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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無線電對講機的頻率由使用單位向當地無委申請,批復后報學院無委辦
備案。
8.3.2頻率的調整程序
A.需要調整頻率,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并經學院無委辦報總局無委辦批準
后方可實施;
B.實施前應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確定不會出現被干擾或干擾其他無線電
業務時,發布頻率變更的航行通報通知相關單位后投入;
C.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未批準的頻率,也不得擅自更改、轉讓、出
租或變相出租頻率。
8.3.3學院所屬機場地空甚高頻頻率
單位TWR(MHZ) APP(MHZ) ACC(MHZ)
空中交通管理中心管制室123.6
廣漢機場128.200 120.300 122.050
130.300
新津機場
128.500
122.250 125.000
洛陽北郊機場118.000 125.450 125.000
綿陽南郊機場118.000 128.300 129.200
遂寧機場129.750 128.500 122.100
備用頻率129.600 129.450 130.000
備注:備用頻率為各機場的公用頻率
8.4無線電頻率相互有害干擾的處理
8.4.1應遵循的原則
處理無線電頻率相互有害干擾,應遵循帶外讓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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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特殊情況,報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
8.4.2頻率干擾的申訴和處理
A.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業務均屬于安全業務,不應受到有害干擾。當民用航
空無線電臺受到干擾時,機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員應當將干擾情況,包括干擾性
質、干擾臺頻率、呼號、出現時間和信號強度,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填寫《有
害干擾報告表》報學院無委辦;
B.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臺站相互間產生的有害干擾,有關部門在收到有害干
擾的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對已查明的有害干擾源,由學院無線電
管理委員會令其關閉或應視情況報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處理;
C.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臺站受到國內其他非民航無線電臺站或不明干擾源
的有害干擾,有關部門收到后,應當報請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助查明干擾源,
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同時報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并逐級上報,仍不能消除有害
干擾時,應經民航總局無委會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8.5機載電臺的檢測和執照申辦
8.5.1航空器電臺執照的說明
A.航空器電臺執照是航空器無線電臺合法使用的證明, 航空器電臺執照
分為正式執照和臨時執照兩種:
a)正式執照由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有效期為三年;
b)臨時執照適用于航空器初次啟用、初次入境、末次離境以及試飛的航空
器。由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有效期為三個月。航空器使用單位應在航
空器臨時電臺臨時執照有效截止日期前一個月按正常程序向學院無線電管理委
員會申請,經檢測合格,到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航空器電臺正式執照。
B.航空器使用單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啟用前三個月通過學院無線電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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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向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書面申請選擇呼叫編碼;
C.航空器使用單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啟用前二個月通過學院無線電管理委
員會向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書面申請電臺呼號或識別號;
D.航空器使用單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啟用前一個月,持有關技術資料,向學
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填報《無線電臺執照申請表》一式兩份,學院無線電管理
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后,應派技術人員對航空器電臺進行現場檢測,根據檢測結
果,填寫《無線電臺檢查表》,簽署意見;
E.航空器使用單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啟用前一周,持《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
申請表》、《航空器無線電臺檢查表》和機務部門提供的自動定向儀接收機、指
點標接收機、導航接收機(ILS、DVOR/DME)、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校準報告,到
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航空器電臺執照;
F.航空器使用單位如繼續使用航空器,應在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截止日期
前二個月前向學院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再次檢查,到民航總局無線
電管理機構辦理航空器電臺執照換發手續,原執照交回;
G.航空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或所有權單位應在報廢前二個月內,將無線電
臺執照交回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H.航空器所有權轉移時,使用單位或所有權單位,應將無線電臺執照交回
民航總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新使用單位應按正常程序辦理航空器無線電臺執
照。
8.5.2航空器無線電臺檢查內容
A.通信發信機的工作頻率、功率,計算偏差;
B.檢查由申請單位提供的導航接收機和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校準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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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緊急與遇險通信
A.在飛行過程中。地空通信失去聯系時,值班的空中交通管制員應當立即
通知通信臺站值班領導,立即采取恢復通信聯絡的措施,檢查主用和備用通信
設備,保證良好可用。在主用、備用、應急頻率上保持不間斷守聽,并通知開
放一切可能供航空器通信聯絡的地空臺,連續發送管制指令和氣象情況,或者
通過其他航空器電臺轉報,直至恢復通信聯絡;
B.其他地面電臺和航空器電臺聽到飛機遇險信號時,應盡量停止無線電發
信,注意守聽,必要時協助遇險航空器轉告遇險情況;
C.航空器發生迷航、失去通信聯絡等特殊情況時,通信導航雷達部門應當
按空中交通管制員的通知,開放一切可供利用的通信導航雷達設備,提供各種
通信導航雷達保障。
8.7無線電通信紀律和保密
8.7.1使用航空器無線電通信設備紀律
A.禁止與非規定的電臺聯絡,不準冒用、偽造呼號或作不表明身份的發射;
B.按規定的程序、通信方式和通信資料進行工作;
C.通信工作中要密切協作,禁止在機上爭執、拍發不友好的信號和私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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