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與接受降落的機場的有關部門聯系,迅速查明預計降落時間后五分鐘內還沒有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況并進行處理。
13.3.2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接到其他管制單位通報的信息時,立即按照規定的通報程序通報現場指揮中心發出告警。
13.
4遇險階段
13.
4.1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塔臺管制
1
) 立即按規定的通報程序向上級值班領導和有關單位發出民用航空器遇險通知;
2
) 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員盡可能了解遇險航空器的推測位置、活動范圍或航空器迫降地點,立即通知有關單位。對燃油已盡,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
分析其可能遇險的區域,并通知搜尋援救單位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立即進行搜尋援救;
3
) 對飛行能力受到嚴重損害、達到迫降程度的民用航空器,通知搜尋援救單位派航空器進行護航,或者根據預定迫降地點,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前往援救;
4
) 如果航空器在場外迫降時,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員應當盡可能查明航空器迫降情況和地點,及時傳遞給有關單位;
5
) 對已經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陸地的,立即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報沿海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海上搜尋援救組織。
13.4.2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接到其他管制單位通報的信息時,立即按照規定的通報程序通報現場指揮中心。注:機場應急救援計劃按《大水泊機場使用手冊》相關規定執行。
14.與空中交通服務相關的信息保密規定
為了防止相關保密信息的泄密,提高相關人員的保密意識,依據《民航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1989年10月1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1989)302號公布),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航管中心所有運行單位和工作人員。
14.1保密的原則
1
) 保密材料的使用與傳閱限制在規定人員和規定地點內進行,相關的材料不得傳遞給無關人員或帶出規定場所。
2
) 保密材料由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管理,該管理者負責傳遞、保存和銷毀相關的保密材料,并接受上級保密部門的管理。
3
) 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涉及保密的信息進行保密,不得私自對外傳播、公布相關的保密信息。對新聞媒體發布可能涉密的消息或信息、數據,必須得到同級保密部門的審查許可,個人不得未經授權接受涉及保密信息的采訪與新聞發布。
14.2空中交通服務運行涉及保密的主要內容
1
) 涉及領空安全或戰備部署事項,泄露會對保衛領空安全造成危害的。
2
) 執行特殊使命的專、包機事項,泄露會對專、包機安全構成威脅或者會對外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
3
) 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外國領導人、要員所乘專機的具體飛行計劃、報告。
4
) 民航中長期發展規劃,財務狀況,采購飛機和成批設備的決策、預案,泄露會妨礙民航事業發展、不利決策施行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5
) 為保衛民航旅客和設備設施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手段,泄露會妨害對劫機、破壞航空器和各種設施行為的預防、偵查和打擊能力的。
6
) 民航外事工作的計劃、協議、預案,泄露會損害航空權益,使我方處于不利談判地位,引起外事糾紛的。
7
) 為執行特殊使命的專、包機安全所采取的部署方案和機場警衛措施。
8
) 反劫持和反破壞航空器的預案。
9
) 民航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未經批準公布的民航中長期發展規劃中的分
項規劃。10)民航戰備工作規劃和戰時保障計劃。11)進行政府間或民間重要業務談判以及出席政府或民間重要國際會議的預案。12)在軍事禁區、空中禁區、邊境地區執行航空遙感攝影任務的情況及成果資料。13)全國民用航空導航資料(民航分本)。14)全國民航使用機場匯總資料,飛行區設施,未對外提供的機場資料冊和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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