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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6 發動機轉動的控制
對于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3 175千克或審定為A類標準的直升機,如果發動機失效后繼續轉動會增加起火或嚴重結構故障的危險,必須具備供機組在飛行中停
附件 8 IVB-E-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B 部分
止失效發動機的轉動或將轉動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E.2.7發動機重新起動
對于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3 175千克或審定為A類標準的直升機,必須具備飛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內的各個高度上重新起動任一發動機的手段。
E.2.8 布置和工作
E.2.8.1 發動機的獨立性 對于A類直升機,動力裝置的布置和安裝必須使任一動力裝置連同其附屬系統能夠獨立于其他動力裝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這樣一種布置,既動力裝置和系統在其中任何失效,除發生概率極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損失大于關鍵發動機完全失效時造成的損失。
E.2.8.2 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的振動 必須確定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的振動應力,所確定的振動應力不得超過在為直升機確定的使用限制條件內業已表明對工作是安全的應力值。
E.2.8.3 冷卻 當直升機處于被批準運行的各個外界大氣溫度下,冷卻系統必須能夠將動力裝置的溫度保持在規定的限制范圍之內(參見E.2.5)。已經確定為與動力裝置的最高大氣溫度和最低大氣溫度(如必要)必須編入飛行手冊。
E.2.8.4 附屬系統 燃油、滑油、進氣和每臺發動機、每個旋翼傳動裝置和每個旋翼的其他附屬系統,必須能夠根據對其確定的要求在預期運行條件之內,在對各系統工作產生影響的各種條件下(如發動機功率設定、直升機姿態和加速度、大氣條件、液體溫度),供應給每個相應的裝置。
E.2.8.5 防火 動力裝置的某些部位,由于火源點臨近可燃物質而使可能發生的火情特別嚴重,除D.2e)條的一般標準之外,還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a) 隔離 考慮到潛在的火源點和火焰蔓延途徑,必須用防火材料將上述部位與出現火情會危及直升機繼續飛行和著陸(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3 175千克或A類直升機)或會危及安全著陸(其他直升機)的其他部位加以隔離。
b) 可燃液體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體系統部件必須耐火。每一部位必須能夠排放,確保將任何裝有可燃液體部件發生故障而造成的危害減至最小。必須有供機組在發生火情時切斷可燃液體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如果上述部位存在可燃液體源,則該部位之內的所有相關系統,包括支架結構,必須能夠防火或有屏蔽使之免遭起火的影響。
c) 火警探測 除非駕駛員能在飛行中從駕駛艙即刻觀察到火情,否則安裝渦輪發動機時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火警探測器,其位置要確保能夠迅速探測出在該部位內可能發生的任何火情。
d) 滅火 對于裝有渦輪發動機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3 175千克的直升機,除非隔離程度、可燃物數量、結構防火性以及其他因素使在這些部位可能發生的任何火情不致危及直升機的安全,否則上述部位必須裝備有能夠熄滅該區內可能發生火情的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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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B-E-2
F分部 系統和設備
F.1 總則
F.1.1 直升機必須裝備有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安全運行所必需的經過批準的儀表、設備和系統。這些必須包括能使機組在使用限制范圍內操縱直升機所必需的儀表和設備。儀表和設備的設計必須考慮人的因素原理。
注1:除為頒發適航證所必需的最低儀表和設備之外,附件6第 III部分對于特殊情況或某些特定航路的附加儀表和設備作了規定。
注2:系統軟件的合格審定參見H分部。
注3: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和《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統人的因素指南》(Doc 9758號文件)。
F.1.2 F.1.1條對儀表、設備和系統所要求的設計及其安裝必須能夠:
a) 對于A類直升機,按照系統安全評估過程的確定,產生故障狀況的概率和它對直升機及其機上乘員影響的嚴重性成反比關系;
b) 在各種預期運行條件下能完成其功能;和
c) 它們之間的電子干擾不得嚴重地影響安全運行。
F.1.3 如果系統工作狀況不安全,必須具備能向機組發出警告的手段并能使機組采取糾正動作。
F.1.4 供電系統必須設計成能在正常工作期間供電,任一電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影響系統向安全運行提供基本電力的能力。
F.2 安裝
儀表和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D分部的各項標準。
F.3 安全和救生設備
機組或旅客在緊急情況下預期使用或操作的規定的安全和救生設備必須可靠、直接取用和明顯易見,必須清楚地標明其使用方法。
F.4 航行燈和防撞燈
F.4.1 根據附件2——《空中規則》的要求,直升機在飛行中或在機場活動區運行時所需顯示的燈光,其光強、顏色、照射范圍和其他特性必須能夠供另一架航空器的駕駛員或地面人員有足夠的時間理解其含義,并隨后做必要的機動動作避免相撞。在設計這些燈光時,必須要恰當地考慮燈光預期合理地發揮其功能的所在條件。
注1:很可能要在多種背景光下觀察燈光,諸如典型的城市燈光、明亮的星空、月光照耀的水面和背景光線暗的晝間條件。此外,航站管制區域極有可能發生相撞危險,航空器在此區域的中低空飛行高度層機動飛行,其相互接近速度不超過900公里/小時(500海里/小時)。
注2:直升機外部燈光的詳細技術規范參見《適航手冊》(Doc 9760號文件)。
F.4.2 直升機燈光的安裝必須使對飛行機組圓滿地執行其任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概率減至最小。
F.5 電磁干擾保護
航空器的電子系統,特別是對飛行必不可少和關鍵的系統,必須能夠防止來自內部和外部的電磁干擾。
F.6 防冰
如果要求對結冰條件下的飛行進行合格審定,直升機必須表現出能夠在所有預期運行環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種結冰條件下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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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B-F-1 13/12/07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資料
G.1 總則
已確定符合本附件標準的各項使用限制,連同對直升機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資料,必須以飛行手冊、標記和標牌以及可以有效地實現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
G.2 使用限制
G.2.1 飛行中可能被超過和經具體測定的各項限制,必須以合適的單位表示。必要時必須對測量誤差進行修正,確保飛行機組能夠參照其使用的儀表即可判斷是否達到了各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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