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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空速
3.2.1 設計空速
必須為直升機結構設計確定各個設計空速,以承受3.4條所述的對應機動動作和突風載荷。
3.2.2 限制空速
基于相應的設計空速,并按照1.2.1條在適當時配備有安全余量的限制空速,必須作為使用限制的一部分編入直升機的飛行手冊(參見9.2.2條)。當空速限制是質量、質量分布、高度、旋翼轉速、功率或其他因素的函數時,必須確定與這些因素的臨界組合相對稱的空速限制。
3.3 主旋翼轉速限制
主旋翼轉速范圍必須這樣確定:
a) 有動力時,提供足夠的余量以承受旋翼轉速在相關機動中發生的變化,并且與所使用的調速器或同步器的類型相協調;和
b) 無動力時,能夠使旋翼自轉的每一個相關機動動作在對空速和質量要求合格審定的范圍內得以完成。
3.4 飛行載荷
必須為按3.1.1條規定的質量和質量分布范圍以及按3.2.1條確定的各個空速考慮3.4.1、3.4.2和3.6條的載荷條件。必須考慮到非對稱和對稱載荷。必須對特定載荷條件產生的空氣、慣性和其他載荷進行分布,以便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代表實際條件。
3.4.1 機動載荷
必須按照與使用限制允許的機動動作相對應的機動載荷系數為基準來計算機動載荷。機動載荷不得小于經驗表明與預期運行條件相對應的數值。
3.4.2 突風載荷
必須按照統計資料或其他證據表明與預期運行條件相對應的垂直和水平突風速度計算突風載荷。
3.5 地面和水面載荷
結構必須能夠承受起動、地面和水面滑行、起飛、
附件 8 IVA-3-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A 部分
著陸和旋翼止動時地面和水面(適用時)反作用可能產生的所有載荷。
3.5.1 著陸條件
設計起飛質量和設計著陸質量下的著陸條件,必須包括直升機接地或接觸水面時的對稱和不對稱姿態、下降速度以及預期運行條件中可能存在的對結構受載產生影響的其他因素。
3.6 其他載荷
除機動和突風載荷以及地面和水面載荷,或者與此相關的載荷之外,還必須考慮預期運行條件中可能出現的所有其他載荷(飛行操縱載荷、座艙壓力、發動機工作的影響、形態改變產生的載荷和外部質量載荷等)。
3.7 顫振、失穩發散和振動
直升機結構的每個部件在各個相應的速度和功率條件下,不得發生過度的振動或擺動(地面共振、顫振等)。
3.8 疲勞強度
直升機結構的強度和制造方法必須確保在預期運行條件下,直升機的結構因受重復受載和振動載荷而發生災難性疲勞故障的概率極小。
注1:考慮到預期運行條件下合理預見到的載荷程度和頻率以及檢查程序,可通過確定結構的“安全壽命”或“破損安全”特性的方法遵守本條標準。對某些結構部件,可能既需要確定“安全壽命”特性,也需要確定“破損安全”特性。
注2:“概率極小”一詞的指導材料載于《適航手冊》(Doc 9760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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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設計與構造
4.1 總則
設計和構造的細節必須能夠合理地保證直升機的所有部件在預期運行條件下有效和可靠地工作。它們必須基于經驗證明令人滿意或經專門試驗或其他適當的調查,或兩者兼用驗證的作法。它們還必須考慮人的因素原理。
注: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4.1.1 驗證試驗
必須通過合適的試驗對直升機安全運行屬重要的所有活動部件的工作進行演示,確保這些部件在各個運行條件下能夠正確地工作。
4.1.2 材料
對直升機安全飛行屬重要的部件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必須符合經過批準的規范。經過批準的規范必須確保被認為符合規范而認可的材料具有設計中假設的重要屬性。
4.1.3 制造方法
制造和裝配方法必須能夠始終產生完好的結構,它們在保持使用強度方面必須可靠。
4.1.4 保護
相對于直升機需要接受的維修工作,必須對結構加以保護,以防止由于氣候、腐蝕、磨損或其他可能被忽視的原因引起使用中性能下降或喪失強度。
4.1.5 檢查措施
必須具備適當的措施,以便對直升機各個需要注意的部件定期或在異常嚴峻的運行之后進行必要的檢查、更換或翻新。
4.1.6 系統設計特點
對影響飛行機組保持可控飛行能力的各個設計特點必須予以特殊考慮。必須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 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使卡阻、誤動作和操縱器件鎖定裝置無意被鎖住等概率減至最小。
i) 每一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對應其功能必須操作簡便、平穩和準確。
ii) 每一飛行操縱系統的每一個元件必須設計成或帶有醒目和永久性的標記,使可能導致系統故障的任何安裝錯誤的概率減至最小。
b) 機組環境 飛行機組駕駛艙必須設計成使由于疲勞、混淆或干擾導致機組對各個操縱器件的不正確操縱或操縱受到限制的概率減至最小。必須至少對下述加以考慮:操縱器件和儀表的布局和識別、快速識別緊急狀態、操縱器件的感覺、通風、加熱和噪聲。
c) 機組視野 駕駛艙的布局必須為安全駕駛直升機提供一個足夠開闊、清晰和不失真的視野,必須避免產生會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眩光和反射光。駕駛艙風擋的設計特點必須使在降雨條件下具有充分的視野進行正常飛行和做進近和著陸。
d) 緊急規定 必須具備各種手段,以便自動防止或使飛行機組處理設備和系統可預見故障引起的會危及直升機安全的緊急情況。為了在動力裝置或系統失效之后繼續得到重要的功能,必須制定合理的規定,其范圍必須使本附件及附件6第III部分標準規定的性能和使用限制能涵蓋這些故障。 附件 8 IVA-4-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A 部分
e) 防火 直升機的設計和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包括大修時更換的座艙內部裝飾材料,必須使空中或地面起火的概率減至最小,盡量減少發生起火時產生的煙霧和有毒氣體。可能時,必須具備各種手段抑制或探測和熄滅可能發生并能夠接近的起火,而不致對直升機造成另外的危險。
f) 機上乘員失去能力 設計時必須采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座艙可能失壓和防止出現導致直升機乘員失去能力的煙霧或其他有毒氣體。
4.1.7 緊急著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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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