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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設備,并參閱MEL 是否適航。
9.8.3最低設備清單MEL 的控制
9.8.3.1制定《最低設備清單》的目的
制定《最低設備清單》的目的是使運行的航空器既保證其安全性又保證其
經濟性。
9.8.3.2制定《最低設備清單》的依據
A.適航當局批準的《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
B.飛行手冊(AFM);
C.操作手冊(OM);
D.維護手冊(AMM);
E.中國民航有關規章;
F.民航飛行學院有關運行手冊;
9.8.3.3《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
A.學院機型應根據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制定《最低設備清單》(MEL):
(HU269C、HU269C1、Y5、Y5B(K)無《最低設備清單》)。
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4 —
運行規則
a)由機務處工程技術部門完成新機型主最低設備清單的英譯漢工作,并根
據航空器的具體構型逐項核實,刪除其中不適用學院構型的項目,確定學院MEL
項目和裝機數量, 并對其中的維護程序項目(M) 進行確認或修改, 由主管處領
導審核;
b)機務處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將MEL 初稿提交飛行安全技術處,由飛行
安全技術處負責與飛行部對其中的操行程序項目(O) 進行確認或修改;
c)完成上述工作后最終由機務處定稿。
B.《最低設備清單》(MEL) 的修改
a)根據使用單位意見進行修改:機務處負責匯集各分院對使用MEL 的修改
建議,并研究確認;如有重大修改,須召集有關部門討論確認后再定稿;
b)根據改裝情況進行修改:因學院航空器加改裝工作引起的MEL 條款修
改,由分院提交修改意見,機務處審核定稿;
c)隨MMEL 修改版進行修改:機務處在獲得新版MMEL 后應立即對照審查
相應的MEL,由機務處修訂并定稿;
d)臨時修改:若個別項目應民航當局要求修改,或發現有嚴重的編輯或印
刷錯誤,由機務處制作和發放臨時修改插頁,MEL 持有人在收到插頁后應立即
更換插頁,插頁中的內容將在下一版MEL 中正式修改。
9.8.3.4《最低設備清單》的基本內容和編寫要求
A.基本內容
a)總則:
說明編寫目的和要求,以及《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依據和資料來源;
b)MEL
學院將MEL 及其執行程序(M 、O)合在一起,所以沒有單獨的程序文件;
c)民航總局發[1993] 328 號、[1992] 320 號文件《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
放行清單管理使用規定》;
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5 —
運行規則
d)批準文件:
局方對學院申報的《最低設備清單》的批復文件。
B.編寫要求
a)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中表示數量不定的項目,在編入學院的《最低
設備清單》(MEL) 時應確定其安裝數量和放行數量;
b)如果學院同機型的同一項目有安裝數量不同時應注明其使用范圍;
c)學院制定的《最低設備清單》(MEL)中各項目的放行數量不得低于《主
最低設備清單》(MMEL)中該項目的放行數量;
d)學院按照生產廠家提供的MMEL 及飛行手冊、操作手冊制定出各項目的
維修(M)和操作(O)及限制條件和執行程序,其嚴格程度只能嚴于而不能寬
于廠家文件中的規定,且不得與飛行手冊、操作手冊以及適航指令相沖突;
e)《最低設備清單》的編寫采用ATA-100 順序安排其章節內容,對于MMEL
中列出而學院航空器上沒有安裝的設備項目,MEL 中必須刪除;
f)《最低設備清單》的程序部分列在《最低設備清單》表格右方,其內容
包括掛牌、維修(M)程序、操作(O)程序以及必要的注解和適當的限制條件、
記錄要求,以確保程序的準確執行,從而防止失效的項目導致其它相關系統相
繼失效,確保航空器的安全水平不降低。
9.8.3.5《最低設備清單》的報批
A.《最低設備清單》制定后,由機務處進行審核并定稿,由機務處主管副
處長簽字批準;
B.機務處負責將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遞交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適航維
修處審查批準;
C.《最低設備清單》只有經過民航當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執行。
D.《最低設備清單》修改插頁同樣須經民航當局審查批準后方可執行。
代號:OM
日期:2006/06/01
版本:1
運行手冊維修工程管理— 36 —
運行規則
9.8.3.6《最低設備清單》的印刷、分發
A.新版和修改版的《最低設備清單》由機務處技術科負責印刷;
B.機務處負責將《最低設備清單》送交飛行安全技術處,并負責分發到分
院。相關部門應由專人負責MEL 的修訂,并在MEL 的修訂記錄欄內簽字;
C.機務工程部負責將《最低設備清單》發至所屬單位及配置到相關的每架
航空器上,如發現缺失或損壞,應由機務工程部負責補齊;
D.各使用單位在使用《最低設備清單》時,若發現有丟、錯、漏、損等情
況應上報機務處,以便盡快糾正。
9.8.3.7《最低設備清單》的執行
A.根據民航總局發[1992] 320 號文規定,航空器上必須配有最低設備清
單、實施程序才能放行(對適用的機型而言);
B.《最低設備清單》執行原則
a)《最低設備清單》是學院航空器放行的最低標準,僅用于航空器帶失效
系統或故障缺陷放行。當設備在飛行中失效時機組必須按飛行手冊和操作手冊
規定的程序操作,并及時填寫飛行記錄本或技術記錄本。當航空器著陸后,航
站必須按《最低設備清單》對此項目做出相應處理;
b)維修人員必須認真對待飛行人員反映的故障,在航材和設備有保障的情
況下,應盡力在航后和定檢工作中排除機組反映的所有故障和缺陷,但在下列
特殊情況下允許按《最低設備清單》放行航空器:
1)有些間歇性故障一時難以查明原因(限重復出現三次)時;
2)航空器在外站發現某些故障或缺陷,確實無排故條件時;
3)航空器所帶故障是因航材缺件原因或其它原因且已辦理了故障保留單
時;
4)上述三點,只要符合《最低設備清單》,在放行人員按規定簽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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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手冊(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