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分部 結構
C.1 總則
直升機的結構必須設計和制造成以避免結構在整個使用壽命期間出現災難性故障為目標,并為此提供維修說明。
注:結構包括機身、主起落架、操縱系統、槳葉、旋翼頭、旋翼掛架和輔助升力面。
C.2 質量和質量分布
除非另有說明,所有結構標準在申請審定的使用限制之內,當質量變化超出適用的范圍并按最不利的方式分布時,均必須得到滿足。
C.3 限制載荷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C.7、C. 8和C.9條規定的各個載荷條件得到的外部載荷和相應的慣性載荷或阻力載荷必須被認為是限制載荷。
C.4 強度和變形
在C.7、C. 8和C.9條規定的各個受載條件下,直升機結構的任何部分不得在包括限制載荷在內的任何載荷作用下遭受有害的變形,直升機結構必須能夠承受極限載荷。
C.5 空速
C.5.1 設計空速
必須為直升機結構設計確定各個設計空速,以承受C.7條所述的對應機動動作和突風載荷。
C.5.2 限制空速
基于相應的設計空速,并按照A.2.1條在適當時配備
有安全余量的限制空速,必須作為使用限制的一部分編入飛行手冊(參見G.2.3條)。當空速限制是質量、質量分布、高度、旋翼轉速、功率或其他因素的函數時,必須確定與這些因素的臨界組合相對稱的空速限制。
C.6 主旋翼轉速限制
主旋翼轉速范圍必須這樣確定:
a) 有動力時,提供足夠的余量以承受旋翼轉速在相關機動中發生的變化,并且與所使用的調速器或同步器的類型相協調;和
b) 無動力時,能夠使旋翼自轉的每一個相關機動動作在對空速和質量要求合格審定的范圍內得以完成。
C.7 載荷
C.7.1 C.7、C.8和C.9條的載荷條件必須考慮到C.2條規定的質量和質量分布范圍、C.6條確定的主旋翼每分鐘轉速和根據C.5.1條確定的空速。必須考慮到非對稱和對稱載荷。必須對特定載荷條件產生的空氣、慣性和其他載荷進行分布,以便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代表實際條件。
C.7.2 機動載荷
必須按照與使用限制允許的機動動作相對應的機動載荷系數為基準來計算機動載荷。機動載荷不得小于經驗表明與預期運行條件相對應的數值。
C.7.3 突風載荷
必須按照統計資料或其他證據表明與預期運行條件相對應的垂直和水平突風速度計算突風載荷。 附件 8 IVB-C-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B 部分
C.8 地面和水面載荷
C.8.1 結構必須能夠承受起動、地面和水面滑行、起飛、著陸和旋翼止動時地面和水面(適用時)反作用可能產生的所有載荷。
C.8.2 著陸條件
設計起飛質量和設計著陸質量下的著陸條件,必須包括直升機接地或接觸水面時的對稱和不對稱姿態、下降速度以及預期運行條件中可能存在的對結構受載產生影響的其他因素。
C.9 其他載荷
除機動和突風載荷以及地面和水面載荷,或者與此相關的載荷之外,還必須考慮預期運行條件中可能出現的所有其他載荷(飛行操縱載荷、駕駛員施力、發動機扭矩、形態改變產生的載荷和外部載荷等)。
C.10 疲勞強度
直升機結構的強度和制造技術必須確保在預期運行條件下,避免因重復受載和振動載荷而發生災難性的疲勞故障。必須考慮到環境惡化、意外損傷和其他可能的故障。
C.11 特殊因素
設計特點(如鑄造、支撐或裝配),如其強度由于制造過程、使用中強度降低或任何其他原因發生變化,必須被視作相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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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B-C-2
D分部 設計與構造
D.1 總則
D.1.1 設計和構造的細節必須能夠合理地保證直升機的所有部件在預期運行條件下有效和可靠地工作。它們必須基于經驗證明令人滿意或經專門試驗或其他適當的調查,或兩者兼用驗證的作法。它們還必須考慮人的因素原理。
注: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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