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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發動機轉向推力
必須按飛行、結構、動力裝置和功能要求的限制,制定發動機能夠工作的最
大推力轉向角,包括向上和向下轉角。
7. 11 主氣囊和副氣囊壓力
必須按飛行、結構和功能的限制要求制定主氣囊和副氣囊的工作壓力限
制。必須包括:
(a)主氣囊的最大和最小工作壓力;
(b)副氣囊的最大工作壓力。
7. 12 持續適航文件
申請人必須根據FAR 23部附錄G的適用規定編制適航當局可接受的連續
適航文件。如果有計劃保證在交付第一架飛艇之前或者在頒發標準適航證之
前,完成這些文件,則這些文件在型號合格審定時可以是不完備的。
7. 13 總則
標記和標牌
(a)飛艇必須裝有:
(1)規定的標記和標牌;和
(2)飛艇安全飛行所必需的任何其它資料、儀表標記和標牌。
(b)本條(a)中規定的每一標記和標牌,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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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于醒目處;
(2)不易擦去,走樣或模糊。
7. 14 儀表標記:總則
對每一種儀表:
(a)當標記位于儀表的表面玻璃上時,有使玻璃與刻度盤盤面保持正確定位
的措施。
(b)每一弧線和直線有足夠的寬度,并處于適當位置,使飛行機組人員清晰
可見。
(c)采用數字式儀表時,除非已確認不需利用模擬指示器的趨向性指示的優
點。否則還必須提供模擬趨向性指示,而且要在模擬指示器上標明各種限制值。
7. 15 空速指示器
必須在直至飛艇最大飛行高度的任一高度所確定的VMO最低值位置,用一
徑向紅線標示為VMO。
7. 16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須裝有符合本要求的標牌。
(b)標牌必須標明在發動機工作的平飛狀態該儀表的校準結果。
(c)標牌必須說明在無線電接收機打開還是關閉的情況下進行上述校準。
(d)每一校準讀數必須用增量不大于30。的磁航向角標示。
(e)如果非穩定磁航向指示器因電氣設備工作會出現大于100的偏差,則標
牌必須標明有關電氣負載,或那些負載的組合工作時能引起大于10。的偏差。
7. 17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儀表
每個所需的動力裝置儀表,必須根據儀表相應的型別,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紅色徑向射線或紅色
直線標示;
(b)正常使用范圍用綠色弧線或綠色直線標示,但不得超過最大和最小安全
使用限制;
(c)起飛和預警范圍用黃色弧線或黃色直線標示;和
(d)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或螺旋槳因振動應力過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轉速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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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用紅色弧線或紅色直線標示。
7. 18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須標出足夠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準確地指示滑油油
量。
7. 19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超過1美加侖和該油箱容量的5%中之大者,
必須在其油量表上從校準的零讀數到平飛姿態下能讀得的最小讀數用紅色弧
線作標示。
7. 20操縱器件標記
(a)除飛行主操縱器件和功能顯而易見的操縱器件外,必須清晰地標明駕駛
艙內每一操縱器件的功能和操縱方法。
(b)每個次操縱器件必須有適當標示。
(c)對動力裝置燃油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須對燃油箱轉換開關的操縱器件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每個油箱
的位置和相應于每種實際存在的交叉供油狀態的位置;
(2)為了安全運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順序使用某些油箱,則在此組油箱的
轉換開關上或其近旁必須標明該順序;
(3)對于任何限制使用的油箱,必須在標牌上注明其能安全使用全部可
用燃油的條件,該標牌應安放在該油箱轉換開關附近;和
(4)對多發飛艇,每臺發動機的每個閥門操縱器件必須作出標記,指明相
應于所操縱發動機的位置。
(d)可用燃油容量必須標示如下:
(1)對于沒有轉換開關操縱器件的燃油系統,必須在燃油油量表處指出
該系統的可用燃泊.量l
(2)對于有轉換開關操縱器件的燃油系統,則在附近指出每個轉換開關
操縱位置上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e)對附件、輔助設備和應急裝置的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如果采用收放式起落架,則必須對§4.25(e)所要求的每個目視指示
器作出標記,以便在任何時候當機輪鎖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極限位置時駕駛員能
夠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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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個應急操縱器件必須為紅色,并且必須標示其使用方法。
7. 21 其它標記和標牌
(a)行李艙、貨艙和配重位置 每個行李艙和貨艙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須裝
有標牌,說明按裝載要求需要對裝載物(包括重量)作出的任何必要的限制。
(b)座椅 如果一個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許重量低于170磅,標注該較低重
量的標牌必須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結構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規定:
(1)必須在燃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標記:
(i)“燃油”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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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艇適航標準(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