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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18 —
運行規則
9.3訓練航空器設備、儀表和證件要求
9.3.1目視飛行規則設備、儀表要求
9.3.1.1晝間目視
A.空速指示器;
B.高度表;
C.磁羅盤;
D.每臺發動機用的轉速表;
E.使用壓力(潤滑)系統的每臺發動機用的滑油壓力表;
F.每臺液冷發動機用的溫度表;
G.每臺氣冷發動機用的滑油溫度表;
H.每臺高空發動機用的進氣壓力表;
I.指示每個油箱中油量的油量表;
J.起落架位置指示器(如果該訓練飛機裝有收放式起落架);
K.按照CCAR23 部合格審定的飛機,應當裝有批準的航空紅色或白色防撞
燈光系統,該系統失效后,該訓練航空器可繼續飛行到能夠進行修理或更換的
地點;
L.如果訓練航空器在水面上空載客運營并且離岸超過其無動力滑翔距離
時,應當備有為每名乘員易于取用的經批準的漂浮裝置,且訓練航空器上至少
有一個煙火信號裝置;
M.每個乘員必須有經批準的帶金屬鎖扣裝置的安全帶;
N.對小型民用飛機,每個前排的座位(飛行機組或與其平行的座位)有一
副經批準的肩帶,該肩帶應當設計成在乘員經受CCAR23 部23.561(b)(2)
中規定的固定載荷要求的極限慣性力時,能保護乘員免受嚴重的頭部傷害。裝
于飛行機組位置處的每副肩帶應當使機組成員就座并束緊安全帶和肩帶時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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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飛行操作所要求的全部職能;對運輸類飛機,在駕駛艙和客艙內每個座位配
備符合CCAR25 部25.785 條要求的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
O.一個應急定位發射器(符合CCAR91 部第91.405 要求);
P.不包括駕駛員的座位數為9 座或以下的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飛機,
應當按照CCAR23 部23.785 的要求配備肩帶;
Q.旋翼機應當按照相應的適航要求配備肩帶。
9.3.1.2夜間目視
A.9.3.1.1 款中規定的儀表和設備;
B.經批準的航行燈;
C.一個經批準的航空紅色或航空白色防撞燈系統。防撞燈系統失效后,該
訓練航空器可繼續飛行到能夠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
D.一個著陸燈;
E.供所有安裝的電氣和無線電設備用的足夠的電源;
F.一套備用的保險絲或者對所需的每種保險絲各有三個備件,安放在飛行
中的駕駛員容易取到的位置。
9.3.2儀表飛行規則設備、儀表要求
A.滿足9.3.1 條所規定的儀表和設備;
B.與所用地面設施相適應的導航設備和雙向無線電通信系統,其中,甚高
頻全向信標(VOR)設備由航空器所屬單位機務工程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了維修、
校驗和檢查:
a)檢查人員在前30 天之內,必須采用下列測試方法,完成對甚高頻全向
信標(VOR)的使用檢查,以證實其指示方位在下面列出的允許誤差范圍之內:
1)在起飛機場,使用經認可的測試信號進行測試,最大允許方位指示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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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4°;
2)在起飛機場,使用局方指定的或者在國外有關民航當局指定的機場地面
上一點,作為VOR 系統校驗點進行測試,最大允許方位指示誤差不超過±4°;
3)如果機場既無測試信號又無指定的地面校驗點可用,可使用局方指定的
或在國外有關民航當局指定的空中校驗點進行測試,最大允許方位指示誤差不
超過±6°;
4)如果無可用的測試信號或校驗點,可用下列方法在飛行中測試:
(1)選取一個處在公布的VOR 航路中心線上的VOR 徑向線;
(2)沿選定的徑向線選擇一個明顯的地面點,最好離VOR 地面設施37 公
里以外,在適當低的高度上操縱航空器在適當低的高度上準確通過該點上空;
(3)在飛越該點時,注意接收機指示的VOR 方位,公布的徑向線和指示
方位之間的差值不超過±6°。
5)如果學院航空器上裝有雙套VOR(除了天線以外,裝置互相獨立),檢
查人員可以用一套對另一套進行檢查,來代替1)、2)、3)、4)的檢查程序。
檢查中應當將兩套設備調諧到同一個VOR 臺,并記下對該臺的指示方位,兩個
指示方位間的差值不超過±4°。
b)檢查人員按照b)條規定檢查完VOR 工作,必須在飛機飛行記錄本或其
他記錄本上記載檢查日期、地點、方位誤差并簽名。
C.陀螺轉彎速率指示器,對下列訓練航空器除外:
a)按照CCAR121 部規定安裝了第3 套姿態儀表系統的飛機,該儀表系統在
整個360°的俯仰和橫滾飛行姿態變化中是可用的;
b)按照CCAR29 部規定安裝了第三套姿態儀表系統的旋翼機,該儀表系統
在±80°俯仰和±120°橫滾飛行姿態變化中是可用的。
D.側滑指示器;
E.可按照大氣壓力調節的靈敏型高度表;
F.指針式或數字式顯示時、分、秒的時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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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足夠容量的發電機或變流機;
H.陀螺傾斜和俯仰指示器(人工地平儀);
I.陀螺磁羅盤指示器(航向陀螺儀或等效儀表)。
9.3.3其它飛行規則設備、儀表要求
A.如果按照9.3.2 要求裝有甚高頻全向信標導航設備,并在海拔7300 米
(24000 英尺)或以上高度運行時,該航空器應當裝備經批準的測距設備(DME);
B.當要求的測距設備在海拔7300 米(24000 英尺)或以上高度失效時,機
組必須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機構,而后可在7300 米(24000 英尺)或以上高
度繼續飛行到預定著陸的可修復或更換該設備的下一個機場。
C.學院Y7-100、CE525 和PA42 飛機必須按照CCAR91.1013 條安裝應急設
備及使用方法。
9.4航空器操作裝置要求
(詳見本手冊9.3),學院暫不執行在客艙和行李艙加裝燃油箱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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