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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試驗 每個系統必須經過驗證壓力試驗,當驗證試驗時,系統的任何零
件不得損壞、出故障和產生永久變形。系統的驗證載荷必須至少為該系統最大
工作壓力的1.5倍。
(c)蓄壓器 不得將蓄壓器或增壓油箱安裝在防火墻的有發動機的一側,如
果防火墻是發動機或螺旋槳整體的一部分,則除外。
6. 39 多發飛艇的附件
對于多發飛艇,對安全飛行所不可少的由發動機驅動的附件必須分布在兩
臺或更多臺發動機之間,使之不會由于任一發動機失效而導致這些附件不工作
而影響安全飛行。
6. 40 增壓系統和氣動系統
下列要求適用于飛艇的增壓系統和氣動系統,專門用于蒙皮和副氣囊增壓
系統除外。
(a)增壓系統元件毖須分別進行壓力值為最大正常工作壓力2倍的破壞壓
力試驗和1.5倍的驗證壓力試驗。
(b)氣動系統元件必須分別進行壓力值為最大正常壓力3倍的破壞壓力試
驗和1.5倍的驗證壓力試驗。
(c)可以用分析或分析和試驗相結合的方法,來代替本條(a)或(b)要求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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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試驗,條件是局方認為該方法與所要求的試驗等效。
6. 41 含高能轉子的設備
(a)含高能轉子的設備必須符合本條(b)、(c)或(d)的規定;
(b)設備中的高能轉子必須能承受因故障、振動、異常速度和異常溫度引起
的損傷。此外,還要滿足下列要求:
(1)輔助轉子機匣必須能夠包容住高能轉子葉片所引起的損傷;和
(2)設備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設備必須合理地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
影響高能轉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須通過試驗證明,含高能轉子的設備能夠包容任何一個高能轉子正常
的速度控制裝置不工作時能達到的最高速度下發生的任何破壞。
(d)含高能轉子的設備必須安裝在轉子破壞時既不會危及乘員,也不會對繼
續安全飛行有不利影響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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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分部——使用限制和資料
7.1 總則
(a)必須制定§§7.2至7. 11所規定的每項使用限制以及為安全使用所必
需的其它限制和資料。
(b)必須按§§7.13至7. 29的規定,使這些使用限制以及為安全運行所必
需的其它資料可供機組人員使用。
使 用 限 制
7.2 空速限制
(a)必須制定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對這個速度,在任何飛行狀態(爬升、
巡航或下降),都不得故意超越。所制定的VMO不得大于VH。
(b)最大起落架收放速度VL,不得超過按§§4.25或飛行特性確定的速度。
7.3 重量和重心
必須將按§2.2確定的重量和重心的限制制定使用限制。其中包括最大起
飛重量、最大著陸重量、最大吊艙重量、最大允許靜態余重量和靜態余升力。
7.4 動力裝置限制
(a)總則 必須制定本條規定的動力裝置限制。該限制不得超過發動機或螺
旋槳的業經批準的或型號合格證中的相應限制值。
(b)起飛運轉 動力裝置運轉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轉/分);
(2)最大允許進氣壓力(對活塞式高空發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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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允許燃氣溫度(對渦輪發動機);
(4)與本條(b)(1)至(3)制定的限制相對應的功率(推力)在使用時間上的
限制;
(5)最高允許的氣缸頭溫度(如果適用)、最高允許的冷卻液溫度和最高
允許的滑油溫度;條件是:本條(b)(4)規定的使用時間限制超過2分鐘。
(c)連續運轉 連續運轉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轉/分);
(2)最大允許進氣壓力(對活塞式高空發動機);
(3)最高允許燃氣溫度(對渦輪發動機);
(4)氣缸頭、冷卻液和滑油的最高溫度。
(d)燃油標號或牌號 必須規定最低燃油標號(對活塞發動機)或燃油牌號
(對渦輪發動機)。該規定不得低于該發動機在本條(b)或(c)的限制范圍內運轉
所要求的標號或牌號。
(e)外界大氣溫度 必須制定渦輪發動機的外界大氣溫度限制(如裝有防寒
裝置,包括對該裝置的限制),該限制應為表明飛艇符合有關冷卻規定時的最高
外界大氣溫度。
7.5 輔助動力裝置限制
飛艇上裝有輔助動力裝置時,則該輔助動力裝置的各項限制必須規定為飛
艇的使用限制。這些使用限制至少包括以下規定:
(a)渦輪發動機的燃氣發生器的最高轉速;
(b)渦輪發動機過熱保護的最高溫度;
(c)活塞式發動機的最大轉速;
(d)氕冷活塞式發動機的最高氣缸頭溫度。
7.6最小飛行機組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來規定最小飛行機組,使其足以保證安全運行:
(a)每個機組成員的工作量;
(b)有關機組成員對必需的操縱器件的可達性和操縱簡易性;和
(c)按§7.8所核準的運行類型。
7.7 最大客座量布置
必須制定最大客座量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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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運行類型
飛艇的運行類型按其適航審定所屬類別及所裝設備來制定。
7.9 最大上升和下降速率
必須按§2.8(b)規定最大上升速率和下降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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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艇適航標準(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