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對管制單位的要求
合理規劃管制空域及扇區
制定完整的雷達管制程序
雷達失效時的緊急程序
公布以上資料(AIP、機場使用細則)
與相鄰管制單位簽訂管制協調移交協議
2.1.3對管制人員的要求
取得相應的雷達管制執照
基礎執照、崗位培訓、定期模擬機
復訓、模擬機檢查訓練
酒精刺激、麻醉品限制
崗位人員配備和值勤時間限制
2.2雷達在使用過程中的限制
應在限定的雷達覆蓋區范圍內使用
遵守ATS當局規定的其他各種限制
公布關于使用的操作方法以及限制資
料,并要求空地雙方嚴格遵守
一般情況下不單獨使用SSR信息
同時接受雷達服務的航空器的架數不得
超過在繁忙情況下能安全處理的架數
2.2.1容量限制
進近≤8架
區域≤12架
各管制單位可根據本管制區的環
境、設備、人員技術等實際情況確
定本管制扇區管制席位同時可提供
雷達服務的航空器的最大數量
2.2.2容量限制因素
有關管制區或扇區的結構所造成的復雜的局面
在有關管制區或扇區內所使用的雷達功能
對雷達管制員的工作量及扇區接受能力的評估
主雷達以及通信系統的技術可靠性及可用性所能
達到的程度
遇有雷達設備失效或其他緊急情況需要改用備用
設施或非雷達間隔時,備用雷達和通信系統的技
術可靠性及可用性所能達到的程度
2.3二次雷達應答機
2.3.1編碼構成
模式A構成:“A+4位數”(八進制)
由0----7之間的任意四個數字組成,如:
A3271、A4056等等(國內編碼分配)
組成中含有8和9的是無效編碼
A模式共有4096個編碼
模式S共有4096*4096個編碼
2.3.2編碼分配
2.3.3使用原則
應答機編碼只適用于有應答機的航空器
雷達管制員應當按照編碼分配的規定,給本區每
架航空器指定不同的應答機編碼
通常,在航空器進入本區域前不應要求其改變應
答機編碼
航空器駕駛員任何時候應當保證應答機編碼設置
正確,除特殊情況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應答機
編碼
2.3.3使用原則(續)
為減少多目標區的雜波并降低其他不利顯示,
可指定正在使用指定編碼的航空器將應答機置
于等待狀態(squawk standby),但應當盡快
指令該航空器將應答機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發現應答機顯示不正常或不顯示時,雷達管制
員應當迅速通知有關航空器,查明相關管制席
位是否已了解航空器應答機工作不正常或不工
作的情況,并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證實,必
要時可指示其關閉應答機
2.3.4特殊編碼
A7500----航空器被劫持
A7600----無線電通訊失效
A7700----緊急和遇險情況
A2000----航空器進入二次雷達覆
蓋區域以前,還沒有給出其相應的
編碼(等待管制員分配編碼)
2.3.5 模式C的使用
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為90米
雷達管制員與航空器建立雷達識別后,對其C
模式高度顯示的精確度盡早且至少要進行一次
核實
發現高度信息不是在允許的誤差值內的,應當
通知航空器駕駛員檢查
經采取措施無效時,應當要求航空器駕駛員停止使
用C模式
或為防止航空器位置和識別信息丟失,仍允許使用
C模式,但不作為提供航空器間隔的依據
2.3.5a高度已被確認的情況
高度顯示與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的高度差
別小于90 米
地面航空器高度的連續讀數變化小于機
場標高正負90米
標牌上的高度與其它管制單位所確認的
高度一致
2.3.5b無需確認高度的情況
航空器駕駛員報告了高度
管制員為正常上升和下降的航空器
指定了一個新的高度
航空器高度已經被確認,雷達數據表
明航空器在指定的高度上飛行
航空器為從本系統中其他席位或扇
區移交過來的
2.3.5c高度確認原則
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顯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
米范圍內時,則可認為保持在該高度上飛行
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顯示在預定方向的原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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