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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第7屆會議(1953年6月)批準了理事會和航行委員會對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國際適航政策進行一次基礎性研究所采取的行動,并指示理事會盡快完成這一研究。
在進行這項研究中,航行委員會得到了一個名為“適航專家小組”的國際性專家機構的協助。該小組為第3次航行會議做了很多準備工作。
根據研究結果,擬定了經過修改的國際適航政策,理事會于1956年予以批準。根據這項政策,拋棄了國際民航分類審定的原則,取而代之是在附件8中包括的概括性標準,這些標準為各國所承認。適航證規定了完整的最低國際標準用于對方國家的航空器飛入和飛越它們的領土,這樣,除了其他目的之外,還達到了保護其他航空器、第三者和財產的目的。因此,滿足了本組織關于根據公約第三十七條采納適航的國際標準的義務。
顯然,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適航標準不能代替國家的規章,而且,每個國家會認為有范圍全面且細節詳盡的國家適航規范作為審定特定航空器的基礎,是很必要的。每個國家應制定其各自的全面和詳盡的適航規范,或者選用由另一個締約國制定的全面和詳盡的規范。本規范所規定的適航水平將用“標準”二字標出。如有必要,用“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予以補充。
在采用上述原則時,本附件被稱為構成了公約第三十三條所指的最低標準。但也認識到,如果理事會認為使第三十三條能夠實行并不需要技術標準的話,在采納本附件時可能不包括所有等級航空器或者甚至所有等級飛機的技術標準。此外,通過或修改被稱為對第三十三條的目的已屬完全的本附件并未構成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在適航領域工作的結束,在適航工作中需要繼續國際合作。
根據第3次航行會議(1956年9—10月,蒙特利爾)的建議,擬訂了與上述原則相一致的附件8的修訂本。附件第III部分的內容限定于概括性的標準,它敘述的是目的而不是實現這些目的的方法。然而,為了用例子說明一些概括性的標準意圖達到的適航水平,在“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標題下包括了一些較詳細的和具體的規范。這些規范是為了協助締約國制定和采用全面而詳細的國家適航規范。
采納明顯低于“可接受的符合方法”里的適航水平的規范,被認為是違反了該“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補充的標準。
附件8的修訂本包括在附件的第四版當中,它代替了第一、二、三各版。
第3次航行會議的另一建議導致理事會于1957年設立了適航委員會,它由從那些愿意作出貢獻的締約國和國際組織中挑選的具有豐富經驗的適航專家組成。
現行的國際適航政策 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形式擬訂補充性的適航規范這項工作多年來進展緩慢,
附件 8 (ix)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前言
曾使人感到關切。注意到,附件6和附件8里大部分“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是在1957年制定的,因此只適用于當時使用的飛機機型。適航委員會未嘗試去更新這些“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中的規范;也沒有對可能成為成熟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材料、且已被制定出來的“臨時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提出任何更新的建議。航行委員會因此要求適航委員會審查自開始以來所有的進展,以判斷是否已經達到所希望的結果,并要求適航委員會提出改進建議,以改進制定詳細適航規范的工作。
適航委員會在其第9次會議(1970年11—12月,蒙特利爾)上對這些問題作了詳細的研究,并提出應當擯棄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臨時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方式制定適航規范的設想,應規定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編寫和出版一本適航技術手冊,以包括旨在便利各締約國制定國家適航規范并求得一致的指導性材料。
航行委員會依據理事會1956年批準的制定適航政策的過程,審查了適航委員會的建議。結論是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適航政策所曾依據的基本目的和原則是健全的,不需任何重大改動。另外,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臨時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方式制定適航規范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附件8第四版和第五版的前言中包含了如下的措辭,意味著前者所具有的強制性地位的程度:
“采納明顯低于‘可接受的符合方法’里的適航水平的規范,將會是違反了由該‘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補充的標準。”
航行委員會討論了為解決這一難題的幾種方法。終于認為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臨時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方式制定適航規范的想法應當擯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當聲明,為了公約第三十三條之目的,各國必須通過他們符合附件8概括性的標準來履行其義務,必要時這些標準由去除了所有強制性含義或義務的適航技術指導材料來補充。同時,應保留每個締約國制定各自全面而詳細的規范或者選用另一締約國制定的全面而詳細規范的要求。
理事會于1972年3月15日批準了上述解決方法,作為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現時在適航領域的政策基礎。根據這項政策:
a) 國際適航標準的目的是為供國家主管部門采用而規定的最低適航水平,該水平構成在公約第三十三條下為了它國航空器進入或飛越其領土,為各國承認適航證所依據的國際基礎。此外,它還達到了保護其他航空器、第三者和財產的目的。
b) 理事會認為,為了符合a)款中所述目的而制定的標準,在必需的范圍和詳細程序方面,是符合本組織在公約第三十七條下采用適航國際標準的職責;
c) 理事會通過的國際適航標準被承認是為了把公約第三十三條所引起的權利和義務付諸實行所必需的完整的國際規范;
d) 附件8中的適航技術標準必須以概括性的規范形式寫出,它闡述的是目的,而不是實現這些目的的方法;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承認,個別國家認為必要的、范圍廣泛且細節詳盡的國家適航規范,作為其審定每架航空器的適航基礎是必需的;
e) 為了協助各國采用附件8的標準以統一的方式制定其各自完整的國家規范,必須以本組織各種工作語言迅速制定和出版詳細的指導材料。
理事會還批準了以《適航技術手冊》為標題發行的適航指導材料。這些指導材料在發行之前將由航行委員會審查。但它沒有正式的地位,其主要目的是為各締約國在制定本附件第II部分3.2.2提到的相應適航要求時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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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