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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活動部件的驗證
必須對直升機安全運行屬重要的所有活動部件的工作進行演示,確保這些部件在各個運行條件下能夠正確地工作。
D.1.3 材料
對直升機安全運行屬重要的部件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必須符合經過批準的規范。經過批準的規范必須確保被認為符合規范而認可的材料具有設計中假設的重要屬性。
D.1.4 制造方法
制造和裝配方法必須能夠始終產生完好的結構,它們在保持使用強度方面必須可靠。
D.1.5 保護
相對于直升機需要接受的維修工作,必須對結構加以保護,以防止由于氣候、腐蝕、磨損或其他可能被忽視的原因引起使用中性能下降或喪失強度。
D.1.6 檢查措施
必須具備適當的措施,以便對直升機各個需要注意的部件定期或在異常嚴峻的運行之后進行必要的檢查、更換或翻新。
D.1.7 關鍵部件
直升機使用的所有關鍵部件必須如是標明,必須制定程序確保對關鍵部件要求的完好性程度能夠在設計、制造以及這些部件整個使用壽命期間得以控制。
D.2 系統設計特點
對影響飛行機組保持可控飛行能力的各個設計特點必須予以特殊考慮。必須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 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使卡阻、誤動作和操縱器件鎖定裝置無意被鎖住等概率減至最小。
1) 每一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對應其功能必須操作簡便、平穩和準確。
2) 每一飛行操縱系統的每一個元件必須設計成或帶有醒目和永久性的標記,使可能導致系統故障的任何安裝錯誤的概率減至最小。
b) 機組環境 飛行機組駕駛艙必須設計成使機組操縱各個操縱部件時不致過分專注或疲勞。
c) 機組視野 飛行機組駕駛艙的布局必須按為申請合格審定的所有可預見運行條件下安全駕駛直升機提供一個足夠開闊、清晰和不失真的視野。 附件 8 IVB-D-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B 部分
d) 緊急規定 必須具備各種手段,以便自動防止或使飛行機組處理設備和系統可預見故障引起的會危及直升機安全的緊急情況。
e) 防火 直升機必須具備充分的防火保護。
f) 機組失去能力 設計時必須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出現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導致飛行機組失去能力的有毒氣體。
D.3 顫振
在每一種合適的速度和功率狀態下,直升機的每一氣動表面不得發生顫振。
D.4 機上乘員裝置的特征
D.4.1 座椅和約束裝置
考慮到可能會遇到的飛行載荷和緊急著陸載荷,必須為機上乘員提供妥善的座位和約束裝置。必須注意將機上乘員在直升機飛行期間因與周圍結構接觸而造成的傷害降至最低程度。
D.4.2 座艙環境
通風系統必須設計成在預期飛行期間和地面工作狀態下為座艙提供舒適的環境。
D.5 電氣搭接、閃電和靜電防護
D.5.1 電氣搭接以及對閃電和靜電的防護必須做到:
a) 保護直升機及其系統、機上乘員以及在地面或水面與直升機有接觸的人員免遭閃電放電和觸電的危險后果;和
b) 防止靜電電荷的危險累積。
D.5.2 必須保護直升機免遭閃電引起的災難性后果。必須對制造直升機使用的材料給予適當的考慮。
D.6 緊急著陸規定
D.6.1 直升機設計時必須作出規定以保護機上乘員在緊急著陸時不受火焰及減速力的影響。
D.6.2 必須具備供在緊急著陸后可能發生的情況下迅速撤離直升機的各種設施。這些設施必須與直升機的旅客和機組的人數相對應。經審定可在水上迫降的直升機,設計時必須作出規定以便合理地保證水上迫降時,旅客和機組能從直升機安全撤離。
D.7 地面操作
設計中必須作出適當的規定使正常地面操作(例如牽引、升頂)可能造成損傷的危險性減至最小,這種損傷可能對直升機的安全運行屬重要的部件產生損傷而未被察覺。對這種工作的任何限制條件和說明可能提供的保護作用均應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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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B-D-2
E分部 旋翼和動力裝置
E.1 發動機
本附件第VI部分的各項標準必須適用于直升機上用作主推進裝置的各種型號的發動機。
E.2 旋翼和動力裝置的安裝
E.2.1 總則
動力裝置的安裝和旋翼必須符合D分部和E.2條的各項標準。
E.2.2 設計、構造和工作
a) 旋翼和附件齊備的旋翼傳動系統總成必須設計和構造成按照本分部正確與發動機對接和安裝在直升機上時,能夠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圍內可靠地工作。
b) 對于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3 175千克的直升機或審定為A類標準的直升機,必須對旋翼和傳動裝置系統進行評估,確保其在整個工作條件范圍內安全地工作。如果這種評估查明有不能使直升機繼續安全飛行或著陸的故障,必須規定措施將這種故障的概率減至最小。
E.2.3 公布的額定值、條件和限制
必須公布用于控制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工作的功率額定值及其所有的工作條件和使用限制。
a) 最大和最小旋翼轉速限制。必須確定旋翼在有動力和無動力狀態下的最大轉速和最小轉速。任何影響最大轉速和最小轉速的工作條件(例如空速)均必須予以公布。
b) 單發動機直升機和(未裝備有經批準在發動機失效時自動增加功率裝置的)多發動機直升機旋翼轉速過低警告。無論發動機是否工作,當直升機接近旋翼轉速限制時,必須向駕駛員發出清晰和醒目的警告。警告和狀態的初期特性必須能使駕駛員在警告開始之后制止事態發展,并將旋翼轉速恢復到規定的正常限制范圍之內和保持對直升機的完全控制。
E.2.4 試驗
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必須圓滿地完成為確保其在公布的額定值、條件和限制范圍內滿意而可靠工作所必需的各種試驗。試驗必須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工作情況 必須進行試驗以確保強度和振動特性令人滿意,并演示變矩、操縱機械裝置和離合器機械裝置能夠正確和可靠工作。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3 175千克直升機的超速特性必須證實令人滿意;和
b) 持久性 必須用證實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推力、轉速和其他工作條件進行充分的持久性試驗
E.2.5 符合發動機、旋翼和旋翼
傳動系統的限制
動力裝置的安裝必須設計成使發動機、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能夠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可靠地工作。在飛行手冊確定的條件下,直升機必須能夠按照在不超過本分部和第VI部分為發動機、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確定的限制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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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