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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防止靜電電荷的危險累積。
D.5.2 必須保護飛機免遭閃電引起的災難性后果。必須對制造飛機使用的材料給予適當的考慮。
D.6 緊急著陸規定
D.6.1 飛機設計時必須作出規定以保護機上乘員在緊急著陸時不受火焰及減速力的直接影響,也不受減速力作用于飛機內部設備的結果造成的傷害。
D.6.2 必須具備供在緊急著陸之后可能發生的情況下迅速撤離飛機的各種設施。這些設施必須與飛機的旅客和機組人數相對應,并表明與其預期用途相適應。
D.7 地面操作
必須為安全的地面操作(例如牽引、升頂)制定設計規定和程序。對這種工作的任何限制條件和說明可能提供的保護均應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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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分部 動力裝置
E.1 發動機
本附件第VI部分的各項標準必須適用于用作飛機主推進裝置的每臺發動機。
E.2 螺旋槳
本附件第VII部分的各項標準必須適用于飛機使用的每臺螺旋槳。
E.3 動力裝置的安裝
E.3.1 符合發動機和螺旋槳的限制
動力裝置的安裝必須設計成使發動機和螺旋槳(如適用)能夠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可靠地工作。在飛行手冊確定的條件下,飛機必須能夠按照在不超過本分部為發動機和螺旋槳確定的限制運行。
E.3.2 發動機轉動的控制
發動機失效之后繼續轉動會增加起火或嚴重結構故障危險的安裝,必須具備供機組在飛行中停止發動機轉動或將轉動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注:螺旋槳葉如果出現脫離,或許不可能停止發動機的轉動。
E.3.3 渦輪發動機
渦輪發動機的安裝:
a) 設計必須能在發動機轉子損壞或發動機起火燒穿發動機機匣時,對飛機的危害減至最小;和
b) 與發動機各種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有關的動力裝置的設計必須能夠合理地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對轉子部件結構完整性有不利影響的發動機使用限制。
E.3.4 發動機重新起動
必須具備飛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內的各個高度上重新起動任一發動機的手段。
E.3.5 布置和工作
E.3.5.1 動力裝置的獨立性 動力裝置的布置和安裝必須使任一動力裝置連同其附屬系統能夠獨立于其他動力裝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這樣一種布置,即動力裝置和系統在其中任何失效,除發生概率極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損失大于關鍵動力裝置完全失效時造成的損失。
E.3.5.2 螺旋槳振動 必須確定螺旋槳的振動應力,所確定的振動應力不得超過在為飛機確定的使用限制條件內業已表明對工作是安全的應力值。
E.3.5.3 冷卻 當外界大氣溫度達到相對于飛機預期運行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時,冷卻系統必須能夠將動力裝置部件和液體的溫度保持在規定的限制范圍之內(參見E.3.1條)。
E.3.5.4 附屬系統 燃油、滑油、進氣和動力裝置的其他附屬系統,必須能夠根據對其確定的要求在預期運行條件之內,在對各系統工作產生影響的各種條件下(如發動機功率、飛機形態和加速度、大氣條件、液體溫度),供應給每臺發動機。
E.3.5.5 防火 動力裝置的某些部位,由于火源點臨近可燃物質而使可能發生的火情特別嚴重,除D.2f)條的一般標準之外,還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a) 隔離 考慮到潛在的火源點和火焰蔓延途徑,必須用防火材料將上述部位與出現火情會危及
附件 8 V-E-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V 部分
繼續飛行的其他部位加以隔離。
b) 可燃液體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體系統部件必須耐火。每一部位必須能夠排放,確保將任何裝有可燃液體部件發生故障而造成的危害減至最小。必須有供機組在發生火情時切斷可燃液體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如果上述部位存在可燃液體源,則該部位之內的所有相關系統,包括支架結構,必須能夠防火或屏蔽使之免遭起火的影響。
c) 火警探測 必須裝備有足夠數量的火警探測器,其位置要確保能夠迅速探測出下列型號飛機有關部位可能發生的任何火情:具有一臺以上渦輪或渦輪增壓發動機為動力裝置的飛機,或從駕駛艙不易觀察到發動機的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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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部 系統和設備
F.1 總則
F.1.1 飛機必須裝備有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安全運行所必需的經過批準的儀表、設備和系統。這些必須包括能使機組在使用限制范圍內操縱飛機所必需的儀表和設備。儀表和設備的設計必須符合人的因素原理。
注1:除為頒發適航證所必需的最低儀表和設備之外,附件6第I和第II部分對于特殊情況或某些特定航路的附加儀表和設備作了規定。
注2:系統軟件的合格審定參見H分部。
注3: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和《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統人的因素指南》(Doc 9758號文件)。
F.1.2 F.1.1條對儀表、設備和系統所要求的設計及其安裝必須能夠:
a) 按照系統安全評估過程的確定,產生故障狀況的概率和它對航空器及其機上乘員影響的嚴重性成反比關系;
b) 在各種預期運行條件下能完成其功能;和
c) 它們之間的電磁干擾減至最小。
F.1.3 如果系統工作狀況不安全,必須具備能向機組發出警告的手段并能使機組采取糾正動作。
F.1.4 供電系統必須設計成能在正常工作期間供電,任一電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影響系統向安全運行提供基本電力的能力。
F.2 安裝
儀表和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D分部的各項標準。
F.3 安全和救生設備
機組或旅客在緊急情況下預期使用或操作的規定的安全和救生設備必須可靠、直接取用和明顯易見,必須清楚地標明其使用說明。
F.4 航行燈和防撞燈
F.4.1 根據附件2——《空中規則》的要求,飛機在飛行中和在機場活動區運行時所需顯示的燈光,其光強、顏色、照射范圍和其他特性必須能夠供另一架航空器的駕駛員或地面人員有盡可能多的時間理解其含義,并隨后做必要的機動動作避免相撞。在設計這些燈光時,必須要恰當地考慮燈光預期合理地發揮其功能的所在條件。
注:很可能要在多種背景光下觀察燈光,諸如典型的城市燈光、明亮的星空、月光照耀的水面和背景光線暗的晝間條件。此外,航站管制區域極有可能發生相撞危險,航空器在此區域的中低空飛行高度層機動飛行,其相互接近速度不超過900公里/小時(500海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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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