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V部分 直升機
第IV A部分 1991年3月22日或其后,
但在2007年12月13日之前申請合格審定的直升機
注:除了對適用范圍條款和對照參考修改之外,第IV A部分的規(guī)定與附件8第IV部分(第九版)所載的規(guī)定相同。
第1章 總則
1.1 適用范圍
1.1.1 本部分的各項標準適用于1.1.2條所指的所有直升機,其型號與1991年3月22日或其后,但在2007年12月13日之前向國家有關當局申請合格審定的原型機屬于同型號直升機。
1.1.2 本部分的各項標準必須適用于準備在國際空中航行中載運旅客、貨物或郵件的直升機。
注:下列標準不包含與國家適航規(guī)范內相等同的定量規(guī)范。根據第II部分1.2.1條,這些標準須由各締約國確定、通過和接受的要求予以補充。
1.1.3 第II部分1.2.1條所述為1.1.2條所指的直升機制定的全面而詳細的國家規(guī)范,其相應部分所規(guī)定的適航標準必須至少實質上等效于本部分概括性標準預期達到的總體水平。
1.1.4 除非另有說明,各項標準適用于整架直升機,包括動力裝置、各系統(tǒng)和設備。
1.2 限制
1.2.1 必須對直升機及其動力裝置和設備確定限制(參見9.2)。必須假設直升機是在規(guī)定的限制范圍內運行,來確定符合本部分的各項標準。各項限制必須遠離對直升機安全產生有害的任何條件,使由此引起事故的概率極小。
1.2.2 必須確定質量、重心位置、載荷分布、速度和外界條件的限制范圍,在這些范圍內表明符合本部分的所有相關標準,但根本不可能達到的條件組合不必考慮。
注1:最大運行質量和重心限制可以隨每個高度和每個實際獨立的運行條件,比如起飛、航路飛行、著陸而發(fā)生變化。
注2:舉例說,下列各項可考慮作為直升機的基本限制:
— 最大審定起飛(包括升空)質量;
— 最大審定地面滑行質量;
— 最大審定著陸質量;
— 不同形態(tài)下的重心前限、重心后限和橫向重心極限;和
— 最大審定外掛貨物質量。
注3:最大運行質量可能由于適用噪聲合格審定標準而受限制(參見附件16第1卷和附件6第III部分)。
1.3 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在所有預期運行條件下,直升機不得存在引起任何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附件 8 IVA-1-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A 部分
1.4 符合性驗證
1.4.1 符合相應適航要求必須基于試驗和計算的證據,或根據對試驗作的計算或其他方法,只要各種情況下所達到的精度能夠確保適航標準等效于直接試驗所達到的標準。
1.4.2 1.4.1條的試驗必須能夠合理地保證直升機及其部件和設備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可靠,并能夠正確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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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飛行
2.1 總則
2.1.1 必須用一架或幾架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該型號直升機進行飛行試驗或其他試驗,或者根據對這些試驗作的計算(或其他方法)來確定符合第2章規(guī)定的標準,只要計算結果(或其他方法)同樣準確或能保守地代表直接試驗的結果。
2.1.2 在申請合格審定的載荷狀態(tài)范圍之內,對直升機所有適用的質量和位置重心組合,必須確定其符合各項標準。
2.1.3 為了測定直升機在各個不同飛行階段中的性能并研究其飛行品質,必要時必須確定直升機的相應形態(tài)。
2.2 性能
2.2.1 總則
2.2.1.1 必須測定直升機性能的充分數據并將其編入直升機的飛行手冊,以便向經營人提供所必需的資料,使經營人能夠根據與計劃飛行特殊相關的各個有關運行參數值來確定直升機的總質量,以便能對飛行達到最低安全性能有合理保證的情況下進行飛行。
2.2.1.2 實現為直升機編排的性能必須考慮人的行為能力,尤其不得要求駕駛員有特殊的技巧或機敏。
注:人的行為能力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2.2.1.3 為直升機編排的性能必須與符合1.2.1條的條件相一致,并且與其工作會影響直升機性能的直升機各系統(tǒng)和設備合乎邏輯的工作組合條件相一致。
2.2.2 最低性能
按照起飛或著陸場地海拔或壓力高度的變化為起飛和著陸編排的最大質量(參見2.2.3條),直升機必須能夠在標準大氣或規(guī)定的靜止大氣條件,對于水上起降則在規(guī)定的靜止水面條件下,在不考慮障礙物或最后進近和起飛場地的長度時,分別完成2.2.2.1及2.2.2.2條規(guī)定的最低性能。
注:本標準允許編入直升機飛行手冊的最大起飛質量和最大著陸質量與起飛或著陸場地相對應,例如:
— 標高,或
— 壓力高度,或
— 壓力高度和大氣溫度,
這樣,在對直升機性能使用限制適用國家規(guī)范時便于使用。
2.2.2.1 起飛
a) 假設關鍵動力裝置在起飛決斷點或在此點之后(對1類性能直升機),或在起飛后一個規(guī)定的點(對2類性能直升機)失效,其余動力裝置在批準的限制范圍內工作,1類和2類性能直升機必須能夠繼續(xù)安全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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