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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飛艇離地的程度不得妨礙乘員離艇,主氣囊也不能過早下落套住乘員。而
引用的時間是運輸類航空器的。英國BCAR的Q節規定的是60秒。§21. 17(b)條
要求、艇具有與CFR 14集C分章所列相應適航標準相等同的安全水平,相應的
·105.
規章FAR23部,它并未對其應急撤離規定時間限制。因此,對于客座量(不含機
組)等于或小于九的飛艇其安全水平應比原先要求更高。
本節已重新制定,強調將飛艇保持在地面同時要防止主氣囊落到從飛艇撤
離乘員身上的要求。
9. 4. 44(a)條 本條規定氦氣閥必須置于主氣囊的赤道線以下。有人提出氦氣
閥置于主氣囊的底部會限制其在應急情況下的排氣能力。之所以要求將主氣囊
氦氣閥置于赤道線以下,是為了對檢查、維修提供良好的通路,防止水氣積聚、
和將閥門避開主氣囊的壓縮區。經驗表明,位于主氣囊側面的閥門都是功能正
常的。FAA相信,將氦氣閥放在稍高出赤道線的位置不會影響到上述目標。這樣
可以為設計者在不降低安全性的前提下,稍為增加一些位置選擇余地。
本章第二句重新編制,以增多氦氣閥門的可接受位置。
10. 4.44(d)條 本條規定飛艇在全發失效之后保持主氣囊壓力的能力,以維
持足夠時間進行著陸的要求。對于這個要求的必要性和對“足夠”一詞的解釋,
有人提出問題。該要求的原意是順應系統對主系統形狀的依賴關系,FAA認為,
維持主氣囊的形狀是所期望的。因此,本條末尾一句的重點應強調主氣囊形狀,
而不是壓力。
本條末句已重新編寫,以澄清原意。
11. 4.45芾 本條包含了在飛艇飛行手冊中規定地面操縱程序的要求。這個
要求放在7. 27節更為適當。
本條末句已重新編寫,以完善飛艇設計準則的編排。
12. 5.54(a)條 本條要求每一臺發動機都有單獨一套推力轉向操縱。這個要
求是根據每一臺發動機必須能夠獨立于所有其他發動機單獨進行操縱的思路
提出來的。有人對是否需要單獨的推力轉向操縱提出疑問。FAA同意獨立的推
力轉向操縱是不需要的,而且實際上可能也是不可期望的。然而,獨立的發動機
推力轉向操縱仍然保留,作為一種選擇。
5. 54與5.62條已經重新編寫,明確推力轉向操縱,并供設計選擇。
13. 6.4(e)條 本條為電傳操縱飛行控制系統規定了一個相對位置指示器、一
個比較儀器警告系統和一個失效警告系統的要求。這些要求是在為固定翼飛行
器制定同類設備安裝要求之后仿寫的。因為飛艇的響應較慢,有人認為其中有
些要求可能不甚適當。第一項要求是提供一套裝置,確定電傳操縱系統是否在
完成其預期功能。例如,當操縱件移到完全抬頭位置時,該裝置應當指示出操縱
面確實已經達到這個位置。而對于第二項要求,由于飛艇響應遲緩,FAA認為這
個要求是不必要的。第三項要求中飛艇的響應時間是不恰當的,FAA相信,第
一、三兩項要求是適當的,應予保留。
為解除申請人的不必要負擔,第二項要求已經刪除,第三項要求重編條款
·106.
號。
14. 6.7(d)條 本條要求飛艇的儀表在所有情況下均應處于基本的T配置。
鑒于與飛機(要求T配置)相比,飛艇的響應時間相對較緩,對于僅限于作目視
規則飛行的飛艇就一定要有基本T配置的儀表布局。
本條已重新編寫,對于限于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飛艇允許其有其他的配
置。
15. 6.9(b)條 根據FAR 23部23. 1323節給出的要求,飛艇設計準則6.9(b)條
的要求顯得不必要的過份嚴格。與固定翼飛機相比,飛艇運行作較少依賴空速
指示,因此,指示精度的要求不應超過23部飛機的有關規定。
本條已重新編制,以反映該項意見。
16. 6.10(b)(3)款 本要求應當只用于在儀表飛行規則條件或結冰條件下運
行的飛艇。
本條第一句已經重新編制,以反映該項意見。
17. 7.14(c)條 本要求規定,當采用數字儀表時必須提供模擬或趨向指示。但
是當趨勢變化極緩以致用模擬量指示器監控趨勢的優勢已不復存在監控,可以
用數字儀表判斷時,模擬量指示器就不一定是必要的了。
本條已重新編制,對于趨勢監控已不見優勢的情況,許可用數字儀表監控
緩慢的變化率。
18. 7.25 (a) 本節規定了飛艇飛行手冊應當包含的供飛行機組使用的資料。
該資料包括有關地面操縱酌程序,這對于飛行機組可能沒有什么價值,地面操
縱規定了飛艇+的周圍環境的重要部份。因此,有必要將地面操縱資料以簡潔明
了的方式重新提供。建議,用一本飛艇地面操作手冊以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7. 25(a)條的第一句已重新編寫,規定提供飛艇地面操縱手冊。
19. 7.27(a)條 7.27(a) (13)條規定了地面操縱和系留的操作程序。這些程序
與3. 25節的設計要求之間沒什么具體的聯系。飛艇的設計能力應當反映在其操
作程序中。
為在操作程序中反映飛艇的設計能力,7. 27(a) (13)條已經重新編寫。
本條也規定了在飛艇飛行手冊里應包括正常使用程序和應急使用程序。向
機組提供有關飛艇的應急撤離程序也是必要的。4. 43(g)條規定了將主氣囊放氣
以加速應急撤離的方法。必須制定有關程序,以滿足既能將飛艇保持于地面而
又不許可主氣囊過快放氣以致絆住乘員的既定目標。
為規定應急撤離程序,7. 27 (a)條已經修正,增加新款7.27(a) (16)。
注:第14至1 7節已按更改草案1進行協調。關于已有更改并征求意見的通告
公布于1989年6月15日的聯邦注冊報。意見已收到,但更改1卻不再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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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艇適航標準(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