛行跟蹤)應盡快通知航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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