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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強度
C.6.1 所有結構部分必須設計成在所有預期運行條件下能夠承受使用中預期的最大載荷,而不出現故障、永久變形或功能喪失。確定這些載荷時必須考慮到:
a) 飛機的預期使用壽命;
b) 對應于飛行任務剖面和載荷形態預期變化的垂直和水平突風環境;
c) 對應于飛行任務剖面和載荷形態變化的機動范圍;
d) 非對稱和對稱的載荷;
e) 地面和水面載荷,包括滑行、著陸和起飛載荷,以及地面/水面操作載荷;
f) 對應于飛機特性和使用限制的飛機速度范圍;
g) 振動和抖振載荷;
h) 對應于規定的維修工作和各種運行環境的腐蝕或其他衰變;和
i) 任何其他載荷,如飛行操縱載荷、座艙壓力載荷、發動機載荷或因穩定狀態形態的變化而引起的動態載荷。 附件 8 V-C-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V 部分
C.6.2 必須對特定載荷條件引起的空氣、慣性和其他載荷進行分布,以便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代表實際條件。
C.7 生存性
飛機必須設計成在出現結構故障時,或因與地面、水面或物體撞擊而造成損壞時,為機上乘員提供最大可能限度的保護。必須至少考慮下列各項:
a) 機身、乘員座椅和固定裝置對能量的吸收;和
b) 在最短可行的時間內離機。
C.8 結構耐久性
飛機的設計和構造必須符合損傷容限、安全壽命或故障自動防護的原理,適當時考慮到下列各項,必須確保在使用壽命期間發生災難性故障的概率極。
a) 預期的環境;
b) 使用時預期的重復受載;
c) 空氣動力相互作用或內部因素預期產生的振動;
d) 熱循環;
e) 意外和離散源的損傷;
f) 可能的腐蝕或其他衰變;
g) 規定的維修;和
h) 可能的結構修理。
注:“概率極小”一詞的指導材料載于《適航手冊》(Doc 9760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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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V-C-2
D分部 設計與構造
D.1 總則
D.1.1 設計和構造的細節必須能夠合理地保證飛機的所有部件在預期運行條件下能夠有效和可靠地工作。它們必須基于經驗證明令人滿意或經專門試驗或其他適當的調查,或兩者兼用驗證的作法。它們還必須考慮人的因素原理。
注: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D.1.2 活動部件的驗證
必須對飛機安全運行屬重要的所有活動部件的工作進行演示,確保這些部件在各個運行條件下能夠正確地工作。
D.1.3 材料
對飛機安全飛行屬重要的部件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必須符合經過批準的規范。經過批準的規范必須確保被認為符合規范而認可的材料具有設計中假設的重要屬性。
D.1.4 制造方法
制造和裝配方法必須能夠始終產生完好的結構,它們在保持使用強度方面必須可靠。
D.1.5 保護
相對于飛機需要接受的維修工作,必須對結構加以保護,以防止由于氣候、腐蝕、磨損或其他可能被忽視的原因而引起使用中性能下降或喪失強度。
D.1.6 檢查措施
必須具備適當的措施,以便對飛機各個需要注意的部件定期或在異常嚴峻的運行之后進行必要的檢查、更換或翻新。
D.2 系統設計特點
對影響飛行機組保持飛機可控飛行能力的各個設計特點必須予以特殊考慮。必須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a) 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 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必須設計成使卡阻、誤動作(包括裝配不當)和操縱器件鎖定裝置無意被鎖住等概率減至最小。
1) 每一操縱器件和操縱系統對應其功能必須操作簡便、平穩和準確。
2) 每一飛行操縱系統的每一個元件必須設計成或帶有醒目和永久性的標記,使可能導致系統故障的任何安裝錯誤的概率減至最小。
b) 系統耐受性 飛機各個系統的設計和布局,必須使該飛機的結構或系統因任何事件受到損壞之后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概率增至最大。
c) 機組環境 飛行機組駕駛艙必須設計成使由于疲勞、混淆或干擾導致機組對各個操縱器件的不正確操縱或操縱受到限制的概率減至最小。必須至少對下述加以考慮:操縱器件和儀表的布局和識別、快速識別緊急狀態、操縱器件的感覺、通風、加熱和噪音。
d) 駕駛員視野 飛行機組駕駛艙的布局必須能為安全駕駛飛機提供一個足夠開闊、清晰和不失真的視野,必須避免產生會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眩光和反射光。風擋的設計特點必須使在中度降雨條件下具有充分的視野進行正常飛行和做進近和著陸。 附件 8 V-D-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V 部分
e) 緊急規定 必須具備各種手段,以便自動防止或使飛行機組處理設備和系統可預見故障引起的會危及飛機安全的緊急情況。為了在動力裝置或系統失效之后繼續得到重要的功能,必須制定合理的規定,其范圍必須使本附件及附件6第I部分和第II部分標準規定的性能和使用限制能涵蓋這些故障。
f) 防火 飛機的設計和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必須使空中或地面起火的概率減至最小,盡量減少發生起火時產生的煙霧和有毒氣體,并推遲座艙發生跳火。
g) 貨艙防火
1) 貨艙內能夠引燃貨物和行李的熱源必須加以屏蔽和絕緣,以防止引燃;和
2) 每個貨艙和行李艙必須用至少能夠阻燃的材料構造。
h) 機上乘員失去能力 設計時必須采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座艙可能失壓和防止出現導致機上乘員失去能力的煙霧或其他有毒氣體。
D.3 氣動彈性
為符合A.2.1條的規定,在設計包線內和超出設計包線的各個速度下,飛機不得因為結構變形和氣動彈性而發生顫振、結構發散、操縱反向和失去控制。必須考慮到飛機的特性
D.4 機上乘員裝置的特征
D.4.1 座椅和約束裝置
考慮到可能會遇到的飛行載荷和緊急著陸載荷,必須為機上乘員提供妥善的座位和約束裝置。必須注意將機上乘員在飛機飛行期間因與周圍結構接觸而造成的傷害減至最小。
D.4.2 座艙環境
通風、供暖和增壓系統(如適用)必須設計成在預期飛行期間和在地面或水面工作狀態下為座艙提供舒適的環境。系統設計還必須考慮可能出現的緊急狀況。
D.5 電氣搭接、閃電和靜電防護
D.5.1 電氣搭接以及對閃電和靜電的防護必須做到:
a) 保護飛機及其系統、機上乘員以及在地面或水面與飛機有接觸的人員免遭閃電放電和觸電的危險后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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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