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電子系統(tǒng)
電子系統(tǒng)必須設計和安裝成確保在任何可預見的工作條件下,能夠完成預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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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A-8-1 13/12/07
第9章 使用限制和資料
9.1 總則
已確定符合本附件標準的各項使用限制,連同對直升機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資料,必須以直升機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以及可以有效地實現(xiàn)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各項限制和資料必須至少包括9.2、9.3和9.4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
9.2 使用限制
飛行中可能被超過和經(jīng)具體測定的各項限制條件,必須以合適的單位表示。必要時必須對測量誤差進行修正,確保飛行機組能夠參照其使用的儀表即可判斷是否達到了各項限制。
9.2.1 裝載限制
裝載限制必須包括所有的限制質(zhì)量、重心位置、質(zhì)量分布和地板載荷(參見1.2.2條)。
9.2.2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須包括從飛行品質(zhì)或直升機結構完整性的角度出發(fā),或根據(jù)其他考慮起限制作用的各個速度(參見3.2條)。這些速度必須能按直升機的相應形態(tài)和其他有關因素加以識別。
9.2.3 動力裝置和動力傳動裝置的限制
動力裝置限制必須包括對直升機安裝的各種動力裝置和傳動裝置部件確定的所有限制。(見6.5和6.6條)。
9.2.4 旋翼限制
旋翼轉(zhuǎn)速限制必須包括旋翼在無動力(自轉(zhuǎn))和有動力狀態(tài)下的最大和最小轉(zhuǎn)速。
9.2.5 設備和系統(tǒng)的限制
設備和系統(tǒng)的限制必須包括對直升機安裝的各種設備和系統(tǒng)確定的所有限制。
9.2.6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須包括對直升機的安全認為是有害的各種條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參見1.2.1條)。
9.2.7 飛行機組限制
飛行機組限制必須包括操縱直升機所必需的最小飛行機組人數(shù)。除其他考慮之外,必須考慮到有關機組成員對所有必需的操縱器件和儀表的可達性以及執(zhí)行規(guī)定的緊急程序。
注:關于飛行機組包含除本附件規(guī)定的最小飛行機組之外成員的情況,參見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第III部分。
9.3 運行資料和程序
9.3.1 合適的運行類型
必須列出附件6第Ⅲ部分可能規(guī)定或得到普遍承認的各種特定的運行類型,直升機通過符合相應的適航要求已表明適宜這些運行類型。
9.3.2 裝載資料
裝載資料必須包括直升機的空機質(zhì)量,連同直升機稱重時的條件說明,相關的重心位置和與重心位置極限相對應的基準點和基準線。
注:空機質(zhì)量通常不包括機組和商載、可用燃油和可排放滑油的質(zhì)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壓艙配重、不可用
附件 8 IVA-9-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A 部分
的燃油,排不出的滑油、發(fā)動機全部冷卻液和全部液壓油。
9.3.3 使用程序
必須對特定直升機專用并對直升機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正常和緊急操縱程序提供說明。說明必須包括一臺或多臺動力裝置失效時需遵循的程序。
9.3.4 操作資料
必須對直升機特性的任何重大或異常特點提供充分的資料。
9.4 性能資料
必須按照2.2條為直升機編排性能。必須包括直升機的各種形態(tài)、使用的功率和相關速度的資料,連同能夠幫助飛行機組達到編排性能的資料。
9.5 直升機飛行手冊
必須提供飛行手冊。飛行手冊必須清楚地指明與其相對應的特定直升機或直升機系列。飛行手冊必須至少包括本章規(guī)定的各種限制、資料和程序。
9.6 標記和標牌
9.6.1 儀表、設備、操縱器件等上面的標記和標牌,必須包括飛行機組在飛行中需要直接注意的各項限制和資料。
9.6.2 必須提供標記和標牌或說明,以便向地面機組提供任何必需的資料避免地面服務工作(比如牽引、加油)發(fā)生差錯的可能性,這些差錯可能被忽視,并可能在隨后的飛行中危及直升機的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 13/12/07 IVA-9-2
第IVB部分 2007年12月13日或其后申請合格審定的直升機
A分部 總則
A.1 適用范圍
A.1.1 本部分的各項標準適用于A.1.2條所指的于2007年12月13日或其后向國家有關當局申請頒發(fā)型號合格證的所有直升機。
A.1.2 本部分的各項標準必須適用于準備在國際航行中載運旅客、貨物或郵件,最大審定起飛質(zhì)量超過750千克的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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