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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火警探測 必須裝備有足夠數量的火警探測器,其位置要確保能夠迅速探測出該部位內可能發生的任何火情。
d) 滅火 除非隔離程度、可燃物數量、結構耐火性以及其他因素使在上述部位可能發生的火情不致危及飛機的安全,否則上述部位必須備有能夠熄滅該區內可能發生火情的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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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B-E-2
F分部 系統和設備
F.1 總則
F.1.1 飛機必須裝備有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安全運行所必需的經過批準的儀表、設備和系統,包括引導和飛行管理系統。這些必須包括能使機組在使用限制范圍內操縱飛機所必需的儀表和設備。儀表和設備的設計必須考慮人的因素原理。
注1:除為頒發適航證所必需的最低儀表和設備之外,附件6第 III部分對于特殊情況或某些特定航路的附加儀表和設備作了規定。
注2:系統軟件的合格審定參見H分部。
注3: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和《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統人的因素指南》(Doc 9758號文件)。
F.1.2 F.1.1條對儀表、設備和系統所要求的設計必須能夠:
a) 按照系統安全評估過程的確定,產生故障狀況的概率和它對航空器及其機上乘員影響的嚴重性成反比關系;
b) 在各種預期運行條件下能完成其功能;和
c) 它們之間的電磁干擾減至最小。
F.1.3 如果系統工作狀況不安全,必須具備能向機組發出警告的手段并能使機組采取糾正動作。
F.1.4 供電系統必須設計成能在飛機的正常工作期間供電,并且在對發電系統產生影響的失效之后和在預期環境條件下提供基本的電力。
F.2 安裝
儀表和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D分部的各項標準。
F.3 安全和救生設備
機組或旅客在緊急情況下預期使用或操作的規定的安全和救生設備必須可靠、直接取用和明顯易見,必須清楚地標明其使用說明。
F.4 航行燈和防撞燈
F.4.1 根據附件2——《空中規則》的要求,飛機在飛行中和在機場活動區運行時所需顯示的燈光,其光強、顏色、照射范圍和其他特性必須能夠供另一架航空器的駕駛員或地面人員有盡可能多的時間理解其含義,并隨后做必要的機動動作避免相撞。在設計這些燈光時,必須要恰當地考慮燈光預期合理地發揮其功能的所在條件。
注1:很可能要在多種背景光下觀察燈光,諸如典型的城市燈光、明亮的星空、月光照耀的水面和背景光線暗的晝間條件。此外,航站管制區域極有可能發生相撞危險,航空器在此區域的中低空飛行高度層機動飛行,其相互接近速度不超過900公里/小時(500海里/小時)。
注2:飛機外部燈光的詳細技術規范參見《適航手冊》(Doc 9760號文件)。
F.4.2 飛機燈光的安裝必須使下述可能性減至最小:
a) 對飛行機組圓滿地執行任務產生的不利影響;或
b) 使飛機外部人員處于有害的眩光。
注:為避免F.4.2條所述的影響,某些情況下需要具備供駕駛員關閉或減小閃光燈光強的手段。
F.5 電磁干擾防護
飛機的電子系統,特別是對飛行關鍵和必不可少的系統,必須能夠防止來自內部和外部的電磁干擾。 附件 8 IIIB-F-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IIB 部分
F.6 防冰
如果要求對結冰條件下的飛行進行合格審定,飛機必須表現出能夠在所有預期運行環境中可能遇到的結冰條件下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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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B-F-2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資料
G.1 總則
已確定符合本附件標準的各項使用限制,連同對飛機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資料,必須以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以及可以有效實現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各項限制條件和資料必須至少包括本分部規定的內容。
G.2 使用限制
G.2.1 飛行中可能有危險被超過和經具體測定的各項限制,必須以合適的單位表示。必要時必須對測量誤差進行修正,確保飛行機組能夠參照其使用的儀表即可判斷是否達到了各項限制。
G.2.2 裝載限制
裝載限制必須包括所有限制質量、重心位置、質量分布和地板載荷(參見A.2.2條)。
G.2.3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須包括從結構完整性或飛機飛行品質或根據其他考慮視為起限制作用的各個速度(參見C.5條)。這些速度必須能按飛機的相應形態和其他有關因素加以識別。
G.2.4 動力裝置限制
動力裝置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安裝的各個動力裝置部件確定的所有限制(參見E.3.1和E.3.5.3條)。
G.2.5 設備和系統限制
設備和系統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安裝的各種設備和系統確定的所有限制。
G.2.6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的安全認為是有害的各種條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參見A.2.1條)。
G.2.7 飛行機組限制
飛行機組限制必須包括操縱飛機所必需的最小飛行機組人數。除其他考慮之外,必須考慮到有關機組成員對所有必需的操縱器件和儀表的可達性以及執行規定的緊急程序。
注:關于飛行機組必須包含除本附件規定的最小飛行機組之外成員的情況,參見附件6 ——《航空器的運行》第I和第II部分。
G.2.8 系統或動力裝置失效后的
飛行時間限制
系統限制必須包括最大飛行時間,批準雙發渦輪動力裝置飛機的運行超過按照附件6第Ⅰ部分4.7規定的時間閾值已對其確定了系統可靠性。
注:根據附件6第I部分4.7為某一航路確定的最大時間,由于運行方面的相關考慮,可能低于G.2.8條確定的時間。
G.3 運行資料和程序
G.3.1 合適的運行類型
必須列出飛機通過符合相應的適航要求已表明為合適的各種特定運行類型。
G.3.2 裝載資料
裝載資料必須包括飛機的空機質量,連同飛機稱重
附件 8 IIIB-G-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IIB 部分
時的條件說明,相關的重心位置和與重心位置極限相對應的基準點和基準線。
注:空機質量通常不包括機組和商載、可用燃油和可排出滑油的質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壓艙配重、不可用的燃油、排不出的滑油、發動機全部冷卻液和全部液壓油。
G.3.3 使用程序
必須對特定飛機專用并對飛機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正常和緊急操縱程序提供說明。說明必須包括一臺或多臺動力裝置失效時需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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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