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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寫各項規范時采用了以下做法:“標準”用助動詞“必須/須(shall)”;“建議措施”用助動詞“應該/應(should)”。
本文件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是附件5中規定的國際單位制(SI)。由于附件5允許使用非SI替代單位,所以將其置于基本單位后面的括號中。當引用兩種單位時,不應當認為成對的單位值是相等和可互換的,但是當單獨使用一種單位時,可以推算出等效的安全水平。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編號和/或標題的部分時,均包括該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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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xii)
前言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表A——附件8的各次修訂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第一版)
適航分組的第一屆和第二屆會議(1946年和1947年)
——
1949.03.01
1949.08.01
1949.09.01
1—63
(第二版)
適航分組的第三屆和第四屆會議(1949年和1951年)
——
1950.01.26
1951.01.01
1951.02.01
64—83
適航分組的第三屆和第四屆會議(1949年和1951年)
——
1951.11.13
1952.04.15
1952.05.15
84
(第三版)
適航分組的第四屆會議(1951年)
編入一個替換的性能規范作為附篇。
1952.12.02
1953.05.01
1953.06.01
85
(第四版)
第三次航行會議(1956年)
修訂的文本與理事會批準的國際適航的新政策相一致; 限于概括性標準的附件8第Ⅲ部分以更詳細的適航水平的例子來說明其目的,這些例子被作為“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列入。
1957.06.13
1957.10.01
1957.12.01
或
1960.06.13根據飛機申請審定的日期而定
86
(第五版)
適航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航行燈標準的修訂和對防撞燈的要求。
1961.12.13
1962.04.01
1964.12.13
87
美國擴展標準大氣范圍委員會的建議
對標準大氣重新定義。
1963.11.12
1964.04.01
1966.11.12
88
附件7修訂2的結果
修訂航空器定義;修訂第Ⅲ部分2.2.3.2b),使其適用于三發動機飛機。
1967.11.08
1968.03.08
1968.08.22
89
采納附件16的結果
編入對附件16和附件6中的噪聲審定標準的參照。
1971.04.02
1971.08.02
1972.01.06
90
適航委員會第九次會議(1970年)
從第五版中刪去關于飛機性能的兩個可接受的符合方法。
1971.12.10
1972.04.10
1972.12.07
(xiii)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前言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91
(第六版)
適航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后理事會的行動
與修改后的適航政策相一致的新文本;取消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此后指導性材料編在適航技術手冊里。
1973.03.16
1973.07.30
1974.05.23
92
適航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編入關于傳送持續適航信息的規定;增加一個關于租用、包用和交換航空器的注。
1974.04.03
1974.08.03
1975.02.27
93
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修訂關于外部燈光的規定,以便與附件2和附件6的新規定一致。
1982.03.22
1982.07.22
1985.03.22
94
(第七版)
造航性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
編入一個關于故障、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缺陷和其他事件的信息的新的規定,并且寫入國際標準計量單位以便與附件5的規定相一致。
1982.12.06
1983.040.6
1983.11.24
95
(第八版)
各國的建議;理事會和航行委員會的研究;直升機專家小組第三次會議
擴展了標準大氣;加強了關于墜毀救生和防火的規定;編入直升機的適航規定。
1988.03.22
1988.07.31
1991.03.22
96
持續適航專家組第三次會議(CAP/3)
設計國的責任及其界定;持續適航資料轉移中各方責任的修訂;增加有關提供維修資料的新要求。
1994.03.22
1994.07.25
1994.11.10
97
秘書處的研究,由ISAD工作組協助
設計特征的改變;危險最小的炸彈存放處的確定和新增的有關保安規定的第11章。
1997.03.12
1997.07.21
1997.11.06
2000.03.12
98
(第九版)
持續適航專家小組第五次會議(CAP/5);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a) 對人的因素原理、人的行為能力、維修、修理和型號合格證制訂了新的定義;
b) 重新調整第II部分的結構,把它分為四章:型號合格審定、生產、適航證和持續適航;
c) 修改第II部分的規定,引入型號合格證概念和生產控制;
d) 重新調整第III部分的結構,把它分為第IIIA部分(除適用范圍條款和參照編號外,其他內容包括第97次修訂在內的現行附件8第八版本第III部分的規定相同)和第IIIB部分(新增加的);
e) 對第IIIB部分中關于性能、穩定性、操縱和貨艙防火的規定(原第III部分)作了修改,并對座艙環境、電氣焊接、緊急著陸、電磁干憂、防冰和系統軟件制訂了新的規定;
f) 對適航證的英文譯文作了規定;和
g) 對人的因素制訂了新規定。
2001.03.02
2001.07.16
2004.03.02
13/12/07 (xiv)
前言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99
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a) 修改了第IIIA部分的標題;
b) 修改了適用范圍條款,以反映出在附件8中引入了建議措施,并修改了第IIIA和IIIB部分的適用范圍,使得某些條款僅適用于特定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或者客座容量的大型飛機;
c) 修改了附件8第IIIA和IIIB部分關于設計、構造和保安方面的條款,這分別涉及到于2000年3月12日或以后,和2004年3月2日或以后提交合格審定申請,其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45 500千克或者客座容量超過60人的飛機,以及對最大審定起飛質量為5 700千克至45 000千克的航空器納入建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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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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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