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分部 使用限制和資料
G.1 總則
已確定符合本附件標準的各項使用限制,連同對飛機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資料,必須以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以及可以有效實現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各項限制條件和資料必須至少包括本分部規定的內容。
G.2 使用限制
G.2.1飛行中可能有危險被超過和經具體測定的各項限制,必須以合適的單位表示。必要時必須對測量誤差進行修正,確保飛行機組能夠參照其使用的儀表即可判斷是否達到了各項限制。
G.2.2 裝載限制
裝載限制必須包括所有限制質量、重心位置、質量分布和地板載荷(參見A.2.2條)。
G.2.3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須包括從結構完整性或飛機飛行品質或根據其他考慮視為起限制作用的各個速度(參見C.5條)。這些速度必須能按飛機的相應形態和其他有關因素加以識別。
G.2.4 動力裝置限制
動力裝置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安裝的各個動力裝置部件確定的所有限制(參見E.3.1條和E.3.5.3條)。
G.2.5 設備和系統的限制
設備和系統的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安裝的各種設備和系統確定的所有限制。
G.2.6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須包括對飛機的安全認為是有害的各種條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參見A.2.1條)。
G.2.7 飛行機組限制
飛行機組限制必須包括操縱飛機所必需的最小飛行機組人數。除其他考慮之外,必須考慮到有關機組成員對所有必需的操縱器件和儀表的可達性以及執行規定的緊急程序。
注:關于飛行機組必須包含除本附件規定的最小飛行機組之外成員的情況,參見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第I和第II部分。
G.3 運行資料和程序
G.3.1 合適的運行類型
必須列出飛機通過符合相應的適航要求已表明為合適的各種特定運行類型。
G.3.2 裝載資料
裝載資料必須包括飛機的空機質量,連同飛機稱重時的條件說明,相關的重心位置和與重心位置極限相對應的基準點和基準線。
注:空機質量通常不包括機組和商載、可用燃油和全部可排出滑油的質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壓艙配重、不可用的燃油、排不出的滑油、發動機全部冷卻液和全部液壓油。
G.3.3 使用程序
必須對特定飛機專用并對飛機安全運行所必需的
附件 8 V-G-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V 部分
正常和緊急操縱程序提供說明。說明必須包括一臺或多臺動力裝置失效時需遵循的程序。
G.3.4 操作資料
必須對飛機特性的任何重大或異常特點提供充分的資料。必須編制B.4.2.3條要求確定的失速速度或最小穩定飛行速度。
G.4 性能資料
必須按照B.2條為飛機編排性能。必須包括飛機的各種形態、使用的功率推力和相關速度的資料,連同能夠幫助飛行機組達到編排性能的資料。
G.5 飛行手冊
必須提供飛行手冊。手冊必須清楚地指明與其相對應的特定飛機或飛機系列。飛行手冊必須至少包括G.2、G.3、G.4和G.6.1條規定的限制、資料和程序。
G.6 標記和標牌
G.6.1 儀表、設備、操縱器件等上面的標記和標牌,必須包括飛行機組在飛行中需要直接注意的各項限制和資料。
G.6.2 必須提供標記和標牌或說明,以便向地面機組提供任何必需的資料避免地面服務工作(如牽引、加油)發生差錯的可能性,這些差錯可能被忽視,并可能在隨后的飛行中危及飛機的安全。
G.7 持續適航——維修資料
G.7.1 總則
必須提供用于編制飛機保持適航狀態程序的資料。這些資料必須包括G.7.2、G.7.3和G.7.4條規定的內容。
G.7.2 維修資料
維修資料必須包括對飛機的說明和完成維修任務的薦用方法。維修資料還必須包括判別故障指南。
G.7.3 維修大綱資料
維修大綱資料必須包括各項維修任務和執行這些任務的薦用間隔。
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之際編制初始維修大綱資料有時被稱作維修評審委員會(MRB)過程或制定持續適航細則過程。
G.7.4 批準型號設計產生的
強制性維修要求
設計國作為批準型號設計組成部分所規定的強制性維修要求必須如是說明,并編入G.7.3維修資料當中。
注:規定作為型號設計批準組成部分的強制性維修要求通常被稱作合格審定維修要求(CMR)和/或適航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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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V-G-2
H分部 系統軟件
所有系統軟件的設計和校驗必須確保使用該軟件的系統能完成其預期功能,安全程度符合本部分,特別是F.1.2 a) 和F.1.3條的要求。
注:有些國家接受使用諸如RTCA/DO-178或 EUROCAE ED12的國家/國際行業標準來設計和測試系統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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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V-H-1 13/12/07
I分部 防撞性和座艙安全
I.1 總則
飛機設計時必須考慮防撞性,以提高乘員生存的概率。
I.2 設計緊急著陸載荷
必須為各種類型的飛機確定緊急著陸(撞擊)載荷,確保將座艙內部、裝飾材料、支架結構和安全設備設計成最大限度地提高乘員的生存性。考慮的因素必須包括:
a) 動態效應;
b) 對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加以固定的標準;
c) 機身緊急出口部位變形;
d) 油箱完好性和位置;和
e) 電氣系統的完好性以避免引燃。
I.3 座艙防火
座艙必須設計成能在機載系統失效或撞擊的情況下為乘員提供防火保護。考慮的因素必須包括:
a) 座艙內部材料的易燃性;
b) 阻燃以及產生煙霧和有毒氣體;
c) 用于安全撤離的具有安全特點的規定;和
d) 火警探測和滅火設備。
I.4 撤離
飛機必須配備足夠的緊急出口,確保適時能撤離座艙。相對于飛機的尺寸和種類,考慮的因素必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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