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副班管制員職責
1
) 航空器在管制范圍內有沖突時:提醒管制員沖突所在;了解主班管制員的指揮預案,向主班管制員說明沖突性質,協助管制員制定指揮預案;
2
) 如涉及沖突的航空器首次聯系時,再次提醒主班管制員有沖突。
3
) 航空器在交接點附近有沖突時:與接受方協調,明確調配沖突責任;及時、準確向主班管制員傳遞協調信息;
4
) 協助管制員制定調配預案,及時提醒管制員調配沖突;
5
) 確保按照協調要求移交航空器。
6
) 監視航空器動態、監聽管制指揮:
7
) 掌握飛行動態,了解調配預案;
8
) 監聽管制員發布的指令和機組復誦是否正確,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9
) 監視機組對管制指令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醒進行糾正;
10)目標接近沖突點或沖突高度時,要密切監視飛行動態,必要時,再次提醒主班管制員通報飛行沖突。
15.4規范管制通話用語
1
) 管制員嚴格按照民用航空行業標準《空中無線電通話用語》(MH/4014-2003)進行無線電陸空通話。
2
) 陸空通話管制移交用語(漢語)必須使用標準普通話,禁止使用方言而導致誤聽。
3
) 陸空通話必須明確、簡潔、規范,重要指令要求機組必須復誦。
4
) 航管中心、航管科應定期或不定期的抽聽陸空通話、電話錄音,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限期整改。
16.
差錯標準
16.
1民航華東地區空中交通管制差錯標準
本標準為華東地區空中交通管制嚴重差錯的劃分準則,是民航華東空管局確定航空安全嚴重差錯和考核所屬單位安全狀況的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民航華東空管局及所屬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16.1.1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及事故征候
1
)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的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2
)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征候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的飛行事故征候的事件。
3
)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的分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GB14648—93)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GB18432—2001)的規定執行。
4
)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征候的分類按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MH2001—2004)的規定執行。
16.1.2測算空中航空器間隔數據的依據為:
1
) 雷達記錄的數據。
2
) 地空通話錄音記錄的數據。
3
) 航空器駕駛員的報告。
4
) 空中交通管制員的報告和記錄。
5
) 機載儀表、記錄儀器、指示(顯示)數據。
6
) 領航諸元計算。
7
) 其他證據。
16.1.3空中交通管制嚴重差錯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失誤,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事件,為空中交通管制嚴重差錯:
1
) 飛行取消、返航、備降。
2
) 在航空器儀表進入著陸時,錯誤地關閉導航設備或同時開放同頻雙向導航設備,并以此實施管制。
3
) 指揮航空器起降過程中違反尾流間隔規定。
4
) 影響臨近管制區管制單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指使航空器飛出該管制區10分鐘以后仍未與下一管制區建立無線電聯絡。
5
) 承辦出國專機、重要任務飛行時,未向有關國家申請或者申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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