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空中交通服務工作程序必須明確規定該程序的執行人或責任人,對于需要多人合作的事項,也應盡可能明確每人的工作內容,以明確責任、防止疏漏。
9.2工作程序的基本內容
1
) 空中交通服務工作程序包括工作前準備階段、工作實施運行階段和工作實施后講評階段。
2
) 空中交通服務中,管制工作前準備階段程序應包括個人準備和班組準備。
a) 個人準備包括業務、技術準備和思想、身體準備;
b) 業務、技術準備包括人員完成有關的業務培訓、技術考核,崗位操作要求等;
c) 思想、身體準備包括將個人的身體、心理調整到滿足管制運行需求的狀態。
3
) 工作實施運行階段包括各部門的運行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4
) 航管中心值班領導主持每日的日講評會,講評當日的工作情況
9.3空中交通服務的工作記錄規定
為了保證對空中交通系統運行情況的記錄,保證內容的完整、格式的統一,如實反映空中交通服務系統運行工作過程,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航管中心所有參與空中交通服務的運行部門、班組的工作記錄工作。 1各運行部門應按規定記錄值班日志,但不局限于該記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補其他記錄方式。 2空中交通空中交通服務運行工作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以下部分:
1
) 值班日期及值班人員;
2
) 值班崗位的人員安排;
3
) 包括專機在內的重要飛行的有關信息及保障情況;
4
) 簡述運行中的不正常情況,包括設備故障、航空器設備故障、航空器發生特殊情況的處置情況;
5
) 對外發布的要求(如流量控制指令),或受到其它科室對本部門提出的有關要求;
6
) 簡述運行中不安全事件的處置情況和結果;
7
) 簡述運行中不正常事件的處理情況和結果;
8
) 軍航、通用航空飛行的活動情況及其要求;
9
)其它認為必要的內容。 3記錄規范
3.
1對事件的記錄應包括完整的事件記錄要素,包括:
3.
1.1事件的對象和責任人/單位;
3.
1.2事件開始、結束時間;
3.
1.3事件的過程;
3.
1.4采取處置的方法過程;
3.
1.5事件的結果;
3.
1.6其他有助于理解事件過程的信息和補充。
3.
2對于上級有明文規定或者明確要求以另外規范進行記錄和報告的,應另外進行詳細記錄,如《不正常情況登記本》等。
3.
3工作記錄內容應按照事件發生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記錄,前后內容應體現邏輯和內容上的一致。
3.
4工作記錄不得涂改、損毀或違背事實真相進行修改,錯誤之處可進行訂正或重新記錄,但不得覆蓋原有記錄。
3.
5涉及保密的內容,相關工作記錄不得隨意處置,應由專人按照保密規定或由單位保密部門負責相關記錄的保存、銷毀工作。 4應根據記錄的重要程度規定工作記錄的保存時限,保存時限內應妥善保存相關記錄以備檢查。
10.空中交通管制協議的簽訂和管理規定
10.1空中交通管制協議的種類
1
) 空管運行部門應與其它發生空中交通管制業務聯系的相鄰管制單位、軍事單位訂立有關協議,同一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內的各管制部門之間、同一管制部門不同管制席位之間,也應根據工作流程和協調需要訂立相關的管制通報、協調和移交協議。
2
) 空管運行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與航空器經營人訂立協議,明確該經營人需要的情報以及提供情報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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