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分部 工作環境和人的因素
J.1 總則
飛機必須設計成使旅客以及操作、維修和維護人員能夠在其行為能力限制內安全使用。
注:人機界面通常是運行環境的薄弱環節,因此有必要確保飛機在飛行的各個階段(包括失效導致的性能下降)能夠被操縱,機組或旅客都不會因為飛行期間所處的環境而受到傷害。
J.2 飛行機組
J.2.1 飛機必須設計成使飛行機組能夠安全和有效地對其進行操縱。設計必須允許與飛行機組執照限制相稱的飛行機組技巧和生理方面的差異。必須考慮飛機在其環境下不同的預期工作狀況,包括因失效導致工作性能下降。
J.2.2 按照飛機的設計分配給飛行機組的工作量必須在各個飛行階段都要合理。必須特別考慮在飛機使用壽命期間合理預見可能會發生的危急飛行階段和危急事件,比如發動機包容失效或遭遇風切變。
注:認識能力和生理因素都會對工作量產生影響。
J.3 人體工程學
設計飛機時必須考慮人體工程因素,包括:
a) 使用方便并防止無意誤動作;
b) 方便可達性;
c) 工作環境;
d) 標準化和通用性;和
e) 維護方便。
J.4 工作環境因素
飛機的設計必須考慮到飛行機組的工作環境,包括:
a) 航空醫學因素的影響,如氧氣濃度、溫度、濕度、噪聲和振動;
b) 正常飛行期間體力的影響;
c) 在高的高度長時間飛行的影響;和
d) 身體舒適性。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8 V-J-1 13/12/07
第VI部分 發動機
A分部 總則
A.1 適用范圍
A.1.1 除非另有說明,本部分的各項標準按照第IIIB、IVB和V部分的要求適用于用作主推進裝置的各種型號的發動機。
注:下列標準不包含與國家適航規范內相等同的定量規范。按照第II部分1.2.1條,各項標準須由各締約國確定、通過或接受的要求予以補充。
A.1.2 對A.1.1條所指的發動機制定的全面而詳細的國家規范,其相關部分所規定的適航標準必須至少實質上等效于本部分概括性標準預期達到的總體水平。
A.2 發動機的安裝和連接
A.2.1 必須提供發動機與航空器安全和正確連接所必需的全部資料。
A.2.2 安裝說明必須詳細說明發動機實際安裝到航空器上時對其產生的假設條件。
A.3 公布的額定值、條件和限制
A.3.1 必須公布推力或者功率額定值及其藉以為基準的大氣條件,以及用于控制發動機工作的所有工作條件和限制。
A.3.2 在A.3.1條聲明的限制之內,考慮到環境影響和條件,發動機必須在所有要求的飛行條件下提供所需要的推力或功率。
A.4 持續適航——維修資料
A.4.1 總則
必須提供用于編制發動機保持適航狀態程序的資料。這些資料必須包括A.4.2、A.4.3和A.4.4條規定的內容。
A.4.2 維修資料
維修資料必須包括對發動機的說明和完成維修任務的薦用方法。維修資料還必須包括判別故障指南。
A.4.3 維修大綱資料
維修大綱資料必須包括各項維修任務和執行這些任務的薦用間隔。
A.4.4 批準型號設計產生的
強制性維修要求
設計國作為批準型號設計組成部分規定的強制性維修要求必須如是說明,并編入A.4.3的維修資料當中。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8 VI-A-1 13/12/07
B分部 設計與構造
B.1 工作
發動機必須設計和構造成按照本附件第IIIB、IVB或V部分安裝,適用時與經批準安裝的螺旋槳裝配后,能在預期運行條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圍內可靠地工作。
B.2 故障分析
對于渦輪發動機,必須對發動機進行安全評估,確保發動機在整個工作狀態范圍之內始終能夠安全地工作。必須對發動機產生有害影響的所有可預見的故障和故障組合做出概要說明。如果單個元件(比如輪盤)的主要故障可能對發動機產生有害影響,必須制定為滿足規定的完好性要求的依賴辦法。
B.3 材料和制造方法
材料的選擇和制造方法及其過程必須考慮到發動機預期服役的工作環境。制造發動機使用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及其過程必須能夠產生已知和再生產的結構表現。
B.4 完好性
發動機必須在其工作包線內始終表現出完好性,并能在使用壽命內得以保持。循環載荷、環境和工作性能下降的影響以及隨后可能產生的零件故障不得使發動機的完好性降低至低于可接受的程度。為此,必須為確保持續適航頒布所有必需的指令。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8 VI-B-1 13/12/07
C分部 試驗
每型發動機必須圓滿地完成為驗證公布的額定值、條件和限制的正確性,以及為確保發動機能夠滿意而可靠工作所必需的各種試驗。必須至少包括下列試驗:
a) 功率校驗 必須進行試驗以確定發動機全新狀態和經過b)和c)款試驗之后的功率或推力特性。在規定的所有試驗結束時功率不得出現大幅度的下降。
b) 工作情況 必須進行各種試驗,確保起動、慢車、加速、振動、超轉和其他特性令人滿意,并證實有足夠的余量避免爆震、喘振、顫振或其他與特定型號發動機相關的有害條件。
c) 持久性 必須用證實發動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推力、轉速、溫度和其他工作條件進行充分的持久性試驗。試驗必須包括在超過公布的限制條件下的運行,超過的程度應達到這些限制條件在實際使用中可能被超過的程度。
d) 工作環境 必須進行試驗以確保發動機的特性能夠滿足工作環境。
注:工作環境可能包括遭遇鳥類、降雨和冰雹、電磁干擾和閃電。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8 VI-C-1 13/12/07
第VII部分 螺旋槳
A分部 總則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