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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在真實儀表天氣下單獨執行本場教學,其余15 小時可在教師教學各階段過程中
監控;
C.零教學經驗飛行教師完成新教師雙發活塞飛機訓練后,應當由主任教員或者助
理主任教員以及其指定的二級以上的飛行教師監控飛行60 小時。其中,必須監控飛行
30 小時以后方可單獨執行本場教學,其余30 小時可在教師教學各階段過程中監控;
具有500 小時以上飛行教學經驗的飛行教師轉雙發活塞飛機,應當由主任教員或者助
理主任教員以及其指定的二級以上的飛行教師監控飛行30 小時。其中,必須監控飛行
15 小時以后方可在雙發活塞飛機上單獨執行本場教學,其余15 小時可在教師教學各
階段過程中監控;
D.具有500 小時以上飛行教學經驗的飛行教師轉雙發渦槳或渦扇飛機,應當由主
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以及其指定的二級以上的飛行教師監控飛行60 小時。其中,
必須監控飛行30 小時方以后方可在雙發渦槳或渦扇飛機上單獨執行本場教學,其余
30 小時可在教師教學各階段過程中監控;
E.在初教機和中教機上,零航線教學經驗飛行教師應當由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
教員以及其指定的二級以上的飛行教師監控航線飛行25 小時,方可單獨執行航線教
學;高教機本場飛行教師轉航線飛行教師,應當由主任教員或者助理主任教員以及其
指定的二級以上的飛行教師監控飛行100 小時。其中,必須監控飛行50 小時方以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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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主要運行人員的資格要求與培訓— 13 —
運行規則
可單獨執行航線教學,其余50 小時可在教師航線教學各階段過程中監控;
F.完成以上各款規定的監控飛行時間,仍不能獨立執行飛行任務的飛行教師,最
多增加不超過各款規定50%的監控飛行時間;增加的監控飛行時間由主任教員批準,
報學院訓練管理部門備案。完成增加監控飛行時間后,仍然不能獨立完成飛行教學任
務的飛行教師,重新進行教師提綱訓練。
5.4對機組人員的其他要求
5.4.1飛行機組成員應攜帶的證件和裝具
A.民航總局CAAC 頒發的有效空勤人員執照;
B.民航總局CAAC 頒發的有效空勤人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書;
C.空勤人員登機證;
D.走時準確的手表;
E.夜航飛行時,攜帶可供隨時使用,工作狀態良好的手電筒(如果機載手電筒可用,
可不攜帶);
F.飛行耳機(按需);
G.計算器;
H.飛行經歷記錄本;
I.如需要佩帶矯正視力眼鏡才飛行合格的飛行員,執行任務時必須攜帶合適可用
的矯正視力的眼鏡兩副。
5.4.2制服與個人舉止
A.飛行人員在執行飛行任務時,應按規定穿著學院統一的整套制服,皮鞋一律為
黑色,式樣應大眾化。制服應保持干凈、整潔,穿著時能體現出學院飛行人員的良好
形象和職業特點。換季時,制服的穿著由各分院規定,但必須保持一致;
B.為樹立學院的良好形象和職業道德,要求全體飛行人員必須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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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班時間或在公共場所要服裝整潔,言行舉止莊重、禮貌;
b)頭發、胡須修剪整齊,頭發要高于襯衣領;
c)不允許在公眾場所中談論與飛行安全有關的任何事宜,包括天氣因素、飛機適
航性、機場條件以及學院的運行資格等;
d)不得穿著學院制服在餐廳飲酒或進入舞場(學院內部非對外營業餐廳除外)。
C.學院內飛行人員未經運行副院長的批準,不得受雇為其他駕駛員培訓學校、公
司或個人駕機飛行。
5.4.3外站過夜
由于不正常情況發生,飛行機組需要在外站過夜時,應保持良好舉止和修養,機長
(教員)要及時通知分院,并完成以下工作:
A.完成操作手冊規定的機組外站過夜的工作程序與內容;
B.按規定移交飛機給維修和機場警衛人員;
C.向運行控制部門或航管部門申請第二天飛行計劃;
D.指定一名人員負責安排機組交通食宿等;
E.提出外站過夜要求和注意事項,明確第二天計劃及進場時間;
F.了解機組成員的位置和聯系方式,機組成員也有責任報告機長(教員)自己的
位置。
5.4.4機組崗位要求
A.從起飛至著陸的整個飛行過程中,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堅守各自的飛行崗
位,除非為了履行與該航空器運行有關的職責或出于生理需要必須離開崗位;
B.機長在飛行前應當熟悉該飛機的飛機飛行手冊、標牌、清單、儀表標志所包含
的局方為該飛機規定的每個操作限制。在各機型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中的規定限制
內認真、細致地操作航空器,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蠻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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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每個機組必需成員在飛行前應當按照其擔負的職責,熟悉飛機上相應的應急設
備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該設備的程序。
C.在學院運行航空器的機長不得允許從飛行的航空器中投放可能對人員和財產
造成危害的物體。
5.4.5安全帶使用要求
A.從起飛至著陸的整個飛行過程中,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系緊安全帶;
B.在有乘員時,機長應在起飛前確認每個乘員熟知安全帶的使用方法并在起飛和
著陸過程中系緊了安全帶。
5.4.6攝入酒精和藥物的限制
處于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機組成員,學院也不得安排其擔任機組成員:
A.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后8 小時以內;
B.處于酒精作用之下;
C.使用了影響人體官能的藥品,可能對安全產生危害;
D.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為計量單位,達到或超過0.04%;
E.機組人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血液中酒
精含量百分比的測試。
F.學院訓練航空器的駕駛員不得允許在航空器上載運呈現醉態或者由其舉止或
身體狀態可判明處于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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