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模擬機場介紹
一、滑行路線及停機位
二、塔臺區域范圍
三、進近區域范圍
四、塔臺與進近的協調與移交
一、滑行路線及停機位
1、立體圖
2、平面圖
二、塔臺區域范圍
三、進近區域范圍
四、塔臺與進近的協調與移交
第二章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一、制定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二、機場最低運行標準
所謂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是指一個機場可
用于飛機起飛和著陸的運行限制,這些限
制通常用有關氣象條件表示,因此也稱之
為機場運行最低天氣標準。對于起飛,機
場最低運行標準用能見度(VIS)或跑道視
程(RVR)表示,如果需要還應包括云高;
對于精密進近的著陸,用VIS或RVR和決
斷高度/高(DA/DH)表示;對于非精密進
近的著陸,用能見度、最低下降高度/高
(MDA/MDH)表示。
一、制定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一)飛機的機型
(二)所用跑道的尺度和特性
(三)可用的目視助航設備和無線電導航設
施的性能和滿足要求的程度
(四)在進近著陸和復飛過程中可用于領航
和飛機操縱的機載設備
(五)在進近區和復飛區內的障礙物和儀表進
近超障高(OCH)
(六)用于氣象測報的設備
(七)爬升區內的障礙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八)備降機場的分布
二、機場最低運行標準
法規依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2001年2
月26日頒布并正式實施的《航空器機場運
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98號
令) 。
(2003年6月修改)
(一)起飛最低標準
(二)著陸最低標準
(一)起飛最低標準
1、確定起飛最低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1)避開不利地形和障礙;
(2)飛機的操縱能力和性能;
(3)可用的目視助航設施;
(4)跑道的特性;
(5)可用的導航設施;
(6)發動機失效等不正常條件;
(7)跑道污染、側風影響等不利的天氣。
2、起飛最低標準的表示
起飛最低標準一般只用能見度表示,但
在起飛離場過程中必須看清和避開障礙
物時,起飛最低標準應包括能見度和云
高,并在公布的程序中標出該障礙物的
確切位置。另外,如果在儀表離場程序
中規定了一個安全飛越障礙物所要求的
最小爬升梯度,并且飛機能滿足規定的
爬升梯度時,起飛最低標準才可以僅用
能見度表示。
3、起飛最低標準
(1)起飛最低標準中的云高至少應高出控制障礙物
60米,云高數值以10米取整;
(2)單發飛機的起飛最低標準,云高不低于100
米,能見度不小于1600米;
(3)多發運輸機的起飛最低標準;
(4)要求看清和避開障礙物所需要的能見度,按起
飛跑道的離地端(DER)至障礙物的最短距離加
500 米或5000米,兩者取較小數值。但對于A、B
類飛機,最小能見度不得小于1500米;對于C、
D類飛機,最小能見度不得小于2000米。
多發運輸機的起飛最低標準
A、基本標準
雙發飛機能見度1.6公里;3/4發飛機,能見度0.8公
里。執行本標準,選擇的起飛機場的備降機場應滿
足下列條件:
a、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和設施適于發動機失效的飛機著
陸;飛機必須至少能爬升至航線最低安全高度,并能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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