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分部 動力裝置
E.1 發動機
本附件第VI部分的各項標準必須適用于飛機上用作主推進裝置的每臺發動機。
E.2 螺旋槳
本附件第VII部分的各項標準必須適用于飛機上使用的每臺螺旋槳。
E.3 動力裝置的安裝
E.3.1 符合發動機和螺旋槳的限制
動力裝置的安裝必須設計成使發動機和螺旋槳(如適用)能夠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可靠地工作。在飛行手冊確定的條件下,飛機必須能夠按照在不超過本分部為發動機和螺旋槳確定的限制運行。
E.3.2 發動機轉動的控制
發動機失效之后繼續轉動會增加起火或嚴重結構故障危險的安裝,必須具備供機組在飛行中停止發動機轉動或將轉動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E.3.3 渦輪發動機
渦輪發動機的安裝:
a) 設計必須能在發動機轉子損壞或發動機起火燒穿發動機機匣時,對飛機的危害減至最小;和
b) 與發動機各種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有關的各動力裝置的設計必須能合理地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對轉子部件結構完整性有不利影響的發動機使用限制。
E.3.4 發動機重新起動
必須具備飛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內的各個高度上重新起動任一發動機的手段。)
E.3.5 布置和工作
E.3.5.1 動力裝置的獨立性
動力裝置的布置和安裝必須使任一動力裝置連同其附屬系統能夠獨立于其他動力裝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這樣一種布置,即動力裝置和系統在其中任何失效,除發生概率極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損失大于關鍵動力裝置完全失效時造成的損失。
E.3.5.2 螺旋槳振動
必須確定螺旋槳的振動應力,所確定的振動應力不得超過在為飛機確定的使用限制條件內業已表明對工作是安全的應力值。
E.3.5.3 冷卻
當外界大氣溫度達到相對于飛機預期運行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時,冷卻系統必須能夠將動力裝置部件和液體的溫度保持在規定的限制范圍之內(參見E.3.1條)。已經確定為適合于動力裝置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和最低外界大氣溫度(如必要)必須編入飛行手冊。
E.3.5.4 附屬系統
燃油、滑油、進氣和動力裝置的其他附屬系統,必須能夠根據對其確定的要求在預期運行條件之內,在對各系統工作產生影響的各種條件下(如發動機功率、飛機形態和加速度、大氣條件、液體溫度),供應給每臺發動機。 附件 8 IIIB-E-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IIB 部分
E.3.5.5 防火
動力裝置的某些部位,由于火源點臨近可燃物質而使可能發生的火情特別嚴重,除D.2 f)條的一般標準之外,還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a) 隔離 考慮到潛在的火源點和火焰蔓延途徑,必須用防火材料將上述部位與出現火情會危及繼續飛行的其他部位加以隔離。
b) 可燃液體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體系統部件必須耐火。每一部位必須能夠排放,確保將任何裝有可燃液體部件發生故障而造成的危害減至最小。必須有供機組在發生火情時切斷可燃液體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如果上述部位存在可燃液體源,則該部位之內的所有相關系統,包括支架結構,必須能夠防火或屏蔽使之免遭起火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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