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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委員會還制定了與理事會于1972年3月15日批準的國際適航政策相一致的附件8文本。
表A列明了各次修訂的根據、涉及的主要內容以及理事會對附件和各次修訂通過的日期和適用日期。
2000年6月6日,空中航行委員會審議了持續適航專家組和適航研究小組的建議,即鑒于采用了型號合格審定,引入型號合格證的概念。航行委員會得出結論,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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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為這種在國際上使用并且為人知曉的合格證已經在《適航技術手冊》(Doc 9051號文件)中采用,并且其采用為型號合格審定過程做了補充,使附件8的案文與其在國際適航中的用途保持一致。
航行委員會還注意到,依照公約第三十一條負責頒發或認可適航證的登記國和設計國可能不是同一個國家,具有各自的職能和義務及兩項獨自的責任。所以,按照附件8有關規定頒發型號合格證的要求,并不是頒發或認可適航證的“最低標準”的一部分,因而并不導致根據公約第三十三條對其有效性的予以承認。
2003年10月7日,空中航行委員會審議了適航專家組的建議,并鑒于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750千克但不超過5 700千克的小型航空器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空中航行,委員會同意首次在附件中納入適用于小型飛機的適航標準,使附件8的案文與其國際用途保持一致。
適用范圍
第II部分1.1, 2.1, 3.1和4.1,第IIIA和第IVA部分1.1及第IIIB、IVB、V、VI和VII部分的A.1.對各項標準的適用范圍作了說明。選定的日期考慮了公約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理事會也建議盡早地付諸實施。
附件6第I部分的有關標準 論述飛機性能使用限制的附件6第I部分第5章含有與附件8的適航標準互為補充的標準。兩者都闡述概括性的目的。附件6第I部分第5章的標準由用綠色紙張,以附篇形式印制的指導材料作補充,它用例子說明標準所需達到的性能水平。
理事會已經敦促各締約國不要對外來飛機施加與登記國制定的不同的額外運行要求,倘若其要求不低于對附件6第I部分第5章第2次修訂和對附件8本版第IIIA部分2.2和第IIIB、IVB和V部分B.2所修改的的標準。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根據這一義務,要求各締約國將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訂中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此外,還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對撤銷前已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送一份關于通知差異的專門要求。
國家規章采用附件的文本 理事會于1948年4月13日通過一項決議,請各締約國注意在本國規章中盡可能采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標準中所使用的具有規章特性的準確語言,同時指明本國規章與本標準的偏離,包括指明所有對航行安全或正常屬于重要的規章。本附件第II部分的規定已經盡可能按照易于被納入國家法規的形式編寫,而不需作大的文字改動。另一方面,本附件第IIIA和IIIB部分的規定是通過較“標準”更為全面和詳細的國家規范媒體而應用到飛機,因此理事會1948年4月13日的決議并不適用于第IIIA和IIIB部分。
確定符合本附件的國家規范的資料 請各國通知本組織是確定還是選擇第II部分3.2.2所提到的全面而相應的適航要求。請確定上述規范的各國將各種規范連同其歷次修訂,以及有關它們的相應解釋性文件發送本組織。凡選擇另一締約國的規范以符合第II部分3.2.2節要求的國家,請指明其準備使用的規范。
使用《適航手冊》(Doc 9760號文件)的指導材料 請各締約國注意《適航手冊》中的材料旨在指導它們制定詳細而全面的國家規范,以便使這些國家規范保持一致。這些材料沒有強制性地位,無論在細節或方法上,各締約國可自行抉擇。各國不需要通知它們詳細的國家規章和做法與《適航手冊》中有關材料之間可能存在的任何差異。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組成,但并不一定每個附件都具有這些部分,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由理事會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征、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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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前言
公約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執行時,按照公約第三十八條,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征、結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格,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締約國將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
b) 附錄 是理事會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為了方便起見而單獨組成的材料。
c) 定義 對“標準和建議措施”中所用術語的界定,這些術語由于在普通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詞義,所以不能自明其義。定義本身并無獨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項術語的每一標準和建議措施中是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改變會影響規范的內容規定。
d) 表和圖 附在“標準和建議措施”之后,或用于說明“標準和建議措施”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圖,它成為“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并享有同等的地位。
2. 經理事會批準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由根據理事會的行動編寫的歷史性和解釋性的材料組成,其中包括根據公約和通過的決議而產生的各國在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義務的解釋。
b) 引言 由解釋性材料組成,列在附件各部分、章或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應用。
c) 注 在正文適當地方所加的注釋,用以說明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實際資料或參考資料,但不構成“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是對“標準和建議措施”的補充材料,或作為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而列入的指導性材料。
語言文字的選擇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種文字通過。要求每一締約國從中選擇一種文本直接使用或譯成本國文字,以便在本國實施和用于公約規定的其他用途,并相應地將此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編輯上的安排
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條的地位,采用以下做法:“標準”用細正體字(中文譯本中用宋體字—譯注);“建議措施”用細斜體字(中文譯本中用楷體字—譯注)并冠以“建議”(黑體)字樣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細斜體字(中文譯本中用楷體字—譯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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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