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空管運行部門可以根據內部管理要求和需要,與提供通信、導航、監視等保障設備、設施以及氣象、燈光、場道、警衛服務的單位和部門簽訂雙邊協議,以明確相互的責、權、利。
10.2簽訂空中交通管制協議的基本原則
1
) 協議的簽訂應以保證航空器的安全、正常飛行以及高效運行為指導原則,空中交通管制協議應包括按照《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內容訂立,不得違反相關的原則。
2
) 空中交通管制協議應根據情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航管科應對不符合規章和上級要求的內容進行及時的修訂。
3
) 在簽訂空中交通管制協議時,應明確相關的管制責任,嚴禁違背“在任何時間內,對航空器的管制應當由一個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承擔”的原則。
4
) 空中交通運行部門的負責人對協議的正確性、合理性負責。
10.
3空中交通管制協議的主要內容
10.
3.1管制單位(包括軍航管制單位)之間空中交通管制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
) 管制協調、通報、移交的總體原則;
2
) 相互聯系和提供信息的途徑,即相互通信方式以及通信方式的優先次序;
3
) 需要相互通報、協調和管制移交的全部類型和具體內容;
4
) 處理未盡事宜的方式以及解決意見不一致的原則;
5
) 協議的生效日期;
6
) 雙方責任人的簽名;
7
) 其他雙方認為應當包含的內容。
10.
3.2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與航空器運營人或其提供外站航務服務的經營人之間
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1
) 經營人需要的情報種類和具體信息內容;
2
) 提供相關情報的方式、方法和相關要求;
3
) 其他雙方認為應包含在內的約定。
10.
3.3與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相關的保障和服務單位(或部門)簽訂協議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
)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需要的設備、設施和服務的種類和具體內容;
2
) 設備、設施及服務的完整性、完好性等性質的要求;
3
) 當出現設備、設施故障或部分故障,服務的中斷或部分中斷時的相互通知責任和方式;
4
) 服務中斷或相關設備故障時的彌補方式和具體措施;
5
) 其他雙方認為應該包含的約定。
10.
4空中交通管制協議的簽定和管理流程主要包括:
1
) 提議相關單位簽訂協議或修改協議;
2
) 一方或雙方共同草擬一份協議草案;
3
) 雙方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會議討論,就有爭議的內容進行商榷;
4
) 雙方負責人簽訂獲得一致意見的協議;
5
) 協議雙方各保存一份正式簽訂的協議;
6
) 對簽訂的協議標注生效日期,并在生效之日執行或替換原有協議;
7
) 空中交通管制協議應保存空中交通管制系統運行現場以備查詢,值勤人員負責協議文本的完整性;
8
) 生效的空中交通管制協議應編號以備檢索;
9
) 協議應明確內部的保存期限,到期作廢的協議應由指定的業務檔案管理人員撤出并銷毀,任何作廢或未生效的協議不得出現在空中交通管制系統運行現場,以防止管制協調工作錯亂。
11.雷雨季節保障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雷雨季節的航空運輸保障安全,同時更好地滿足航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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