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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天(對適航指令期限超過30 天的)或適航指令生效后5 天內(對適航指令
期限不足30 天的),填寫《適航指令的延長、豁免申請單》,經分管處領導審
批后,報適航部門批準;
b)當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執行某一適航指令或適航指令的某一部分時,維修
單位應及時制定等效安全措施/方案并報告機務處,機務處在適航指令規定的最
后期限前30 天(對適航指令期限超過30 天的)或適航指令生效后5 天內(對
適航指令期限不足30 天的),擬定適航指令的豁免或部分豁免的申請,并填寫
《適航指令的延長、豁免申請單》,經分管處領導審批后,報適航部門批準;
c)經評估確認后與學院機型無關的適航指令由機務處適航指令管理負責
人存檔,不再下發各維修單位。
9.2.5.4適航指令的執行和控制
A.與適航指令執行有關的各維修單位應根據編制的工程技術指令(ED)和
指令工作單進行相關培訓工作,由各維修單位的生產管理部門、工程技術部門、
質量控制部門、航材保障部門和維修中隊(中心)按《維修管理手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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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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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手冊相關職責完成適航指令,并按規定填寫完整的單機檔案記錄和技術文
件歸檔工作;
B.各維修單位每月向機務處報《適航指令匯總月報表》,由機務處匯總
報適航部門;
C.對需要做重復性工作的適航指令,由相關維修單位提出對《維修方案》
修改意見,機務處負責組織修訂相應機型《維修方案》;
D.對需要在航空產品大修中完成的適航指令,由各維修單位負責建立控制
清冊,在送修時通過送修合同提出執行要求,以通知大修廠家完成該適航指令,
并負責驗收。控制清冊應抄報一份給機務處備查;
E.機務處技術科機型主管工程師有責任對執機單位執行適航指令的情況
進行跟蹤監督檢查,采取的方式是:查閱文件資料,現場抽查工作者對適航指
令的熟悉、了解情況等。
9.2.6服務通告和服務信函評估與控制
9.2.6.1評估目的
保證航空器的安全可靠性和控制維修成本。
9.2.6.2評估原則
A.必須以學院航空器的安全可靠性為前提;
B.考慮其經濟性和適用性。
9.2.6.3評估程序
A.機務處技術科負責組織相關維修單位技術部門人員對服務通告(SB)、
服務信函(SL)進行詳細分析,準確掌握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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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各方面內容,如:確認航空器序號、原因、措施、執行時限等。并按評
估原則正確、及時地處理受影響訓練航空器安全性的部位;
B.與學院機型無關的或不需要執行的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處
理完成后直接存檔,并下發各維修單位。
9.2.6.4影響航空器安全性的部位
A.動力裝置;
B.飛行操縱系統;
C.結構、起落架;
D.其它。
9.2.6.5執行和控制
A.執行和控制原則:
a)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經判斷適用后必須執行,其執行和控
制程序參照“適航指令執行和控制”有關要求執行;
b)凡是評估后決定執行的文件,機務處以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的形式下發
到維修單位(特殊情況下機務處直接下發工程技術指令),維修單位根據機務
處要求編制工程技術指令( ED )和指令工作單并執行。
B.文件的接收、發放和管理:
a)服務通告(SB)和服務信函(SL)由機務處技術科專人做好接收、發放
和登記。機務處負責服務通告(SB) 和服務信函(SL)的完整性、有效性;
b)機型主管工程師承辦的來文閱處單和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應與服務通
告(SB)、信函(SL)一并存檔;
c)各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建立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清單,定
期與機務處技術科核對其完整性、有效性;對于需要上網下載的,機務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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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機型主管工程師應在工程技術文件處理單上注明要求下載事項,維修單位技
術部門應建立上網下載制度,定期下載及時處理,確保服務通告(SB)、服務
信函(SL)的完整性、有效性。
C.服務通告(SB)和服務信函(SL)的執行程序
a)機務處技術科組織相關維修單位技術部門人員對服務通告(SB)、服務
信函(SL)進行評估后,如需執行,由機型主管工程師通過工程技術文件處理
單形式(特殊情況下直接下發工程技術指令),經技術科科長審核,機務處分
管處領導簽字批準后下發各維修單位執行;如果涉及特殊工具、設備和航材,
機型主管工程師應通報相關部門,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需要重復執行的
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應及時修訂相應機型《維修方案》;
b)各維修單位按機務處的要求編寫工程技術指令和指令工作單,并組織實
施,完成后應按要求記錄和存檔,并及時向機務處技術科反饋執行情況;
c)必要時,機務處技術科根據實際情況向航空器制造廠反饋服務通告(SB)
和服務信函(SL)的執行情況。
D.服務通告(SB)和信函(SL)的監控:
a)機務處技術科機型主管工程師、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清楚服務通告
(SB)、信函(SL)所涉及到的機體、動力裝置和部件及其部位的執行情況等,
以確保航空器安全、正常工作;
b)機務處技術科、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對完成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
(SL)內容的部件的前后技術狀況及使用可靠性有一定的比較和研究;
c)監控學院航空器制造廠相應技術資料的修訂;
d)在學院航空器產品大修中完成的服務通告(SB)、服務信函(SL),各
維修單位技術部門應建立控制清冊,在大修時通知大修廠家完成;控制清冊應
抄報機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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