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旋翼、動力傳動系統和動力裝置的安裝
6.1 總則
動力裝置,包括旋翼和動力傳動系統,必須符合第4章和本章的各項標準。
6.2 設計、構造和工作
旋翼和附件齊備的動力傳動系統總成必須設計和構造成按照本章正確與發動機對接和安裝在直升機上時,能夠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圍內可靠地工作。
6.3 公布的額定值、條件和限制
必須公布用于控制旋翼和動力傳動系統工作的功率額定值及其所有條件和限制。
6.3.1 最大和最小旋翼轉速限制
必須確定旋翼在有動力和無動力狀態下的最大轉速和最小轉速。任何影響最大轉速和最小轉速的工作條件(例如空速),均必須予以公布。
6.3.2 旋翼轉速過低和超速警告
無論動力裝置是否工作,當直升機接近旋翼轉速限制時,必須向駕駛員發出清晰和醒目的警告。警告和狀態的初期特性必須能使駕駛員在警告開始之后制止事態發展,并將旋翼轉速恢復到規定的正常限制之內和保持對直升機的完全控制。
6.4 試驗
旋翼和動力傳動系統必須圓滿地完成為確保其在公布的額定值、條件和限制范圍內滿意而可靠工作所必需的各種試驗。試驗必須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工作情況 必須進行試驗以確保強度振動和超轉特性令人滿意,并演示變矩、操縱機械裝置和離合器機械裝置能夠正確和可靠地工作。
b) 持久性 必須用證實旋翼和動力傳動系統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推力、轉速和其他工作條件進行充分的持久性試驗。
6.5 符合發動機、旋翼和動力
傳動系統的限制
動力裝置的安裝必須設計成使發動機、旋翼和動力傳動系統能夠在預期運行條件下使用。在直升機飛行手冊確定的條件下,直升機必須能夠按照在不超過第5和第6章為發動機、旋翼和動力傳動系統確定的限制運行。
6.6 發動機轉動的控制
發動機失效后繼續轉動會增加起火或結構嚴重損壞危險的安裝,必須具備供機組在飛行中停止發動機的轉動或將轉動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6.7 發動機重新起動
必須具備飛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內的各個高度上重新起動任一發動機的手段。
6.8 布置和工作
6.8.1 動力裝置的獨立性
對于1類和2類性能的直升機,動力裝置的布置和安裝必須使任一動力裝置連同其附屬系統能夠獨立于其他動力裝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這樣一種布置,既動力裝置和系統在其中任何失效,除發生概率極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損失大于關鍵發動機完全失效時造成的損失。 附件 8 IVA-6-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VA 部分
6.8.2 旋翼和動力傳動系統的振動
必須確定旋翼和動力傳動系統的振動應力,所確定的振動應力不得超過在為直升機確定的使用限制條件內業已表明對工作是安全的應力值。
6.8.3 冷卻
當直升機處于被批準運行的各個外界大氣溫度下,冷卻系統必須能夠將動力裝置和動力傳動裝置的溫度保持在確定的限制范圍之內(參見6.5)。已經確定為適合于動力裝置和動力傳動系統的最高大氣溫度和最低大氣溫度必須編入直升機的飛行手冊。
6.8.4 附屬系統
燃油、滑油、進氣和每臺動力裝置、每個動力傳動裝置和每個旋翼的其他附屬系統,必須能夠根據對其確定的要求在預期運行條件之內,在對各系統工作產生影響的各種條件下(如發動機功率設定、直升機姿態和加速度、大氣條件、液體溫度),供應給每個相應的裝置。
6.8.5 防火
對于指定火區,由于火源點臨近可燃物質而使可能發生的火情特別嚴重,除4.1.6 e) 條的一般標準之外,還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a) 隔離 考慮到潛在的火源點和火焰蔓延途徑,必須用防火材料將上述部位與出現火情會危及直升機繼續飛行的其他部位加以隔離。
b) 可燃液體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體系統部件暴露于起火條件時必須能夠將液體包容住。必須有供機組在發生火情時切斷可燃液體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
c) 火警探測 必須裝備有足夠數量的火警探測器,其位置要確保能夠迅速探測出在該部位內可能發生的任何火情。
d) 滅火 除非隔離程度、可燃物數量、結構防火性以及其他因素使在這些部位可能發生的任何火情不致危及直升機的安全,否則上述部位必須裝備有能夠熄滅該區內可能發生火情的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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