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航空器機長提供起飛、著陸條件、機
場情報等飛行情報,如機場飛行繁忙,應設
立自動終端情報服務,提供上述飛行情報。
1、向起飛航空器提供的有關情報
(1)向螺旋槳航空器機長提供下列信息:
A、使用跑道;
B、地面實際的風向、風速(包括風的變化
情況);
C、修正海壓(場壓,如機長有此項請求
時);
D、當地面能見度小于10公里時,提供能見
度或跑道視程;
E、正確的時間。
A、使用跑道;
B、地面實際的風向、風速(包括風的變化情
況);
C、修正海壓(場壓,如機長有此項請求
時);
D、大氣溫度;
E、當地面能見度小于10公里時,提供能見
度或跑道視程;
F、正確的時間。
(2)向渦輪噴氣式發動機航空器提供下列情
報:
A、有關地面風向、風速的重要變化;
B、有關大氣溫度的重要變化;
C、有關能見度或跑道視程的重要變
化;
D、在起飛及爬升區域內重要的氣象條
件,如積雨云、中度或重度結冰、垂
直風切變等。
(3)航空器起飛之前,應向其提供:
2、向著陸航空器提供的有關情報
(1)航空器加入機場起落航線之前,應向其提
供
A、加入起落航線的位置;
B、使用跑道;
C、地面風向、風速;
D、修正海壓(場壓,如機長有此項請求
時);
E、落地次序(如有必要);
F、其他相關航空器的位置情報(如有必要
時)。
(2)航空器在最后進近階段時,應向其提供
A、出現的危險情況(如跑道上有車
輛);
B、有關地面風向、風速的重要變化
情況;
C、有關跑道道面條件的重要變化情
況(如跑道上有積水);
D、目視或非目視助航設備的變化情
況;
E、跑道視程或能見度的變化情況。
3、機場情報
向航空器提供有關機場情況的重要
情報,對于航空器的安全運行起著
非常重要的作用。機場情報涉及機
動區及其有關設施的狀態,它們的
狀態可能對某一航空器構成危險,
因此要求及時地報告這種情報以確
保航空器安全地運行。機場情報具
體包括:
(1)在活動區內或其緊鄰區域內的修
建或維修工程;
(2)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上不平或
破裂的道面(無論有無標志);
(3)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表面的積
水;
(4)跑道、滑行道或停機坪表面的
雪、雪水或冰;
(5)吹積或堆積在跑道、滑行道或停
機坪附近的雪堆或吹雪;
(6)其他暫時的危險,包括停放的航
空器及地面和空中的鳥群;
(7)全部或部分機場燈光系統的失效
或不正常工作;
(8)任何其他有關情報。
4、航站自動情報服務(ATIS)
在飛行比較繁忙
的機場,為了降
低空中交通服務
甚高頻陸空通信
波道的通信負
荷,應提供航站
自動情報服務通
播,向有關航空
器提供有關情
報。
三、被授權但任進近和部分區域管制工作的塔臺
管制室,還應當提供進近和部分區域管制工作。
如果有必要把進近管制服務同機場管制服務
或區域管制服務合并在一起,由一個部門負
責實施具體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并且這樣
合并是可取的話,可由機場管制塔臺在履行
其職責的同時,履行進近管制室及區域管制
中心的職責,向有關航空器同時提供機場管
制服務,進近管制服務及區域管制服務。
機場管制塔臺的管制范圍
一、我國規定的機場管制塔臺的
管制范圍
二、ICAO關于機場管制塔臺管
制范圍的標準
一、我國規定的機場管制塔臺
的管制范圍
我國規定的機場管制塔臺的管制范
圍為D類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線、
第一等待高度層(含)及其以下地
球表面以上的空間和機場機動區。
二、ICAO關于機場管制塔臺
管制范圍的標準
ICAO規定在管制地帶范圍內,由機場管
制塔臺向機場交通提供機場管制服務。
管制地帶是指從地球表面向上延伸到規
定上限的管制空域,也是為便于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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