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分部 設計與構造
B.1 工作
螺旋槳的組裝必須設計和構造成按照本附件第IIIB或V部分安裝后,能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圍內可靠地工作,并未呈現危險狀況。
B.2 故障分析
必須對螺旋槳進行安全評估,確保螺旋槳在整個工作狀態范圍之內始終能夠安全地工作。必須對螺旋槳產生有害影響的故障做出概要說明。如果單個元件(比如槳葉)的主要故障可能對螺旋槳產生有害影響,必須制定為滿足規定的完好性要求的依賴辦法。
B.3 材料和制造方法
材料的選擇和制造方法及其過程必須考慮到螺旋槳預期服役的工作環境。制造螺旋槳使用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及其過程必須能夠產生已知和再生產的結構表現。
B.4 槳距控制和指示
B.4.1 螺旋槳喪失正常的槳距控制不得導致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危險超速。
B.4.2 在正常或緊急工作狀態下,螺旋槳控制系統的單一故障和失效不得引起螺旋槳槳葉無意移動至飛行中低槳距的位置。結構部件的故障如果發生此類故障實屬罕見,可不必對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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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分部 試驗與檢查
C.1 槳葉固定試驗
裝配有可拆卸槳葉的螺旋槳總成必須承受離心力載荷并具備足夠的余量,確保槳轂和槳葉固定系統能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在使用中的預期載荷下滿意和可靠地工作。
C.2 工作和持久性試驗
螺旋槳必須圓滿地完成各種必需的試驗,確保螺旋槳在公布的額定值、條件和限制范圍之內能夠滿意而可靠地工作。必須至少包括下列試驗:
a) 功率校驗 必須進行各種試驗以證實槳距控制系統工作正確和可靠。
b) 持久性 必須用證實螺旋槳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轉速和其他工作條件進行充分的持久性試驗。
c) 工作環境 除了固定槳距的木質螺旋槳之外,必須根據對相同設計的試驗或使用經驗所做的試驗或分析,證實螺旋槳能夠承受鳥撞擊和閃電可能產生的作用,而不致對螺旋槳造成有害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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