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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2 裝載限制
裝載限制必須包括所有的限制質量、重心位置、質量分布和地板載荷(參見A.2.2條)。
G.2.3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須包括從飛行品質或直升機結構完整性的角度出發,或根據其他考慮起限制作用的各個速度(參見C.5.2條)。這些速度必須能按直升機的相應形態和其他有關因素加以識別。
G.2.4 動力裝置限制
動力裝置限制必須包括對直升機安裝的各種動力裝置部件確定的所有限制(參見E.2.5和E.2.8.3條)。
G.2.5 旋翼限制
旋翼轉速限制必須包括旋翼在無動力(自轉)和有動力狀態下的最大和最小轉速。
G.2.6 設備和系統的限制
設備和系統的限制必須包括對直升機安裝的各種設備和系統確定的所有限制。
G.2.7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須包括對直升機的安全認為是有害的各種條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參見A.2.1條)。
G.2.8 飛行機組限制
飛行機組限制必須包括操縱直升機所必需的最小飛行機組人數。除其他考慮之外,必須考慮到有關機組成員對所有必需的操縱器件和儀表的可達性以及執行規定的緊急程序。
注:關于飛行機組包含除本附件規定的最小飛行機組之外成員的情況,參見附件6——《航空器的運行》第III部分。
G.3 運行資料和程序
G.3.1 合適的運行類型
必須列出直升機通過符合了相應適航要求已表明為符合條件的各種特定運行類型。
G.3.2 裝載資料
裝載資料必須包括直升機的空機質量,連同直升機稱重時的條件說明,相關的重心位置和與重心位置極限相關的基準點和基準線。
注:空機質量通常不包括機組和商載以及可用燃油的質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壓艙配重、不可用的燃油、全
附件 8 IVB-G-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B 部分
部滑油、發動機冷卻液和液壓油。
G.3.3 使用程序
必須對特定直升機專用并對直升機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正常和緊急操作程序提供說明。說明必須包括一臺或多臺發動機失效時需遵循的程序。
G.3.4 操作資料
必須對直升機特性的任何重大或異常特點提供充分的資料。
G.4 性能資料
必須按照B.2條為直升機編排性能。必須包括直升機的各種形態、使用的功率和相關速度的資料,連同能夠幫助飛行機組達到編排性能的資料。
G.5 飛行手冊
必須提供飛行手冊。手冊必須清楚地指明與其相對應的特定直升機或直升機系列。飛行手冊必須至少包括G.2、G.3、G.4和G.6.1規定的各種限制、資料和程序。
G.6 標記和標牌
G.6.1 儀表、設備、操縱器件等上面的標記和標牌,必須包括飛行機組在飛行中需要直接注意的各項限制和資料。
G.6.2 必須提供標記和標牌或說明,以便向地面機組提供任何必需的資料避免地面服務工作(比如牽引、加油)發生差錯的可能性,這些差錯可能被忽視,并可能在隨后的飛行中危及直升機的安全。
G.7 持續適航——維修資料
G.7.1 總則
必須提供用于編制直升機保持適航狀態程序的資料。這些資料必須包括G.7.2、G.7.3和G.7.4條規定的內容。
G.7.2 維修資料
維修資料必須包括對直升機的說明和完成維修任務的薦用方法。維修資料還必須包括判別故障指南。
G.7.3 維修大綱資料
維修大綱資料必須包括各項維修任務和執行這些任務的薦用間隔。
注:直升機型號合格審定之際編制初始維修大綱資料有時被稱作維修評審委員會(MRB)過程或制定持續適航細則過程。
G.7.4 批準型號設計產生的
強制性維修要求
設計國作為批準型號設計組成部分所規定的強制性維修要求必須如是說明,并編入G.7.3維修資料當中。
注:規定作為型號設計批準組成部分的強制性維修要求通常被稱作合格審定維修要求(CMR)和/或適航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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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B-G-2
H分部 系統軟件
所有系統軟件的設計和校驗必須確保使用該軟件的系統能完成其預期功能,安全程度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注:有些國家接受使用諸如RTCA/DO-178或 EUROCAE ED12的國家/國際行業標準來設計和測試系統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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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B-H-1 13/12/07
I分部 防撞性和座艙安全
I.1 總則
直升機設計時必須考慮防撞性,以提高乘員生存的概率。
I.2 設計緊急著陸條件
必須確定緊急著陸(撞擊)的載荷,確保將座艙內部、裝飾材料、支架結構和安全設備設計成能在緊急著陸條件下對乘員提供合理的保護?紤]的因素必須包括:
a) 動態效應;
b) 對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加以固定的標準;
c) 機身緊急出口部位變形;
d) 油箱完好性和位置;和
e) 電氣系統的完好性以避免在燃油部件部位發生引燃。
I.3 座艙防火
座艙必須設計成能在機載系統失效或撞擊的情況下為乘員提供防火保護。考慮的因素必須包括:
a) 座艙內部材料的易燃性;
b) 阻燃,對于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3 175千克的直升機,煙霧的產生;
c) 用于安全撤離的具有安全特點的規定;和
d) 滅火設備。
I.4 撤離
直升機必須配備足夠的緊急出口,確保適時能撤離座艙。相對于直升機的尺寸和種類,考慮的因素必須包括:
a) 座位數和座位布局;
b) 出口的數量、位置和尺寸;
c) 出口的標記和提供使用說明;
d) 出口可能被堵塞;
e) 出口的操作;和
f) 出口處諸如滑梯和救生筏等撤離設備的位置和重量。
I.5 照明和標記
對于十座或十座以上旅客座位的直升機,必須提供具備以下特點的緊急照明:
a) 獨立于主電源系統;
b) 能看見緊急出口的標示;和
c) 撤離期間為直升機提供內部和外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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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B-I-1 13/12/07
J分部 工作環境和人的因素
J.1 總則
直升機必須設計成使用戶,包括機組、旅客、地面服務和維修人員能夠在其行為能力限制內安全使用。
注:人機界面通常是運行環境的薄弱環節,因此有必要確保直升機在各個飛行階段(包括失效導致的性能下降)能夠被操縱,機組或旅客都不會因為飛行期間所處的環境而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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