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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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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一旦發生事故或需要立即報告局方的事件,運營人應當保存飛行記錄器的原始信息至少60天,如果局方另有要求,還應當保存更長的時間。從記錄中所獲得的信息將用來幫助確定事故或事件的發生原因。
第91.435條 應急定位發射機
(a) 除本條(e)和(f)款規定外,運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2008 年7 月1 日后,任何批準載客19 人以上的所有飛機必須至少裝備一臺自動應急定位發射機或兩臺任何類型的應急定位發射機;批準載客19 人或以下的所有飛機必須至少裝備一臺任何類型的應急定位發射機。
(2) 2007年1 月1 日后首次頒發適航證、批準載客19 人以上的所有飛機必須至少裝備兩臺應急定位發射機,其中一臺須為自動的;批準載客19 人或以下的所有飛機必須至少裝備一臺自動應急定位發射機。
(3) 2008 年7 月1 日后,任何旋翼機必須裝備至少一臺自動應急定位發射機;在水面上空飛行時,還必須至少為一個救生筏裝備一臺救生型應急定位發射機。
(4) 2007 年1 月1 日后首次頒發適航證的任何旋翼機必須裝備至少一臺自動應急定位發射機;在水面上空飛行時,還必須至少為一個救生筏裝備一臺救生型應急定位發射機。
(b) 本條(a)款要求的每個應急定位發射機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1) 應當以一旦墜機撞地時使發射機受損的概率減小到最小的方式安裝在飛機上,固定式和可展式自動發射機必須安裝在飛機盡可能靠后的部位;
(2) 除經局方批準外,所有安裝的應急定位發射機的工作頻率必須符合下述要求:
(i) 所有實施國際運行的航空器上安裝的自動觸發工作的應急定位發射機必須能夠同時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頻率上;
(ii) 2010年1月1日后,所有航空器上安裝的應急定位發射機必須能夠同時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頻率上;
(iii) 2007年1月1日后首次頒發適航證的航空器上安裝的應急定位發射機必須能夠同時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頻率上;
(iv) 2007年1月1日前已經安裝使用的只能工作在121.5MHZ頻率上的應急定位發射機可以繼續使用到2010年1月1日,但安裝了此類應急定位發射機的航空器只能在國內實施運行。
(c) 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對本條(a)款要求的應急定位發射機中所用的電池予以更換(或充電,如果該電池可充電):
(1) 當發射機的累計使用時間已超過1小時;
(2) 當發射機電池已達到制造商規定的使用壽命的50%時(或對于可充電電池,則為其充滿電后的有效使用時間的50%時)。
電池新的更換(或充電)到期日期,應當清晰可見地標記在發射機的外表并記載在該航空器維修記錄中。本條(c)(2)款不適用于在貯存期內基本不受影響的電池(如水激活電池)。
(d) 本條(a)款要求的應急定位發射機應當在上一次檢查后的12個日歷月內對下述內容進行再次檢查:
(1) 安裝情況;
(2) 電池的腐蝕情況;
(3) 控制和碰撞傳感器的操作;
(4) 天線是否有足夠發射信號的能力。
(e) 不符合本條(a)款的飛機,可以進行下列運行,但調機飛行的飛機上不得載運除必需的機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
(1) 將新獲得的飛機從接收地點調機飛行到安裝應急定位發射機的地點;
(2) 將帶有不工作的應急定位發射機的飛機從不能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調機飛行到能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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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44)