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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些締約國還頒發發動機和螺旋槳型號合格證。
1.4.2 設計國之外的締約國在頒發航空器型號合格證時,必須有滿意的證據表明航空器型號符合相應適航要求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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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1-2
第2章 制造
2.1 適用范圍
本章的各項標準適用于所有航空器。
2.2 制造
2.2.1 航空器制造
制造國必須確保每架航空器,包括分包商制造的部件,均符合批準的設計。
2.2.2 部件制造
締約國按照第II部分1.3.4條所述的型號批準負責生產制造部件時,必須確保部件符合批準的設計。
2.2.3 制造控制
締約國在批準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生產時,必須確保生產是按照有控制的方式進行,包括使用質量制度,確保制造和裝配令人滿意。
注:有些國家通過對制造機構審批簡化對制造的監督。
2.2.4 可追溯性
必須保存記錄以確定對航空器及其部件與經批準的設計和制造加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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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2-1 13/12/07
第3章 適航證
注:各項標準中提到的適航證系指《公約》第三十一條所述的適航證。
3.1 適用范圍
3.1.1 本章的各項標準適用于所有航空器,但3.3和3.4條除外,它不適用于那些與1960年6月13日之前向國家主管當局申請合格審定的原型機屬于同型號的所有航空器。
3.2 適航證的頒發和持續有效
3.2.1 締約國必須根據航空器符合相應適航要求設計的滿意證據頒發適航證。
3.2.2 締約國不得頒發或認可要求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三十三條予以承認的適航證,除非該締約國有滿意的證據證明航空器通過符合相應適航要求從而符合本附件適用的標準。
3.2.3 適航證必須按照登記國的法律更新或保持有效,但條件是登記國必須要求在適當的間隔(考慮到使用時間和服役類型)進行定期檢查,或按照經國家批準的至少能產生等效結果的檢查制度方法來確定航空器持續適航。
3.2.4 當持有一個締約國頒發的有效適航證的航空器在另一個締約國登記時,新的登記國在頒發本國的適航證時,可以認為原先的適航證為全部或部分的滿意證據,證明航空器通過符合相應適航要求符合本附件的適用標準。
注:有些締約國通過頒發“出口適航證”或相同標題的文件為將航空器的登記從一國轉至另一國提供便利。雖然對飛行目的無效,但出口國通過上述文件確認對航空器適航狀況近期滿意的審議。頒發“出口適航證”的指導材料載于《適航手冊》(Doc 9760號文件)。
3.2.5 當一個登記國認可另一締約國頒發的適航證作為替代頒發本國的適航證時,必須在原先的適航證上加附合適的認可書確認其有效,承認它與后者等效。認可書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被認可有效的原適航證的有效期限。 登記國必須確保按照3.2.3條確定航空器的持續適航。
3.3 適航證的標準格式
3.3.1 適航證必須包含下述表1所含的資料,并且必須與它大致相同。
3.3.2 適航證以英文之外的語言頒發時,必須包括英文譯文。
注:《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十九條要求每架航空器在從事國際空中航行時須攜帶適航證。
3.4 航空器的限制和資料
每架航空器必須備有飛行手冊、標牌或其他文件,說明航空器在經批準的各項限制范圍內被認為處于相應適航要求規定的適航狀態,同時備有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附加指令和資料。
3.5 暫時喪失適航
航空器如果未能保持相應適航要求所規定的適航狀態,航空器則不適宜運行,直至航空器恢復適航狀態為止。
3.6 航空器的損傷
3.6.1 航空器受到損傷時,登記國必須判斷損傷的性質是否使航空器不再處于相應適航要求所規定的適航狀態。 附件 8 II-3-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適航性 第 II 部分
3.6.2 如果航空器是在另外一個締約國的領土遭受或證實受到損傷,該締約國當局有權禁止航空器繼續飛行,但它們必須立即通知航空器登記國,向其通報所有細節以便作出3.6.1條所述的判斷。
3.6.3 登記國如果認為遭受損傷的性質導致航空器不再適航,必須禁止該航空器繼續飛行直至恢復適航狀態。但登記國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規定特殊的限制條件,允許航空器按非商業航空運輸飛行至一個使航空器恢復至適航狀態的機場。登記國在規定特殊限制條件時,必須考慮到締約國原先按照3.6.2條為禁止航空器繼續飛行所提出的所有限制。締約國必須允許在規定的限制范圍內進行這種飛行。
3.6.4 登記國如果認為遭受損傷的性質使航空器仍然保持適航,則必須允許航空器繼續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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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記 國
發證當局
適航證
1. 國籍和登記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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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制造商和制造商給航空器的定名**
………………………………………
………………………………………
3. 航空器序號
……………………………………
……………………………………
4. 類別和/或運行***……………………………………………………………………………………………………………
5. 本適航證系按照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頒發給上述航空器,航空器按照它們和相應的使用限制加以維修和運行時是適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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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航空器適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